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

勞動仲裁程序

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1]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件》、《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争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中文名:勞動仲裁程序 外文名:Labor Arbitration 别名: 含義: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 拼音:láo dòng zhòng cái

簡介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件》、《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争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受理範圍­

本市轄區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争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争議。­

受理事項­

(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應提交的材料­

(一)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争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内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緻送單位名稱。­

(二)遞交《勞動争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争議是否屬于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争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确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内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内通知申訴人,将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前的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争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适用法律、法規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争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拟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漢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複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晶起7日内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争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内。

上一篇:申報程序

下一篇:征兵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