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

公務用車

執行公務車輛
公務用車是指由政府财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分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兩大類。
    中文名:公務用車 外文名: 别名: 分配單位:政府财政 分類: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公務活動 被分配單位: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 經費支出:9000億元 熱點監督:公車超标、公車私用、公車浪費

管理辦法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号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适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20人不超過1輛确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标準,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确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财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标準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複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标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标準:

(一)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内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内的轎車。配備享受财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标準;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标準配備。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确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适當配備國産越野車。不得将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後,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範節約的原則,可以采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黨政機關确需高于标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更新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标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

财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并實行嚴格管理。财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标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産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後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裡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内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彙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内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确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标準配備更新車輛;

(二)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适用本辦法。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公車改革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并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将有幾類人群受本次公車改革影響,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省區市廳局正職的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鄉鎮(正職)主要負責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出發,鼓勵他們參加車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實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實物保障的不能再領取補貼。

司勤人員:對于因取消公車而失去崗位的司機和後勤人員,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辦法,不能簡單推向社會。可以安排轉崗,提前退休,适當提高退休待遇

整治情況

2014年10月初,中央黨的群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各省市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和國家機關、中管金融企業、中管高校公務用車、“吃空饷”的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發布情況顯示,截至2014年9月5日,全國應清理清退公務用車119846輛,實際清理清退114418輛,占95.5%。

從範圍上看,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均已完成超标配備公車的清理工作,清退工作大部已完成。安徽、重慶、湖北、天津、北京、甯夏、雲南、新疆、江蘇等9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對于兩批次發現的應清理清退公務用車已全部清理完畢。

從進度上看,26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完成應清理清退公務車輛的九成以上;23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已全部完成第一批的清理清退工作。第二批清理清退超标配備公車的工作有9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業已完成,剩餘22個省區市均已接近清理清退完畢。

2015年9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表示,穩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央國家機關車改已全面完成,各省區市已基本完成車改總體方案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氣存量氣、增量氣價格實現并軌,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從深圳擴大到其他6個省域電網,居民階梯價格制度逐步推開,階梯氣價也在13個省份的50個城市實施,階梯水價在26個省份的275個城市實施。出台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總體方案,已制定并正在陸續出台10個配套文件,即将啟動第一批100家左右試點。截至2015年9月公車改革已經全面完成,已經取消了3868輛車,而且都已經規範處置,收入已經上繳國庫。

公車認定

2011年10月27日,中央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在京召開全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就下一步專項治理工作作出了安排。

領導小組有關負責人指出:截至目前,已經順利完成了動員部署、登記自查、審查核實等目标,全國黨政機關共認定違規車輛17.95萬輛。對于已經審核認定的違規車輛,必須處理到位,該收繳的收繳,該退還的退還,該調劑的調劑,該拍賣的拍賣。特别強調的是:對這幾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的領導幹部調離時違反規定帶走車輛問題,也要列入這次治理工作範圍。對于執法執勤用車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核編、定編和清理工作,對以前沒有實行編制管理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全面清理。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中央公車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尚曉汀表示,必須重申對于中央的規定和要求,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不得随意變通,各行其是。

公車限行

2012年2月7日發改委會同财政部等17部委共同制定了《“十二五”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實施方案》。方案中表示,将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全國政府機構公務用車按牌号尾數每周少開一天,開展公務自行車試點。機關工作人員每月少開一天車,倡導“135”出行方案,即1公裡以内步行,3公裡以内騎自行車,5公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車輛采購

2012年2月24日,工信部發布《2012年度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全社會征集意見,截止日期為3月9日。《目錄》中的車型包括轎車、多功能乘用車、越野車和新能源汽車。此番發布的《目錄》最引人注目的是,所列車型清一色都是自主品牌車型,外資和合資企業的車型沒有一款入選。

工信部原部長李毅中稱目錄僅包含“一般普通公務車”

對此,李毅中表示中國公務車采購目錄符合WTO規則,中國入世時并沒有加入國際政府采購協議,對于本國的産品理當有優先權。李毅中說,歐盟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具體問題可以互相溝通。

李毅中在詢問工信部相關工作人員後得知,目錄中的公務車為“普通公務車”,指的是1.8升以下、售價18萬元以内的轎車,并不包括領導幹部公務車,兩者不是一個系統。

車輛标識

2013年10月,中紀委明确表示,将督促各地嚴格公車編制和配備标準,嚴格購置和運行經費預算管理,實行公車經費單獨列項和單車定額核算等制度。要求條件成熟的地區和部門積極推行公務用車統一标識、GPS定位等制度。

公車拍賣

首批中央層面取消的304輛公車将不帶牌低價起拍。

2015年1月,國家和中央機關取消的3184輛公務用車已全部封存停駛,2015年春節前将啟動第一批300餘輛公車的拍賣。最早的拍賣将在1月25日進行,此次拍賣總共涉及304輛公車,拍賣機構也提醒計劃參與拍賣的人士,在車輛拍賣前三家公司都有預展環節,競拍者可前往預展現場驗看車型車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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