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頒布單位:國務院,頒布日期:1995年03月25日,實施日期:1995年05月01日,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
  • 中文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外文名:
  • 别名: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日期:1995年3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5年5月1日
  • 通過日期:1995年2月17日

​修訂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号發布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适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産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标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确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适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處罰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經商财政部同意,現予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适用人群

第一條為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處罰辦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标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産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隐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僞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标準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内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成年和婦女保護辦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産假低于九十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處罰。

勞動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限期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滞納金。滞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對具有數種違反《勞動法》行為的,應分别決定處罰,合并執行;不能合并執行的可以從重處罰。對數次(二次及以上)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加重處罰。加重處罰可按原罰款标準的二至五倍計算罰款金額。

第二十條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應使用财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所處罰款,應依照财政管理的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财政。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起訴。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疑

一問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後,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兩天?

答: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标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度的,應将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問

實行新工時制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還實行嗎?

答:《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三問

《規定》第九條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貫徹執行《規定》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這就是既要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也要保證生産和工作任務的完成,确保全國生産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定》所提到的有困難的企業主要是指:需要連續生産作業,而勞動組織、班制一時難以調整到位的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企業;确有較多業務技術骨幹需經較長時間培訓合格上崗才能進一步縮短工時的企業;如立即實行新工時制,可能要嚴重影響企業完成生産任務、企業信譽和企業職工收入,确需一段準備過渡時間的企業。

這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上述暫時存在的困難的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加強領導,精心指導,幫助他們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上述企業也應立足自身,挖掘潛力,積極創造條件,力争早日實行新工時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實行。

四問

如果有些企業隻因極少數技術骨幹輪換不過來而影響《規定》的貫徹實施,能不能用加班加點的辦法予以解決?

答:為了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實施新工時制度,企業首先要抓緊進行業務、技術骨幹的培養,以便有足夠的技術力量輪換頂班,隻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全體職工的健康和休息權利,也能保證正常的生産和工作秩序,在抓緊培養技術骨幹的同時,為使企業絕大多數職工能盡早實行新工時制度,可以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即對極少數技術骨幹發加班工資或補休。但是,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協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術骨幹的身體健康;三不能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必須盡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緊培養合格人才。

五問

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例如: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非生産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出租車駕駛員等,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鑒于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企業可依據上述原則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并按有關規定報批。

六問

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産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另外,對于那些在市場競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響,生産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對于因工作性質或生産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同時,各企業主管部門也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可能使企業的生産任務均衡合理,幫助企業解決貫徹《規定》中的實際問題。

七問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答: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适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産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八問

中外合營企業中外籍人員,應如何執行《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履行經國家批準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規定時,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因此,在《規定》發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員工,其工作時間仍可按原合同執行。

九問

企業因生産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周40小時、還是在每周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以後,一律應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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