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證明網絡文化經營成立的文件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1]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經批準後,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 中文名: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外文名:無
  • 分類:2類
  • 受理機構:文化行政部門
  • 批準機關:文化部

針對企業類型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需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文化産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産、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産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産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産品;

(二)将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産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複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産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産品的制作、複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将文化産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産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許可證申請

申請材料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3.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4.公司概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5.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6.業務發展報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8.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審核同意文件;

9.從事經營ICP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和技術方案;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後續資金保障,技術力量保障,商業經營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2.公司對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辦理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産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産品生産能力;

4、有适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适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内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間和批複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網吧申辦

申請手續辦理

網吧(下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開辦需經文化部門,公安機關網監部門、消防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申請表格可分别向這些部門索取(各市公安局網監部門電話附後)。

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申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适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适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适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其中廣州、深圳市市區内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于60台,各地級市市區内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于30台,縣(市、區)、鄉鎮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可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參照以上标準适當下調。所有營業場所每台計算機的占地面積;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屬用途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如辦公室、洗手間、小賣部、外走廊等);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适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中學、小學校園周圍直線距離200米範圍内和非商業用途的建築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樓、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夾層以及違法建築物内,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辦程序

(一)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請,填寫《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立項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資格證(畢業證、結業證、培訓證)的複印件;

2、驗資報告及資金信用證明;

3、自有營業場所産權證明的複印件或者租賃意向書及業主産權證明的複印件;

4、守法經營承諾書。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實地檢查并進行初審後,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初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向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發給同意設立的核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核準文件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章程的複印件;

2、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同意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批準文件的複印件;

3、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簽定的提供接入服務合同的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資格證(畢業證、結業證、培訓證)的複印件;

5、自有營業場所産權證明的複印件或者租賃合同及業主産權證明的複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建築平面、立體面及消防審核、驗收法律文書;

7、網絡拓撲結構圖;

8、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網用戶登記制度、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技術人員職責;

9、已采用網絡安全審計管理系統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縣(市、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進行實地檢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察部門 分别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執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在取得公安機關《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填寫《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的複印件;

2、自有營業場所産權證明的複印件或者租賃合同及業主産權證明的複印件;

3、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簽定的提供接入服務合同的複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建築平面、立體面及消防審核、驗收法律文書;

5、網絡拓撲結構圖;

6、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網用戶登記制度、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技術人員職責;

7、已采用經營管理監控系統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 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最終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在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後,應向縣(市、區)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申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天内,必須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分别報受理申請的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許可證變更

申請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一、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注冊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自有場所提供房産證複印件)

4,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5,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資格證變更公司名稱

二、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曆

5,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變更法人代表

三、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曆

5,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變更注冊資本股東結構

四、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4,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出具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公司股東,董事資料(自然人股東需要提交股東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曆;其他單位股東需要提交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個人簡曆;董事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個人簡曆)

7,驗資報告(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五、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經營範圍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業務發展報告

許可證審批

自2010年8月1日,《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權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化廳(局)審批。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要求

1、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時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2、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産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産品生産能力,符合文化部 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3、有适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八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4、有100萬以上的注冊資金、适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 施;申請遊戲産品業務的,除上述條件外,注冊資金須達到1000萬以上;

5、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文辦發19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港澳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内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材料

1、申請書,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3、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如驗資報告、驗資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曆;

5、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如學曆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6、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自有場所需提供房産證複印件)

法律法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  

具體包括:

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有關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人取得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批準文件後,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款修改為:“對申請人的申請,有關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别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2022年4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決定修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為:文化行政部門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拟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或報備。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産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産、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産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産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産品;

(二)将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産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複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産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産品的制作、複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将文化産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産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适用本規定。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公衆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三)有适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業務範圍說明;

(五)專業人員、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六)域名登記證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域名登記證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經批準後,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号或者備案編号,标明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号或者備案編号。

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内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内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準文号,不得擅自變更産品名稱或者增删産品内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國内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号。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産互聯網文化産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内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備案編号,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内容的文化産品:

(一)反對憲法确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産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确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産品内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産品内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産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内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産品内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準文号、經營國産互聯網文化産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備案編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的名稱或者增删内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産互聯網文化産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内容的互聯網文化産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内容的互聯網文化産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公安機關應當自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正式開展經營活動20個工作日内,對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職責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履行承諾的信息網絡安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确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發布、2004年7月1日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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