基本内容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土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最基本的生産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土地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這兩種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者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由國家管理,這是土地的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所決定的。
首先,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是一個國家最珍貴的資源,必須由國家進行管理;第二,土地的開發利用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進步與穩定,因此,土地應當由國家管理,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必要的控制;第三,土地是自然、經濟、社會曆史的結合體,土地的開發利用會受制于一定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應當由國家綜合平衡,控制調節,獲取符合公共利益的最佳成效;第四、我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應當具有統一監督管理土地的職能。
制度意義
土地不僅是我國最緊缺的自然資源,而且是最重要的公有資産。随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商品屬性日益顯現。我國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将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以實現土地的商品屬性。這樣不但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也有利于探索土地公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并且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