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類型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廣大群衆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産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财産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着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各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名稱: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實施時間:1980年1月1日 主要内容: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性質:普通刑事犯罪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産安全及公共生産、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征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産,而隻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産,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産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隻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隻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财産的重大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種類

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丢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

刑法條文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複、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标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複、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号、重号、假号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内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丢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丢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緻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緻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群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産、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标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緻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贻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案例

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漢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廣東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個體運輸司機,1981年12月11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17日因該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飲酒後,駕駛車牌為粵A1J374的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鹽步碧華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時,從後面将騎自行車的被害人李潔霞及其搭乘的兒子陳柏宇撞倒,緻陳柏宇輕傷。撞人後,黎景全繼續開車前行,撞壞治安亭前的鐵閘及旁邊的柱子,又掉頭由北往南向穗鹽路方向快速行駛,車輪被卡在路邊花地上。被害人梁錫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傷者并勸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門駕車沖出花地,碾過李潔霞後撞倒梁錫全,緻李潔霞、梁錫全死亡。黎景全駕車駛出路面外被治安隊員及民警抓獲。經檢驗,黎景全案發時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醫院被約束至酒醒後,對作案具體過程無記憶,當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傷一人時,十分懊悔。雖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難,但仍多次表示要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黎景全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黎景全酒後駕車沖撞人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駕車撞人,緻二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别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黎景全是在嚴重醉酒狀态下犯罪,屬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區别;且其歸案後認罪、悔罪态度較好,依法可不判處死刑。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複核死刑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号刑事裁定,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期間,與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調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親屬傾其所有,籌集15萬元賠償被害方。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駕車撞倒李潔霞所騎自行車後,尚知道駕駛車輛掉頭行駛;在車輪被路邊花地卡住的情況下,知道将車輛駕駛回路面,說明其案發時具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後,置被撞人員于不顧,也不顧在車前對其進行勸阻和救助傷者的衆多村民,仍繼續駕車企圖離開現場,撞向已倒地的李潔霞和救助群衆梁錫全,緻二人死亡,其主觀上對在場人員傷亡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鑒于黎景全系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應當有所區别;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态,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态度較好,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1号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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