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
土司制度是中國元代以來一個中央王朝對西北、西南邊疆的統治辦法,也是維系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的重要制度之一,中央王朝承認當地統治者對地區的世襲統治。土司制度有利于将中央很難派官吏直接統治的地區納入到統治範圍,對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有好處;土司制度也存在不同土司間的戰争,土司之間割據造成交通不暢等消極意義。2015年7月4日,中國土司遺産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
    中文名:土司 外文名: 别名: 始置:元朝 封授地區:西北、西南地區 封授人:少數民族部族頭目 效仿:羁縻制度 原型時間:漢唐羁縻

制度介紹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政策,其義在于羁縻勿絕,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産方式維持下去,滿足于征收納貢,是從政治和經濟兩方面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

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制度,開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榮于明代,崩潰于清代,結束于20世紀初,長達一千多年。

制度實施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鬥争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範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态,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内部産生仇恨和戰争。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于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采納,是有其深刻曆史原因的。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争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于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辟。

土司,官名,元朝始置,元、明、清各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該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這種官職的人。

土司用于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準。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賦役、并按照朝廷的征發令提供軍隊;對内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将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甯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于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在桂西少數民族地區,宋王朝平侬智高起義後,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為土官,成立許多土州,縣,洞。這些土州縣洞,社會經濟,政治組織,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風俗等都與流官的州縣不同,故稱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稱。

鄂西土司

唐、宋時期,在鄂西民族地區推行和完備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時期,逐步發展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曆代王朝治理經驗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礎上直接發展而來的。鄂西土司制度随着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實行改土歸流而消亡。

源流特點

宋朝的羁縻制度,是一種松散的統治制度。各羁縻州與宋王朝實際存在着一種若即若離的關系。到宋王朝衰微、統治力量削弱時,各羁縻州酋長開始不服從宋王朝的控制。“宋室既微,諸司擅治其土,遍設官吏,威福自恣”(同治《來鳳縣志》)。

加之宋代在鄂西土家族設置的六個羁縻州所統轄的地區不大,相當一部分地方仍為各強宗大姓所占據,他們同羁縻州的豪強趁宋朝衰弱而紛紛崛起,各據一方。如“施州衛所屬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勢甚盛,頗為邊患。”(道光《施南府志》)

在元朝統治施州之後,又叛服無常。元王朝為籠絡這些豪強,遂廣置土司,進行綏撫。到了明代,鄂西設置三十一個土司。明王朝為加強對土司的控制,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改施州為施州衛軍民指揮使司,以管轄控制諸土司。同時又實行大土司管轄小土司,形成層層控制管轄的隸屬關系。

土司制度與羁縻州政策的區别在于由松散的統治變為嚴格的控制;在承襲、納貢、征調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嚴格的規定,從而加強了對鄂西民族地區的控制。

鄂西土司制度的特點

1、全面實行土司統治

在漢族與少數民族雜居之地,明王朝往往采用流、土分治之法;而在施州這類民族聚居之地,則是一概“統以土司”。

2、采用“衛所、土司”相結合的軍事建制

明代土司職銜,分武職與文職兩種。武職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讨司、安撫司、長官司、蠻夷司諸種,隸兵部武選,省都指揮領之;文職為土府、土州、土縣諸種,隸屬吏部驗封,省布政司領之。鄂西地區土司建制隻設武職。除土司之外,朝廷還在邊緣地帶,設置衛所,駐紮重兵。明王朝在鄂西地區采用“衛所、土司 ”相結合的軍事建制,其目的在于強化對這一民族地區的控制與統治。

3、用高職官銜實行籠絡

鄂西地區設有四個宣撫司、九個安撫司。據明朝官制,宣撫使為從四品,安撫使為五品,均高于或相當于知州(從五品)的品秩。這是由于鄂西地區土司,地介川、黔、湘之間,又處“溪峒深阻”之地,明王朝才不惜以高爵予以籠絡。除對土官授以實職外,還對有影響的土司或在戰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虛銜,以示其寵。無論實職之高、虛職之寵,都是為了“易為統攝”,“奔走唯命”(《四裔考·序》)。

“假重爵,命威制,服屬其勢”(《蠻司合志》)。

隸屬關系

劃定隸屬關系時,“令覃、田、黃、向諸大姓各有所屬”。(《蠻司合志·湖廣》)施州所屬田、覃二姓,自“永樂以來,二氏子弟分為十四司,傳之後世”(同治《來鳳縣志》),此即“部領蠻落”(萬曆《湖廣總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于維護土司對土民的世襲統治。

始行長官司與蠻夷司分設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設劍南長官司,隸忠路安撫司;搖把峒、上愛茶、下愛茶三長官司及鎮遠、隆奉二蠻夷長官司,皆隸東鄉安撫司;東流、臘壁峒二蠻夷長官司,隸散毛宣撫司;西關峒長官司、西坪蠻夷長官司,隸金峒安撫司。土司武職, “皆以其酋長為之。先是,忠路安撫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孫牟酋蠻,各擁蠻民,久據溪峒,今就招撫,設長官司,授以職事。兵部以聞,帝以馭蠻當順其情,宜有等殺。兵部議以四百戶以上者設長官司,四百戶以下者設蠻夷官司。元土官子孫量授以職,從所招官司管屬。皆從之”(《明史·湖廣土司列傳》)。以四百戶作為區分長官司與蠻夷政司之法,作為一代定制推行全國,并為清朝所承襲。

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襲,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職,可分為文官屬與武官屬兩類。鄂西地區土司的職官,屬于武官屬。按其職位尊卑,入流的大緻有宣慰使、宣撫使、招讨使、長官等。其秩位品級與各司官位多少,則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

到了清代,宣慰使司為從三品,宣撫使司為從四品,安撫使司為從五品,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為正六品。土官之屬,有同知、經曆、都事、吏目、儒學、教授、訓導,皆以流官為之。清朝還設有土遊擊(從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備(正五品)、土千總(正六品)、土把總(正七品)等。以上均為朝廷命官。在土司統轄境内,還可自行任命官職,其職務有總理、家政、舍把、旗長、親将、總爺、峒長、寨長等職。這些職務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員擔任。

承襲,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樣,子子孫孫世代相傳,以保持獨家統治特權。鄂西土司的承襲制度為封建世襲制,“所設宣慰、知州、長官,不問賢愚,總屬世職”(《永順縣志》卷3)。

承襲制度是從古代發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長”成為後世授世職的基礎。到“唐初,溪峒蠻歸順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縣,隸于都督府,為授世職之始。宋參唐制……其酋皆世襲”(《明史·湖廣土司列傳》)。

唐宋王朝,通過控制少數民族首領來達到控制少數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一律實行世襲,并用政令把世襲固定下來。後來,元王朝總結前代控制西南少數民族首領的經驗,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讨使、千戶、百戶等官職封予各少數民族首領,并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府、州、縣設立土官,逐漸形成土司制度。明參元制,對湖廣等地土司的承襲辦法、手續作了嚴格的規定:“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别無争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 ,并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司附選,司勳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見到者,關給劄付,頒結诰敕。”作為湖廣都司所轄的鄂西地區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襲須奉朝命,雖在萬裡外,皆赴阙受職”(《明史·土司序》),承襲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關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進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冊封後為朝廷命官,取得了對土民統治的合法權。封建王朝堅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換代之時,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貢表“投誠 ”、“歸順”,換取新王朝冊封與頒發新的印信,才能成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剛剛建立時,這樣做對穩定邊疆社會秩序、籠絡少數民族首領都有好處。襲職者應持有襲職依據,這種依據元代為金、銀、銅牌,明代為銅印,清代除土司印外,還需持有号紙。尤以清代的号紙最為完善和嚴密。

朝廷對襲位者是誰,一般沒明确限制,原則上是“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襲,胥從其俗。”(同治《來鳳縣志》)多數是父死子襲,子死孫襲,代代相傳。土司有子則長子襲,無子則弟或婿、妻以及侄輩都可襲。

土司承襲的年齡朝廷也有所規定。明代規定為十八歲,清代改為十五歲。年幼不能承襲,必須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撫孤治事者護理。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規定土司職官子弟,凡要承襲土職者,必須入學。不入學者,不準承襲(《明史·湖廣土司傳》)。自此,鄂西各土司均辦學設館,請漢學儒師任教,并派子弟去外地學習。

職官升降

職級升降是封建王朝對土司控制的措施之一,新王朝建立後對來歸附的前朝土司,首先是定職定位,實際上多數是複職複位。在土司定職定位後,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政績考核,一般的獎勵與參劾有之。随着職級升降,官司級别名稱也随之變動。土司與流官待遇不同,流官可以按時升遷,有罪治罪,子孫不能承襲;土司不能按時升遷,有較大功過的一般就地升降,子孫可以承襲為世官。即使新舊朝代交替,也基本按此原則不變。

升降要有大功大過,結合戰事勝敗進行。明末曾被調到川東、荊州、房、竹一帶鎮壓農民軍的容美土司有“功”,得到“天子嘉其忠勤”的殊榮,由宣撫使晉升為宣慰使,容美屬下的椒山、五峰、石梁、水浕四長官,都同時晉升為安撫使;唐崖長官元時有軍功于朝,以武略将軍授唐崖宣慰使世職,傳給兒子,直到洪武四年(1371年)随廖永忠征蜀失敗, 降為安撫使,後又因“多叛”,洪武七年(1374年)降為長官。

可以看出:有大功于封建王朝則升,有大過于封建王朝則降。

土司朝貢

為了加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中央王朝規定,土司應定期朝貢。土司向中央王朝進貢,是保持中央王朝與土司的聯系,維持君臣關系的一種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對土司的朝貢極為重視。王朝有專門部門負責管理朝貢。在宋時由鴻胪寺負責,對朝貢土司以賓禮相待,引見皇上等,後改由禮部管理。

鄂西諸土司朝貢,有文字記載的始于宋時,到元明清時更為頻繁。随着農業生産與商業貿易的逐步發展,各土司上層人物為密切與中央王朝的關系,取得更多的“回賜”,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也十分重視向朝廷“朝貢”。從宋到清的鄂西諸土司主要貢物是土特産品:如黃連、犀角、麝香、蜂蜜、茶葉、騾馬等。鄂西諸土司的貢物曆來質優,施南土司的貢茶因形色俱佳,深得乾隆皇帝的喜愛,賜之以“皇恩寵賜”匾牌。朝廷為了施惠于土司,回賜之禮往往高于貢物價值,給予金銀、珠寶、綢緞、食鹽等。朝廷對朝貢與回賜都作詳細記載。

朝貢的弊端自宋至明越來越突出:開始單一朝貢,繼而以朝貢為主結合經商,進而以朝貢為次經商為主。清王朝建立後,改變了明代進貢的辦法,把少數民族首領貢物折銀兩入庫,就地交納,表報入朝,且不給回賜。這一改革使鄂西諸土司進京的少了,隻有容美土司田舜年及其兒子田旻如進京觐見過康熙帝。

朝貢制度無論對土司或中央王朝,無論在政治上或經濟上都具有積極意義,客觀上起到經濟文化交流的紐帶作用。朝貢作為土家族與中央王朝統治者,尤其是漢族經濟文化交流的一種方式,有利于中央王朝與土家族地區的相互了解,進行物資與技術的交流,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鄂西社會經濟的發展。

地區賦稅

在土家族土司管轄地區,開始并不承擔向封建中央王朝納稅的義務。宋鹹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漢曾“請定賦稅”,宋貞宗以荒服不征,沒有準許。嘉佑五年(1060年),土家族土司所轄區域開始繳納賦稅,“出租賦如漢民”(《宋史》卷493))。交納的方式為不丈量土地,不編丁口 ,其納賦稅定額,主要是土司歸附時,自報認納之數。明代更加重視對民族地區賦稅的征收,把它作為王朝增加經濟收入的手段,作為土司接受中央王朝統治的一個重要标志。清王朝參照明代賦稅額度定數,并有所增加,遇到閏年,還需加征。鄂西地區土司不僅要向朝廷繳納賦稅,還要負擔大田千戶所一部分糧饷,并規定了各土司的負擔數額(王承堯《土家族土司簡史》)。

土家族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經濟上有時也享受減免賦稅的優待。減負優待或因天災,或因戰事,或為示恩寵。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屬下的百姓就是農奴,他們沒有土地,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和當土兵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這種封建農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經濟基礎。尤其是有的土司強征濫取,如火坑錢、鋤頭錢、煙火錢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統治和土司盤剝的雙重壓迫,生活于水火之中。

土司申遺

2015年6月28日晚,第39屆世界遺産大會在德國波恩開幕。大會審議新一批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産項目,并對已列入名錄的世界遺産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大會将對38個申遺項目進行審議,其中由湖南永順老司城遺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遺址和貴州海龍屯遺址聯合代表的中國土司遺産将作為中國2015年申報項目提交第39屆世界遺産大會審議。7月3日左右,大會對中國土司遺産申報項目進行投票表決,“土司申遺”通過的希望很大。

中國擁有47處世界遺産,遺産總數僅次于意大利,居世界第二。2015年7月4日訊,正在德國波恩召開的第三十九屆世界遺産大會上,我國申報的“中國土司遺産”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标志我國世界遺産增至48項!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