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

法律術語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1]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
    中文名:公證遺囑 外文名: 定義: 時間:其死亡時發生效力 性質:單方法律行為 單位:公證處

概述

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為境内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立遺囑涉及的财産憑證(如:房地産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範圍

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産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财産份額。

注意事項: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内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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