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

分為直接融資租賃和出售回租
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産,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産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将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産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這種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和出售回租三個品種。
    中文名:金融租賃 外文名: 别名: 功 能:融物,融資

定義

直接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選設備,出租人(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并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内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留購設備;租賃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舊由承租人計提。

什麼是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定所需設備後,由租賃公司(出租人)負責購置,然後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約定期交納租金。金融租賃合同通常規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毀約,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由承租人選擇退租、續租或将産權轉移給承租人。金融租賃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不同國家對金融租賃的定義、性質有不同的提法和規定。國際會計标準委員會所制定的國際會計标準17中對金融租賃所作的定義是:“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在實質上将屬于資産所有權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至于所有權的名義,最終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中國規定的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并将它出租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償使用的一種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結束後,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産權轉讓費,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可作其他選擇。金融租賃是一種以融物代替融資,融物與融資密切相連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資金為直接目的,以技術設備等動産為租賃對象,以經濟法人——企業為承租人,具有非常濃厚的金融色彩。

範圍

經營租賃是由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設備,出租人購買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設備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使用權歸承租人所有。設備反映在出租人固定資産帳上,由出租人計提折舊。

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再将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

解釋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金融租賃 lease,capital lease。亦作:資本租賃。一種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資金支持的金融業務。由使用設備的機構或個人對設備或廠房提出要求,租賃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出租人,出資購買設備并将其交給承租人使用。在租期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可将租金理解為資金使用成本)。承租人對租賃的資産隻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租期結束時租賃資産經殘值處理後歸承租人。參見:operating lease。另為:financial lease;full-payout lease;lease

金融租賃的主要特征

金融租賃是現代租賃的一種基本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①金融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需簽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合同。金融租賃不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賃關系,還涉及出租方同供貨方的供應關系。因此,不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還必須由出租方同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特殊情況下,還需簽訂其他經濟合同。

②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具有選擇的權利和責任。金融租賃的設備和生産廠、供貨商均由承租方選定。出租方隻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因此,承租人對設備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技術上的檢定驗收等負責。

③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賃合同期間内,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交付租金隻能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

④金融租賃是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交易,融通資金起主要作用。

⑤承租人要分期支付租金以償付本息。金融租賃是一種信用方式,這就要求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租金,以保證出租人在租賃期屆滿,收回購買設備的價款和該項資金租期内應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潤。

⑥金融租賃合同是不可随意撤銷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取消合同。⑦租賃期内設備的保養、維修、保險和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責。

⑧租賃期滿,設備的處理一般有三種選擇:續租、留購、退租,選擇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注明。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2 0 0 0 年 6 月 3 0 日 頒 布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适用《公司法》的規定,并在其名稱中标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二、 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 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内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 有與業務經營相适适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争狀況。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币5億元,經營外彙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于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币)的外彙資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起人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 籌建申請書,其内容應包括拟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範圍等。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内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情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産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三) 拟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

(四) 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曆。

(五)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複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準,申請人在6個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标準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币入帳證明;

三、 金融租賃公司章程;

四、 拟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曆及任職資格證明;

五、 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員的資格證明;

六、 拟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内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 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拟設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八、 營業場所和其它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九、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歸定。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改變組織形式;

三、 調整業務範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調整股權結構;

六、 修改章程;

七、 變更營業地址;

八、 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九、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變更《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上有關内容後,需按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更換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為公司股東,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并經批準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入股。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币業務:

(一) 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托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

 (二) 經營性租賃業務;

(三) 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

(四) 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

(六) 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七)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八) 向金融機構借款;

(九) 外彙借款;

(十) 同業拆借業務;

(十一) 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二) 經濟咨詢和擔保;

(十三)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适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産。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或提供其他服務收取租金或手續費。租金或手續費标準由金融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協商确定。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托人經營的委托租賃财産和作為轉租人經營的轉租賃财産獨立于金融租賃公司的其他财産。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上述委托租賃、轉租賃财産分别管理,單獨建帳。公司清算時,委托租賃和轉租賃财産不作為清算資産。

第二十二條 經營外彙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資金融機構籌措外彙資金、發行債券,向境外投資,必須按國家外彙管理規定辦理,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審慎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須遵循下列資産負責比例:

一、 資本總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産總額的10%;

二、 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餘額(租賃+貸款)最高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總額的15%;

三、 對承租人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60%;

四、 長期投資總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的30%;

五、 租賃資産(含委托租賃、轉租賃資産)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産的60%;

六、 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0%;

七、 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0%;

八、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對股東租賃和其他融資逾期1年後,中國人民銀行可責成金融租賃公司轉讓該股東出資及其他權益,用于償還金融租賃公司的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業務比例考核報表和書面報告;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内報送上一年度的财務報表和資料。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應對所提供的财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金融租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并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或進行整頓。拒不改正或整頓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對各項業務的稽核、檢查制度,并設立獨立于經營管理層的專職稽核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以加強内控制度的建設。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審計制度。金融租賃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應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活動進行一次審計。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經董事會或監事會主席簽名确認的審計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有權随時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财産狀況的報告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重大事項實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對金融租賃實行自律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授權行業性自律組織行使有關管理職能。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年檢制度。

第五章 整頓、接管及終止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等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責令其内部整頓或停業整頓:

(一) 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30%或連續3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10%;

(二) 出現嚴重支付困難;

(三)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或規章;

(四)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金融租賃公司整頓後,可對金融租賃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更換或禁止更換金融租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二) 暫停其部分或全部業務;

(三) 要求在規定期限内增加資本金;

(四) 責令改變股本結構;

(五) 責令金融租賃公司重組;

(六)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恢複正常營業:

(一) 已恢複支付能力;

(二) 虧損得到彌補;

(三) 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

整頓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可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金融租賃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複金融租賃公司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後,予以解散:

(一) 組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解散,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實現合并或改組;

(二) 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四) 金融租賃公司已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其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解散或撤銷後,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并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組成員并監督清算過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财産時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産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該金融租賃公司破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内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将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轉租賃業務是指同一物件為表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委托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租賃标的物,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内租賃标的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出租人隻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所稱租賃當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委托租賃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标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将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适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将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主要業務品種

金融租賃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産,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産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将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産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這種租賃具有融物與融資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三個大的品種: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和出售回租。

(一)直接融資租賃

含義:直接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選設備,出租人(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并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内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留購設備;租賃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舊由承租人計提。

産品特色:通過直接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承租人的固定資産投資問題,并可以和其他金融工具綜合運作,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帶給客戶的利益:在客戶沒有足夠資金、或不占用資金的情況下完成必要的固定資産投資。

(二)轉租賃

含義:轉租人根據最終承租人(最終用戶)對設備的選擇,從原始出租人那裡租入設備,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的交易安排。轉租賃是租賃公司同時兼有承租人和出租人雙重身份的一種租賃形式。

産品特色:1,控制資産負債率。設備反映在租賃公司的資産負債表上,而不出現于承租企業資産負債表上。

2,降低承租企業債務風險。

3,出租人利用轉租人的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在某些情況下,一些擁有融資能力或設備資源優勢,但不具備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的企業,為了滿足客戶融資租賃的需求,可通過轉租賃的方式達到目的。

(三)出售回租

含義: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再将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 

産品特色:回租業務可以做成融資租賃的回租和經營租賃的回租,分别具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不同功能和特點。适用于有大量優質固定資産,但急需現金的客戶。

帶給客戶的利益:客戶通過該項業務将固定資産變為現金,用以補充流動資金或購買新的設備。

中國資産規模

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25日說,近年來我國金融租賃公司規模逐步擴大。截至3月末,17家金融租賃公司資産總額達到3640億元,比2007年同期增長25倍。

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25日說,近年來我國金融租賃公司規模逐步擴大。截至3月末,17家金融租賃公司資産總額達到3640億元,比2007年同期增長25倍。

金融租賃公司是為具有一定生産技術和管理經驗但生産資料不足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融物服務的金融機構。2007年,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啟動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金融租賃行業規模快速增長。從發起人類型看,這些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為商業銀行的有23家,占比59%;控股股東為資産管理公司的有4家,其他類型的有12家。行業前6家資産規模均已過千億元,其中規模最大的工銀金融租賃公司資産總額超過1700億元。金融租賃行業不良資産率為0.81%,撥備覆蓋率為238.61%,經營狀況良好。

蔡鄂生在天津舉行的中國金融租賃高峰論壇上表示,在資産規模快速增長的基礎上,金融租賃公司實現了資産質量和盈利水平的較大提升。

截至3月末,17家金融租賃公司實現淨利潤13.24億元,比2007年同期增長39倍,資産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分别達到1.56%、10.07%,比年初提高0.06個百分點和1.49個百分點。

與此同時,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能力不斷增強,與股東建立了風險隔離機制,防範風險在租賃業務和銀行業務之間相互傳導。

截至3月末,金融租賃公司不良資産率為0.49%,撥備覆蓋率322%,具有較好的抗風險能力。

據介紹,作為與銀行信貸和資本市場同樣重要的融資工具,近年來金融租賃資産行業分布廣泛,服務領域增加,行業配比不斷均衡,并加大産品創新力度。部分租賃公司設立了專業化的租賃産品,将企業生産、銷售和用戶需求有機結合起來,有效地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渠道。

截至3月末,金融租賃公司在飛機、船舶、專業設備領域的投資餘額分别達到381.42億元、337.07億元和1924.77億元。

“盡管發展較快,但是目前金融租賃的産品結構設計較為簡單,與銀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質化競争。”蔡鄂生說,如何走專業化、特色化之路是金融租賃公司需要思考的戰略性的問題。 

他說,金融租賃一方面要深入分析市場需求,找準市場定位,提供專業化的租賃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要依靠人才尋找差異化的發展戰略,加強金融租賃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此外,與貸款相比,租賃的融資方式更加靈活,群體更加廣泛,這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專業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要求更高。而目前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抵禦風險能力較弱,這就要求金融租賃公司重視可能産生的流動性風險,确保業務的平穩發展。

蔡鄂生說,從金融租賃發展的外部環境看,法律、稅收還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缺少統一的融資租賃立法,配套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不完善。 

他認為,環境、市場的完善和成熟是長期的過程,金融租賃公司應該在現有的情況下提升核心競争力,将産品創新和風險管理擺在首要位置,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市場的參與者

現代金融租賃市場自20世紀50年代在美國出現後,在世界各地都得到了迅速發展。同時在金融租賃市場中從事租賃業務的組織和機構也日益增多。目前在國際租賃市場中,作為出租人參與租賃市場的租賃組織機構有如下幾種:

(1)專業租賃公司

專業租賃公司一般是指隻經營某一類商品,如汽車、車床等,或經營某一大類定型産品,如機械設備、建築設備和其他設備的租賃公司。這類租賃公司最早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不論這類專業租賃公司所經營的是哪一種租賃業務,租賃期限的長短,都是專營性的。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大型租賃公司在國内外都廣泛設有分支機構,還附設有保證租賃資金供應的信貸部門。美國和日本的租賃公司一般都屬于這一類租賃公司。

(2)融資租賃公司

與專業租賃公司不同,融資租賃公司隻從事租賃業務中的資金融通業務,僅限于接受承租人的請求,向制造廠購買機器、設備,并送交給承租人;承租人與制造廠商不發生直接關系。這類租賃合同規定,承租人可以長期使用機器設備(通常占設備機器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并規定租賃機器設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租人支付,同時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費用也要由承租人負責。

(3)銀行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自20世紀60年代後,西方一些發達工業國家的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都以其雄厚的資金進入租賃市場,使租賃成為一種新的融資手段,成為工業資本取得設備的理想方式之一。金融機構參與租賃業務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銀行自設租賃公司,如日本東京租賃公司是第一勸業銀行的子公司;總合租賃公司是住友銀行的子公司;法國第一家長期租賃公司“阿爾傑克”公司是由法國東方彙理銀行參與創立的。二是由幾家銀行和工業壟斷組織聯合設立租賃公司,如由日本金融資本、工業資本和商業資本聯合創立的日本租賃公司,它的股東包括三井、三菱、住友、富士、東京等日本主要銀行,7家信托銀行,17家保險公司,5家貿易公司,3家鋼鐵公司,6家機械公司,7家電氣機器公司,11家運輸用機器公司以及其他行業。

(4)制造廠商

一些西方工業國家的大工業制造廠商,為了出租其生産的機器設備,多在工廠内設立租賃部或設立附屬于該廠商但在法律上完全獨立的租賃公司。後者更加便于吸收外部資金,而且在會計上獨立設立賬戶,還可以減輕所得稅的負擔。

該類制造廠商一般是工業和建築公司,它們往往通過其國内外所設立的子租賃公司或與其他租賃公司聯營,在對其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的參與下,在國内外開展租賃業務。例如,美國國際商業機器公司、通用電氣公司、漢尼威爾公司、貝茲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都在國内外設立了租賃計算機設備的租賃中心。

(5)經銷商或經經紀人

經銷商是指在生産者和消費者之間從事儲存、分配、運輸等勞務的中間商或批發商。它們是經銷商品的公司或出口公司,但同時也兼營租賃業務。在經營租賃業務時,它們是以出租人的身份出現在租賃市場上,某些大型的經銷商在許多國家都有廣泛的銷售網,承接出口商和制造商委托的租賃業務,它們在租賃市場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租賃經紀人是指在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安排租賃交易而收取一定傭金的公司或個人。他們本身并不經營租賃業務,而隻是代表出租人尋找交易對象,并代表委托人與對方磋商租賃條件促成交易并收取部分傭金。

(6)國際性租賃組織

近三十年來,世界租賃市場上陸續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租賃組織。例如總部設于盧森堡的國際租賃協會,就是由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荷蘭等國家的銀行聯合組成的。1973年由美國、英國、意大利、德國、日本和加拿大等國銀行聯合組成的東方租賃控股公司也屬于該類金國際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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