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産總額
基金資産總額包括基金投資資産組合的所有内容:
(1)基金擁有的上市股票、認股權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的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的股票、認股權證則由有資格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産評估機構測算。
(2)基金擁有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債券,已上市者,以計算日的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者,一般以其面值加上至計算日時應收利息為準。
(3)基金所擁有的短期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日起至計算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
(4)若第(1)條、第(2)條中規定的計算日沒有收盤價格或參考價格,則以最近的收盤價格或參考價格代替。
(5)現金與相當于現金的資産,包括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6)有可能無法全部收回的資産及或有負債所提留的準備金。
(7)已訂立契約但尚未履行的資産,應視同已履行資産,計入資産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