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觸犯刑法并被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中文名:刑事案件 外文名: 别名: 刑事制裁:有期徒刑、死刑等 例子:3·14拉薩打砸搶案件 代表事件:杜少平涉黑涉惡團夥殺害鄧世平案 構成要素t:作案時間、空間、行為人、相關性

刑事案件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遞交到檢察院說明該案件需要提起公訴,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構成要素

(一)作案時間要素

(二)作案空間要素

(三)案件相關人要素

(四)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五)案件相關物要素

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區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幹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衆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008

3·14拉薩打砸搶案件

---藏獨勢力撕下“和平”僞裝

案情:3月14日,拉薩發生不法分子打砸搶燒事件。據西藏自治區有關部門統計,在這一暴力事件中被緻死的無辜群衆達到18人,受傷群衆382人,其中重傷58人。公安幹警、武警官兵傷亡242人,其中輕傷218人,重傷23人,犧牲1人。事件發生後,西藏政法機關依法對42名不法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這些人員涉及放火、盜竊、擾亂社會秩序和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等罪名。

台灣地區陳水扁案偵結

一切由司法來裁決

案情:從2006年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因機要費案被起訴受審,曆時兩年多的曲折反複,直到2008年11月12日,陳水扁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被收押。扁随後宣布絕食,15天後恢複進食。12月12日,扁案首輪偵辦結束,扁夫婦等人被訴。該案即将進入司法審理階段。

喀什暴力恐怖襲警案

--法不容赦

案情:2008年8月4日上午8時許,喀什市邊防支隊集體出早操,行至怡金賓館前時,突遭庫爾班江·依明提和阿不都熱合曼·阿紮提駕車襲擊,并引發車上的爆炸物,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傷。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兩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故意殺人罪,依法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許霆案改判

---“法治”與“人文”本可兼容

案情: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銀行卡賬戶裡隻被扣1元,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許霆潛逃一年後被抓獲,一審以盜竊罪被判無期徒刑。2008年3月,備受關注的“許霆ATM機盜竊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收回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改判有期徒刑5年。

“周正龍案”塵埃落定

---周老虎”終是“紙老虎”

案情:“周老虎”終于被認定是“紙老虎”。在全國人民的關注下,在“華南虎照”出籠一年多後,2008年11月,陝西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周正龍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此前,周正龍拿着以紙老虎為“模特”的照片,差點以假亂真。

三鹿毒奶粉案

---“潛規則”必須“見光死”

案情:2008年9月,根據連續對三鹿集團嬰幼兒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調查,公安機關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田文華刑事拘留。當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黃光裕被拘

---揭開“中國首富”的神秘面紗

案情:當黃光裕以430億元的身價登上胡潤富豪榜的榜首不久,這位“中國首富”随即遭警方拘查。11月,北京警方證實了黃光裕“涉嫌經濟犯罪遭拘查”,證監會随後承認黃涉嫌“三聯商社和中關村科技兩家上市公司在重組、資産置換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當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臧天朔涉惡案

---娛樂明星的“雙面人生”

案情:以一曲《朋友》紅遍大江南北的著名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衆鬥毆被警方依法逮捕。據查,臧天朔案案情複雜、涉及惡勢力團夥、涉案人員多。當前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楊佳襲警案

---暴力行兇害人害己

案情:2008年7月1日,28歲的北京人楊佳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上海閘北公安分局機關大樓,刺死六名警察,另刺傷警察三人、保安一名。制造了震驚全國的襲警案。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佳不服,提出上訴。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準。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楊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依法執行死刑。

“億元貪官”姜人傑案

---反腐形勢仍嚴峻

案情:2008年10月,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因受賄1億多元人民币,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間,主管城建等領域的姜人傑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四家房地産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的賄賂,共計人民币1.0867億元、港币5萬元、美元4000元,其中最高單筆受賄竟達8000餘萬元。

009

陳同海特大受賄案

彰顯死刑改革态度與決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1.9573億餘元。在其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陳同海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賄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并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财産。

★點評★作為國企高管腐敗案中級别最高、掌管企業規模最大、涉案金額最多的一案,陳同海案的查處與嚴懲,一方面體現了國家反貪的決心、堅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則和遵循法治規則于一體;另一方面,切實貫徹了我國當前減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減少死刑并逐步廢止死刑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對刑事法治進步的要求,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也符合國際社會理性抗制犯罪之趨勢。結合中國國情,現階段應将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對于貪污罪、受賄罪這些尚不宜馬上廢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則應通過司法嚴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盡管陳同海的犯罪數額特别巨大且情節特别嚴重,已符合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的基本标準,但考慮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判處其死刑并緩期兩年執行則更為妥當,同時也充分彰顯了我國死刑改革的态度與決心。

沈陽小販殺城管案

案情介紹:

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後夏俊峰随同執法人員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争執,據夏俊峰稱,二人曾毆打夏俊峰,遂持随身攜帶的尖刀先後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緻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夏俊峰逃離現場,于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後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裡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區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于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2009年11月1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夏俊峰在與城管執法人員因擺攤占道問題發生争執後,持刀在被害人辦公室行兇,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傷。其犯罪手段特别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1年5月9日,沈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甯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庭審中夏俊峰稱,自己在勤務室被申凱、孫旭東兩名城管隊員毆打,一時激怒拿刀亂刺。但遼甯省高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且由于目擊證人被禁止進入法庭,夏俊峰的自衛殺人一說成為孤證,終審法庭未予采納。

李啟紅内幕交易案

案情介紹:

2011年10月27日原中山市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啟紅涉嫌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受賄罪等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7年5月,譚慶中在擔任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将整理相關集團公司重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整體上市的材料,并于6月26日向李啟紅全面彙報了整體上市的工作情況;此後李啟紅、譚慶中等人向中國證監會彙報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初步方案。2007年7月4日,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用科技”(2008年8月更名為“中山公用”)股票停牌。2007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複牌,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換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團及定向增發收購鄉鎮供水資産的預案公告。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上市過程中,李啟紅通過内幕交易牟取巨大利益。2007年6月中旬,譚慶中在辦公室約見了李啟紅丈夫林永安,向其洩露有關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産重組内幕信息。2007年6月下旬,李啟紅與林永安商定後,在家中向林小雁洩露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資産重組,股價會上漲的内幕信息,并讓林小雁找林永安拿錢幫助買賣“公用科技”股票。随後,林小雁從林永安存款賬戶中轉出人民币236.5萬元,從其丈夫李啟明存款賬戶轉出人民币350萬元,并拿出自有資金,共籌集人民币677萬元,以其弟林偉成和同事劉贊雄的名義,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營業部辦理了證券交易開戶手續,分别轉入林偉成賬戶人民币400萬元,轉入劉贊雄賬戶人民币277萬元,指使朋友關穗騰負責買賣“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賬戶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計買入89.68萬股,買入資金人民币669萬餘元,後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陸續賣出“公用科技”股票,賬面收益人民币1983萬元。

另據指控,2006年至2010年,李啟紅利用擔任中共中山市委副書記、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梁某某擔任中共中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等職務提供了幫助。并接受了梁某某的請托,指示中山市教育局為梁某某的子女等人解決入學問題,在家中共收受梁某某賄送的現金40萬港元。2009年6月至8月,李啟紅接受廣東省中山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關某某的請托,商請拱北海關副巡視員兼中山海關黨委副書記梁某某為曾經受過海關行政處罰的該公司申請雙A信用級别事項給予支持,并于2009年9月在家中收受關某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币10萬元。

2011年10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李啟紅犯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兩千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兩千萬元、沒收财産人民币十萬元。

楊方振死刑複核案

楊方振死刑複核案

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骅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複核。這次開庭複核創下了許多第一,據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序開庭

。辯護律師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閱卷,首次對于死刑複核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也是首次在死刑複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楊方振案注定是在死刑複核階段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楊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并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其父親到北京找到死刑複核專家謝通祥律師

,請其擔任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查看了案卷材料,并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後,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謝通祥律師介紹說,本次最高法開庭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别發問,再由書記員打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确認。

陳光中表示,他非常高興看到最高法院作出的這種創新嘗試。現行刑訴法在2012年剛剛通過一次大修,其中對死刑複核程序就有值得肯定的進步,例如規定法官必須訊問被告人,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等。

“能到現行法這一步,已經很不錯了,我們沒有想到能到這一步(即:改造死刑複核具有訴訟性質的形式)。”陳光中說。

洪道德教授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在死刑複核階段要開庭,但并不反對用高于最低标準的方式來完成複核任務,這種做法是一種法治的進步,完全符合刑訴法的法律精神。而檢察院配合最高院開庭的做法,是法制的進步,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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