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屍企業

僵屍企業

經濟學術語
僵屍企業是指已停産、半停産、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
    中文名:僵屍企業 外文名: 定義: 獲得:放貸者或政府支持而免于倒閉企業 特點:“吸血”的長期性、依賴性 具有:綁架勒索性的特征

概述

僵屍企業是經濟學家Edward.J.Kane提出的一個經濟學概念,就是指那些無望恢複生氣,但由于獲得放貸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閉的負債企業。

僵屍企業不同于因問題資産陷入困境的問題企業,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屍企業的特點是“吸血”的長期性、依賴性,而放棄對僵屍企業的救助,社會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綁架勒索性的特征。

工信部副部長馮飛2016年2月25日說,所謂“僵屍企業”,是指已停産、半停産、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

僵屍企業吃的是财政補貼、銀行貸款以及其他的實物和人力資源。正如僵屍會傳染一樣,“僵屍企業”也會傳染。

如果讓一個健康的企業去兼并重組“僵屍企業”,其結果很可能是健康企業被拖垮、拖死,也變成了“僵屍企業”。而銀行持續不斷地給“僵屍企業”“輸血”,早晚有一天會變成“僵屍銀行”。如果一個地方總是不斷地給“僵屍企業”補貼,這個地方的經濟早晚也會變成“僵屍經濟”。

機制因素

從政府方面看,過去唯GDP的片面政績考核标準導緻地方政府間過度競争,盲目上項目、擴産能,産業政策落實不夠精準,産能過剩現象突出。對于市場競争中失敗的“僵屍企業”,地方政府基于就業等維穩方面的考慮,通過财政資金輸血為“僵屍企業”續命。

從金融機構方面看,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為避免不良貸款産生,在企業經營不善時可能向企業輸血幫助其扭轉經營狀況,但對于已經無力挽回的“僵屍企業”,銀行仍可能為掩蓋不良貸款情況而繼續“輸血”。

從關聯企業角度看,“僵屍企業”可能牽涉到其他債權企業或擔保企業,相關企業可能會繼續為“僵屍企業”輸血,以期挽回相關債務資金。浙江民營企業的三角債風險就是很好的例證。

從制度層面看,“僵屍企業”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企業破産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破産訴訟周期過長,破産成本高。此外,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導緻“僵屍企業”破産後的就業安置工作壓力較大。

企業特征

1、企業規模較大。“僵屍企業”大多為規模較大、員工較多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于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産,也難以使其獲得新生,隻能通過銀行或政府的不斷輸血維持現狀。

2、行業産能過剩。“僵屍企業”大多是産能過剩的鋼鐵、水泥、家電等行業。這些行業因盲目擴大生産,造成産能過剩,最終導緻産品積壓、員工失業率上升。

3、産業領域低端。從産業來看,“僵屍企業”基本屬于産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小的制造業領域。這些産業由于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導緻債務負擔沉重,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局面。

研究報告

2016年7月27日,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發布了第一份全面研究僵屍企業的報告《中國僵屍企業研究報告——現狀、原因和對策》。

報告稱,僵屍企業比例最高的五個行業分别是:鋼鐵(51.43%)、房地産(44.53%)、建築裝飾(31.76%)、商業貿易(28.89%)和綜合類(21.95%)。

僵屍企業比例最低的五個行業是:銀行(0.00%)、傳媒(4.12%)、非銀金融(4.65%)、計算機(5.23%)和休閑服務(5.88%)。

分地區來看,經濟發達的沿海省份,例如山東、江蘇、浙江、廣東,僵屍企業數量最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中西部省份,例如青海、西藏、甘肅、貴州,僵屍企業數量較少。

分所有制統計來看,國有和集體企業中僵屍企業的比例最高,民營企業和港澳台及外商企業中僵屍企業的比例相近,且遠低于國有和集體企業中僵屍企業的比例。

分規模統計得出,大型企業和中型企業的僵屍企業比例最高,但由于基數比較小,大部分僵屍企業還是小型企業。

分年齡統計來看,随着企業年齡的增長,僵屍企業的比例越來越高。成立1-5年的企業中,隻有約3%的企業是僵屍企業;而在成立超過三十年的“老”企業中,約有23%的企業都是僵屍企業。

條件判斷

不是所有資不抵債、入不敷出的企業都無法挽救。當遇到一次性或周期性沖擊的時候,部分企業也會陷入困境,當前述沖擊扭轉之後,這些企業仍能恢複活力。

因此,對“疑似”僵屍企業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個觀察期限。如果一個企業長期經營不善,即使行業總體處于景氣時也是如此,那麼在經濟下行周期的時候更加扭虧無望,可以判定為僵屍企業。

社會危害

1、浪費社會資源。“僵屍企業”需要銀行和政府财政不斷輸血,大量土地、資金、原材料、勞動力等社會資源被無效占用,造成生産要素配置扭曲,社會資源整體利用效率降低。

2、擾亂市場秩序。“僵屍企業”搶占了其他健康企業的資源與機會,缺失主動創新、提高效率的動力,還會産生劣币驅逐良币的效應,破壞了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和公平競争的環境。

3、脫離資産監管。“僵屍企業”長期脫離監管機構的監管,資産質量差,經常出現産權歸屬不清、管理混亂的問題,資産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态,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無從落實。

4、損害職工權益。“僵屍企業”失去收入來源的情況下,拖欠職工工資、社保情況嚴重,職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作積極性不高,嚴重影響職工隊伍穩定。

5、形成金融風險。“僵屍企業”不具備償貸能力,也沒有足夠的資産償還貸款,造成銀行不良貸款高速增加,甚至可能導緻系統性金融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僵屍企業”問題很難在宏觀指标中非常迅速地直接體現。由于銀行為降低其不良貸款率而不斷向企業續貸輸血,僵屍企業問題在銀行财務報表中不會很快體現。

根據财政部有關數據,2015年國企利潤同比下降6.7%,而财務費用(主要是債務利息支出)卻超過利潤增長,增長10.2%。尤其是一些地方國企,利潤下滑,造成償債能力不斷下降、對債務融資的依賴性不斷增加。

2015年地方國企利潤同比下降9.1%,财務費用達到10%。同時,也有一些國企承擔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本身不适合以盈利為目的,需要财政的支持。

還有一些國企承擔了地方融資平台的職能,具有臨時性的融資目的。一旦“僵屍企業”蔓延,隐藏的金融風險将被釋放,這會對市場結構調整造成阻滞影響。

形成原因

1、政府過度保護因素。地方政府為了拉動本地經濟,不斷鼓勵企業投資公用事業和競争性領域,當這些同質化投資遭遇經濟下行,很快成為企業的負累,而政府出于政績和社會穩定的考慮,不願企業倒閉破産,持續利用财政補貼和銀行支持等手段,寄望于風險不在短期内暴露,不斷累積的負債導緻成為“僵屍企業”。

2、結構調整因素。一些低端産業的企業、高污染高能耗企業、“低小散”企業,由于技術含量低、産品附加值低、轉型升級難,在産業結構調整的影響下,無法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不能提供社會需要的産品、服務以及勞動者充分就業的機會,持續經營困難導緻成為“僵屍企業”。

3、市場競争因素。一些企業在激烈市場競争下,由于企業缺乏自主創新意識,旗下産品和服務比較優勢不明顯,無法搶占市場先機,繼而出現産品無市場、經營無利潤,連年虧損,債務堆積,被市場“抛棄”導緻成為“僵屍企業”。

主要對策

正僵屍企業的存在會阻礙行業進步。根據熊彼特的理論,經濟發展靠的是不斷創新,但這種創新以淘汰舊的技術和生産體系為代價。在市場競争機制下,效率高的企業會崛起,反之則會倒閉,為高效率企業騰出發展空間,經濟因此得以發展。但是,僵屍企業雖然已經資不抵債,卻能夠繼續經營,沒有被殘酷的市場競争淘汰。

破産法是對付僵屍企業的有力武器。破産法清算最弱的企業,同時讓具有潛在生存能力的企業清償一部分債務,以便重新開始赢利。經濟學教授愛德華·希爾表示,隻要接受破産重組,像通用汽車公司這種瀕臨破産的企業也有可能成為一家“重新煥發活力的新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在全國工業和信息化工作會議上表示,2016年要抓緊制定實施推動産業重組、處置“僵屍企業”總體方案,協調出台扶持措施,引導“僵屍企業”平穩退出,積極推進破局性、戰略性兼并重組。有權威人士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表示,當務之急是斬釘截鐵處置“僵屍企業”,堅定不移減少過剩産能,讓“僵屍”入土為安,騰出寶貴的實物資源、信貸資源和市場空間。

發展改革委和工信部聯合制定處置“僵屍企業”的實施方案,總的思路是: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依法處置的原則,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通過兼并重組、債務重組乃至破産清算,積極穩妥推動“僵屍企業”退出。

《中國僵屍企業研究報告》給出了減少僵屍企業的五條政策建議:

第一,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幹預,尤其是慎用産業政策。

第二,完善國資委對國企的考核指标,全面理解“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

第三,強化銀行的預算硬化。第四,多渠道化解過剩産能,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和改制分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網。第五,加快國企改革步伐,關鍵是明确國企定位。

防範辦法

為了切實防範“僵屍企業”金融風險,金融機構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解決措施。

1、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金融機構要認真做到“三嚴”:一是嚴把準入關,加強風險預警監測,從源頭上抑制不良資産上升,将鋼鐵、煤炭、有色金屬冶煉等列入壓縮退出行業範圍的“黑名單”;二是嚴把續貸關,禁止為“僵屍企業”辦理續貸,把資金投向真正需要的産業和企業;三是嚴把止損關。做好市場調研,防止“僵屍企業”非法轉移,最大限度地保護信貸資産。

2、強化債務風險管理。金融機構應認真做到“兩加”:一是加強金融風險排查,重點關注産能過剩行業和“僵屍企業”等重點風險領域和不良貸款領域;二是加快金融風險資産處置,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及各類資産平台,穩妥處置“僵屍企業”破産退出事件,防止銀行貸款責任“懸空”,有效維護金融穩定。

3、适當參與并購重組。“僵屍”企業并非完全沒有價值,部分“僵屍”企業擁有人才與專業優勢,是産業轉型升級的主體,對民間資本而言存在一定投資價值。在“僵屍”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引入市場機制,消除民間資本進入壁壘,通過直接融資置換“僵屍”貸款,化解“僵屍”貸款風險,提升企業生存發展能力。

4、加快壞賬核銷進程。在财稅及監管政策允許範圍内,通過外部審計與監督,适當賦予金融機構經營靈活性,設計、主導或參與“僵屍”企業并購重組全過程,減少債權銀行之間博弈,增加并購重組成功率,及時核銷實際損失,按比例由相關銀行承擔,盤活存量信貸資金,全力提升新增信貸資金運用效率。

應對辦法

2017年9月,河南提出處置千家“僵屍企業”的國企改革“總攻戰”。截至2018年10月,河南實際完成“僵屍企業”處置1123戶,超預期完成任務,為河南全面打赢國企改革攻堅戰奠定了堅實基礎。

2018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屍企業”及去産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旨在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和去産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屍企業”出清,有效防範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經濟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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