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

漢語詞語
“公共領域”(英語publicsphere)一詞由德國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領軍人于爾根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的一本名着(Habermas,1962/1989;哈貝馬斯,1999a)中被概念化了。從此它成為歐洲主流政治話語的一部分,歐美各國學者的專題性着作和論文層出不窮,公共領域與傳播媒介的關系受到高度審視。公共領域是不同主體共在的社會空間,是存在公共利益的社會空間,是公共理性運思的社會空間,因此也是産生公共價值的社會空間。公共領域必将産生公共價值,而公共價值也隻有可能在公共領域中産生。沒有公共領域,也就意味着沒有共同生活、沒有不同主體同時在場、沒有公共利益,甚至于沒有公共理性,也就不可能産生公共價值。但公共領域一旦存在,公共價值也将應運而生。[1]
    中文名:公共領域 外文名:publicsphere 别名: 人物:于爾根哈貝馬斯 地位:歐洲主流政治話語的一部分 德語:Offentlichkeit

定義

所謂公共領域,哈貝馬斯意指的是一種介于市民社會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與國家權利領域之間的機構空間和時間,其中個體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論他們所關注的公共事務,形成某種接近于公衆輿論的一緻意見,并組織對抗武斷的、壓迫性的國家與公共權力形式,從而維護總體利益和公共福祉。通俗地說,就是指“政治權力之外,作為民主政治基本條件的公民自由讨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活動空間”。

行政學和政治學中的公共領域是指那些與市民社會相對應的社會生活内容,是圍繞着公共部門的核心而展開的公共生活形态。它的特點是非交換性。

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公共領域》中,哈貝馬斯把公共領域定義為“一種用于交流訊息和觀點的網絡”,這可能會使他們形成一種公共判斷。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一書中,他對資産階級(Bourgeois)公共領域的上升和衰落進行了曆史學和社會學的闡述。德語術語Offentlichkeit(公共領域)包含了多種意義,它意味着一種空間概念,社會場所或區域,在這裡意義被關聯、分布和協商,以及這種集結的過程和整體,“公共”。(Negt and Kluge 1993)

公共領域意指特定的機構、中介、實踐;然而,它也是一種一般的社會經驗範圍,其中所有實際上或表面上對所有的社會成員相關的事情形成一個整體。在某種意義上來理解,公共領域一方面是為一些專業人士(如政客、編輯、組織官員)提供的一個場所(matter),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種涉及到每一個人,僅僅在人的思想中和他們的意識範圍内才能理解的東西。(Negt and Kluge,1993)

哈貝馬斯(1989)所表達的公共領域的概念從18世紀的英國就已經真正存在。那時倫敦社會中的咖啡店變成了藝術和文學批評的中心,逐漸的伸入到經濟的或者政治的如對事件的批評。在法國的沙龍,如哈貝馬斯所說,“觀點從經濟依賴的束縛中解脫”。任何一件新的作品,或者一本書或者一件音樂作品都必須在這裡得到它的肯定(legitimacy)。

它不僅僅是一個自我展現的論壇,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個公開讨論一個觀點和公共讨論議程的平台。同時,公共領域開始由傳統媒體向社交媒體轉移,并且意見表達漸趨理性,但社交媒體本身的商業屬性可能會導緻公共領域的私有化,社交網絡社區化也可能會降低公共領域的質量。故此,應當加快縣級融媒體建設,不斷提高專業媒體的網絡影響力與民衆的媒介素養,從而構建一個健康、理性的公共領域。

衍變曆史

“公共領域”一詞并非哈氏所創。在他之前,德語世界的衆多學者如熊彼特(Schumpeter,1918)和布魯納(Brunner,1943)都研究過同一主題。在英語世界,德裔猶太女學者阿倫特(Aerndt,1958)[6]和更早的杜威(Dewey,1923)也分别從公共哲學的角度探讨過相關問題。以哈氏、杜威和阿倫特為例,這一概念的指涉不盡相同。

在哈氏和杜威那裡,大衆傳媒的功能和問題群顯然居于中心地位,而對于阿倫特則不然(Dahlgren,1995:7)。就哈氏而言,其核心概念是“資産階級公共領域”(“bourgeois public sphere”)。哈氏在1962年出版了《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下簡稱《公共領域》)後,除了1964為一套百科全書寫的一個詞條、為他那本名著1990年德文新版寫的序言以及1998年給一位中國學者的回函外,哈氏已經很少再涉及這一主題了,因為如他所說,“我這些年來已另有關懷”(哈貝馬斯,1999a:i)。

此概念是由20世紀50年代德國女思想家漢娜·阿倫特最早提出的,但由德國哲學家尤爾根·哈貝馬斯在20世紀60年代通過論文《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進行了充分闡釋,并産生了廣泛影響。他的公共領域的定義是:“首先可以理解為一個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衆的領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這一受上層控制的公共領域反對公共權力機關本身,以便就基本已經屬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質的商品交換和社會勞動領域中的一般交換規則等問題同公共權力機關展開讨論。”

馬丁·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斷言,‘Dasein'(存在)必須在公共領域的行為和它的私人性的、可信任的行為之間達到平衡,但是他基本相信在公共領域中協議是必須真正存在的。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對海德格爾的斷言表示質疑,她認為實際上真正的和可信的自我是在公共領域中的自我。

弗朗茲·法農(Frantz Fanon)讨論了一個人在公共領域的身份和私人領域的身份可能會變得不協調,從而導緻他所稱的雙重意識(dual consciousness)的結果。他的例子涉及到殖民主義,殖民地的國民被迫在公衆場合接受一種外來文化,但是在私下他們仍然以他們自己的文化來保持自己的身份。

在當代思潮中,受到後現代主義興起的影響,公共領域的問題已經變成了一個關于在公共領域中支配力量(hegemonic forces)規定哪些可以談論哪些不被允許,同時規定作為一個人身份的一部分哪些可以闡明哪些不能闡明的問題。比如,heteronormativity的概念是被用來描述處于基本的男女性别之外的那些人,這些性别不同于雙性戀的人無法适當地要求他們的身份,從而引起他們的公共自我和私人自我的分裂。

勞倫·貝蘭特(Lauren Berlant)已經研究了很多并主張,所有的性别身份或者性身份脫離私人領域,事實上就不存在關于性别/性或者性特征的公共談論,她認為,在那裡,這種談論是無用和無力的。關于公共領域概念的重要的當代思想家包括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 和塞奇威克(Eve Sedgwick)。

類型

古希臘時期的公共領域:這是公共領域的雛形,因為它尚未形成一定的約束力。

代表型的公共領域:這是封建社會時期的一種特權标志。這一時期的文化機制有神聖的節日和教會,彰顯着封建統治者動蕩特權。

市民型公共領域:即資産階級的公共領域,标志着現代社會的出現,現代性的萌芽和發展。

代表型公共領域與市民型公共領域有着幾點不同:

在公私問題上,代表型公共領域中,公就是私;市民型則公私分明。在話語形式上,代表型隻能聽從君主;市民型允許大家讨論。獨斷性的話語形式讓位于平等對話。在文化機制上,市民型的公共領域創造了文學公共領域。文學公共領域的機制有沙龍、咖啡館、文學團體等等。文學作為中介,一方面挑起了私人領域,一方面連接着公衆。這即是“審美中介論”。

前提

普遍的接近性

公共議題

體制化的空間和法律保障

展開公共辯論的空間

理性的,非支配性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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