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

停薪留職

停止發放工資保留職位
停薪留職是指勞動關系不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允許生産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餘人員離職,并停發工資的勞動法律行為。它一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它隻适用于原固定制職工。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 中文名:停薪留職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Leave without pay
  • 屬性:單位的一種懲罰方式

簡介

停薪留職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的事物,國家勞動部、國家經濟委員會于1983年6月11日下發了《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

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于本人原工資的20%。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辦理過程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複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并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産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協議範本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學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有關文件精神,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就下列條款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職的時限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職期間,乙方保證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崗職工的工資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2.不以____________職工身份從事任何活動,不以學校名義在外從事經營服務等活動,若因個人經營服務活動或其它種種原因帶來的民事、刑事及經濟責任,均由本人自負;

3.一切言論和行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

4.向學校繳納勞保儲備金(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繳費标準

為月工資的______%,共計______個月),繳納人事檔案管理費和人員占編費______元,人事檔案管理費______元/月,人員占編費

______元/月,共計______個月),兩項合計______元,簽訂協議時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職期間,甲方保證做到:

1.不給乙方下達工作任務,并保留乙方公職和編制;

2.按規定給乙方調整檔案工資,并計算連續工齡;

3.按規定給乙方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

四、乙方停薪留職期間,保證主動與甲方保持經常聯系,否則,不良後果均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停薪留職期滿,需調出學校,或按時回校自找接收單位上崗,不得續辦停薪留職手續;如乙方逾期一個月未回校辦理任何手續,甲方按規定給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并與學校解除一切關系。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并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曆史沿革

1983年6月11日,當時的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停薪留職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于本人原工資的20%。該政策自此風行,改變了許多人的命運。

1984年9月7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與國家工商總局三部委聯合下發了補充通知,對停薪留>職的職工重新作了界定,即指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通知規定:“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允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

1994年勞動法頒布,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實行,停薪留職的做法便被停止執行。

1999年,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了《關于進一步規範勞動關系的通知》,具體規定了“企業停止辦理職工停薪留職。職工停薪留職期限屆滿,不再辦理續訂手續;對停薪留職期滿後逾期不歸的職工,可做自動離職處理。”

1999年5月20日,福建也印發類似文件。“停薪留職”政策逐漸淡出人們視野,漸趨式微。

2008年,山東出台新規,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東省省管國有企業内部将不允許存在“停薪留職”。

2014年1月,江西省印發的《關于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規定,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國企員工想要創業,一份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讓他們沒有了後顧之憂。經過單位批準後,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職工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就業或停職繼續創業。

相關問題解答

1、原停薪留職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頒發[1995]309号《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号文件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它單位工作并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可以變更勞動關系的相關内容。不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停薪留職後養老保險該怎麼交?

如果和企業有勞動關系的話,企業就應該負責合同約定好的養老保險的交納工作,不能推給個人。如果勞動者離開了原單位,那麼他以前交納的養老保險依然有效,可以繼續交納。

3、停薪留職受傷的可認定為工傷嗎?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職,隻是留給他回來時的一個工作崗位,是否原崗位,企業有權決定,停薪已在事實上說明他在留職後沒有從事原單位勞動,所以才不支付工資。其次,工傷保險費是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的,既然已經停薪,工資總額中當然不應該包括“工資”。

4、單位有權幹預停薪留職人員從事的職業嗎?

無權幹預。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從事的職業,隻要是國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個人可以做出選擇。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内從事的經營屬合法的經營,單位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應以國家的法規、政策為準。

5、停薪留職違約緻勞動關系解除能否得補償?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停薪留職”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對勞動合同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抱無所謂态度,甚至不辭而别,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一定的影響。用工單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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