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據

單據

一種交易依據
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所取得或填制的、載明交易、事項實際情況的書面證明,它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辦理貨物的交付和貨款的支付的一種依據。單據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約,履約的程度。進口商品以單據作為提取貨物的貨權憑證,有了單據,就表明有了貨物。
    中文名:單據 依據:辦理貨物的交付 類别:憑證 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約 運輸工具:采用直達船運輸

海運提單

簡介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運提單(以下簡稱“提單”)是在海上運輸(主要是班輪運輸)方式下,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确認已經到(或已裝船)某種貨物,并且承諾将其運到指定地點交與提單持有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提單的基本内容

提單的形式和種類多種多樣,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單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有關當事人的内容:

1.托運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單的托運人一般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托運人一欄應詳細列明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并且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一緻。

2.承運人(Carrier)

承運人一欄應明确、詳細列明承運人的名稱、地址和地點。

3.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即提單的擡頭人。這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記名擡頭,指示性擡頭或空白擡頭。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證規定了提單的被通知人,則這一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詳細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提單的被通知人,則一欄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寫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同)名稱。

有關貨物的内容

1.貨物的标志(唛頭)

如果信用證中對貨物的唛頭有明确規定,則提單的唛頭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一緻。另外,提單的唛頭應與其他單據上的唛頭完全一緻。

2.貨名

提單的貨名即是托運貨物的名稱,如果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比較複雜,有時提單上不使用這種複雜的貨名,而用統稱或簡寫,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與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有本質的沖突。另外,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在提單上列明信用證号碼或其他有關号碼,也應在這一欄中有明确反映。

3.件數和包裝

提單上貨物的件數應以大、小寫兩種文字表示。對于無法計件的散裝貨,不僅注明“散裝貨”字樣,并注明淨重。

提單上應有對貨物包裝的描述,如散裝、托盤裝、集裝箱裝等,并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貨物包裝的規定完全一緻。

4.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噸計算運費的依據。如果信用證規定提單上注明貨物的淨重,則也應列明在此欄内,但前面要注明“淨重”字樣。

5.尺碼

貨物的尺碼是承運人按體積計算運費依據,一般以立方米表示,應與信用證中的有關規定完全一緻。

有關運輸内容

1.提單的号碼

提單必須有承運人加注的号碼,即提單的号碼,如果信用證中規定其他單據中必須列明提單的号碼,這時此号碼必須與提單的号碼完全一緻。

2.船名

船名一欄必須有運輸船舶的名稱。如果是直達運輸,則應有直達船的名稱。如果是轉船運輸,則應有一程船的名稱。

3.裝貨港

裝貨港一欄必須列明裝貨港的名稱,并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裝貨港的規定完全一緻。

4.卸貨港

卸貨港一欄必須列明卸貨港的名稱,并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卸貨港的規定完全一緻。如果屬轉運運輸,卸貨港一欄還應反映出中途轉船的地點。

常見分類

常見的單據如下:

項目基本單據其他單據商業單據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裝箱單(PACKING LIST);

重量單(WEIGHT LIST/CERTIFICATE);

産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數量單(QUANTITY CERTIFICATE);

受益人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質量證明書(CERTIFICATE OF QUALITY);

電報抄本(CABLE COPY)

運輸單據提單(BILL OF LADING);

運貨單據(TRANSPORT DOCUMENTS)

船運公司證明(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郵包收據(POST RECEIPTS)

保險單據保險單(INSURANCE DOCUMENTS)

投保聲明政府單據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

領事發票(CONSULAR INVOICE);

進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SE)

注意事項

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财務管理的單據管理中的注意事項。

①、單據書寫一律使用圓珠筆書寫,顔色為黑色或蘭色,用鉛筆填寫單據視為作弊進行處理。

②、書寫單據要字迹清楚、工整,不得塗改、塗抹、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單據,必須找當班經理簽字,注明原因,否則一律按跑單處理,擅自撕毀單據者,嚴肅處理。

③、單據收銀時,無現金收訖章,視為跑單處理,遇到單據重複、漏号現象,必須聲明作廢。

④、按人下單,一客一單,不漏單。在客人結帳時,必須在單據上注明應發和實收金額。單據彙總一組一算,單據不得混亂,否則不預接受。

⑤、保管好單據不得丢失,損壞單據,在填寫單據時一定要看清楚方能填寫,否則按作弊進行處理。單據填寫時時間必須準确無誤。

⑥、每天上交單據時,必須将流水号排好,整理清楚。單據作廢一律蓋作廢章,并找當班經理簽字。

一、制作出口單據A.彙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彙票,作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憑證。制作彙票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出票條款。信用證名下的彙票,應填寫出票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信用證号碼和開證日期。

·彙票金額。托收項下彙票金額應與發票一緻。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方式結算,則兩張彙票金額各按規定填寫,兩者之和等于發票金額。信用證項下的彙票,若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應與發票金額一緻。若信用證規定彙票金額為發票的百分之幾,則按規定填寫。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傭價向中間商報價,發票按含傭價制作,開證行在付款時代扣傭金的情況。

·付款人名稱。托收方式的彙票,付款人為買方。信用證方式下,以信用證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為付款人。若信用證未加說明,則以開證行為付款人。

·收款人名稱。彙票的收款人應是銀行。信用證方式下,收款人通常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擡頭。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寫成收款人(已收彙票),然後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書給托收行。

B.商業發票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開立的發貨價目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發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發票的主要作用是供進口商憑以收貨、支付貨款和進出口商記賬、報關納稅的憑據。在不用彙票的情況下(如付款信用證、即期付款交單),發票代替彙票作為付款的依據。

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其内容應符合合同規定,在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還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發票是全套貨運單據的中心,其他單據均參照發票内容繕制,因而制作不僅要求正确無誤,還應排列規範,整潔美觀。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項如下:

·出口商名稱。發票頂端必須有出口商名稱、地址、電傳、傳真和電話号碼,其中出口商名稱和地址應與信用證一緻。

·發票名稱。在出口商名稱下,應注明"發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樣。

·發票擡頭人。通常為國外進口商。在信用證方式時,除非另有規定,應為開證申請人。

·發票号碼,合同号碼,信用證号碼及開票日期。發票号碼由出口商自行按順序編制。合同号碼和信用證号碼應與信用證所列的一緻,如信用證無此要求,亦應列明。開票日期不應與運單日期相距太遠,但必須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内。

·裝運地和目的地。應與信用證所列一緻,目的地應明确具體,若有重名,應寫明國别。

·運輸标志(嗟頭)。凡來證有指定嗟頭的,按來證制作。如無規定,由托運人自行制定。以集裝箱方式裝運,可以集裝箱号和封印号碼取代。運輸單據和保險單上的嗟頭,應與發票一緻。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和件數。關于貨物的描述應符合合同要求,還必須和信用證所用文字完全一緻。如用列明重量,應列明總的毛重和淨重。

·單價和總值。單價和總值必須準确計算,與數量之間不可有矛盾,應列明價格條件(貿易術語),總值不可超過信用證金額的超值發票,銀行可以接受,也有權拒收。

·附加證明。大緻有以下幾種:(l)加注費用清單:運費、保險費和FOB價;(2)注明特定号碼,如進口許可證号、布魯塞爾稅則号;(3)注明原料來源地的證明文句。

·出單人名稱。發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證方式下,必須是受益人。"UCP 500"規定,商業發票可以隻标明出單人名稱而不加簽署。如需簽字,來證中應明确規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運輸單據運輸單據因不同貿易方式而異。有海運提單、海運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及多式聯運單據等。

我國外貿運輸方式以海運為主。這裡着重介紹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的繕制及注意事項。

·托運人(Shipper)。一般即為出口商,也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申請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證内規定作成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例如請貨運代理做托運人。

·收貨人(consignee)。該欄又稱提單擡頭。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結算。則一般做成指示式擡頭。即寫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樣。不可做成以買方為擡頭的記名提單或以買方為指示人的提單以免過早轉移物權。

·通知人(NotifyParty)。這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送到貨通知的對象,通常為進口方或其代理人。但無論如何,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正本提單以不填為宜,但副本提單中仍應将進口方名稱地址填明,以便承運人通知。

·提單号碼(B/L No.)。提單上必須注明編号,以便核查,該号碼與裝貨單(又稱大副收據)或(集裝箱)場站收據的号碼是一緻的。沒有編号的提單無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船,隻填寫第一程船名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應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注國名。卸貨港如采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一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定時間内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貨。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者計收?如中途轉船,卸貨港即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入"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欄内。也可在卸貨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時注明在XX港轉船"(W/Tat XX)。

·嗟頭。與發票所列一緻。

·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與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實際情況列明。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别列明,托盤和集裝箱也可作為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注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注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号碼(IMCO CODE PAGE),聯合國危規号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冷藏貨物注明所要求的溫度。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為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

·運費和費用(Freight&Charges)。本欄隻填運費支付情況,CFR和CIF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買方委托發貨人代付運費。程租船一般隻寫明"AS ARRANGED"(按照約定)。如信用證另有規定,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證規定簽發,并分别用大小寫數字填寫,如"(2)TW"。信用證中僅規定"全套"(FUll set),習慣做兩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視為全套。

·提單日期和簽發地點。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簽發地點按裝運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規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Anti dated B/L);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Advanced B/L),這種做法系國際航運界陋習,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索賠以至拒收而導緻巨大損失。

·簽署。按"UCP 500"規定,海運提單表面應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簽署人亦須表明其身份。若為代理人簽署,尚須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稱和身份。

·其他。信用證要求在提單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證規定"每份單據上均應顯示信用證号碼"、"提單需提供貿促會證明"等。必須按信用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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