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園區

保稅物流園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為充分發揮保稅區政策優勢和港口區位優勢,促進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我國自2003年開始設立保稅物流園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于2003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是我國第一家保稅物流園區。[1]
    中文名:保稅物流園區 外文名: 别名: 業務範圍:國際中轉 建築用途:國際中轉、進出口貿易、存儲進出口貨物,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業務範圍

一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

四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五國際中轉;

六檢測、維修;

七商品展示;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園區内不得開展商業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與園區無關的業務。

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以及物品不得進出園區。

運行情況

據海關總署統計數據,2020年我國保稅物流園區進出口總額為690.6億元,比2019年增長1.9%,其中廈門象嶼保稅物流園區進出口規模居首,達到250.7億元,占比36%。

實踐認識

随着中國外貿進出口總量的增加,中國口岸物流規模迅速擴大,己經形成沿海、沿江水運、航空和内陸邊境全方位開放的立體化口岸體系。口岸物流涉及集疏運輸、倉儲配送、流通加工、口岸通關、增值服務等物流過程,是進出口貿易的重要環節。傳統的港口、航空、公路優勢與現代物流業相結合,将會出現物流功能依托口岸進行整合的新動向。

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其實在于區港聯動,是在保稅區與港區之間劃出專門的區域,并賦予特殊的功能政策,專門發展倉儲和物流産業,達到吸引外資、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增強國際競争力和擴大外貿出口的目的

國際口岸物流業的繁榮在于成熟的口岸物流運營企業。随着中國物流市場的全面開放,國際物流企業紛紛進駐各地口岸。UPS、FedEx、DHL、TNT、近鐵等國際物流巨頭紛紛在口岸新建或擴建轉運中心或物流中心,馬士基、美國總統輪船等航運企業紛紛租用口岸物流倉庫,作為開展國内物流業務的重要樞紐。中國口岸物流企業以倉儲、運輸和貨代企業為主,大部分是國有或合資企業。國有物流企業通過重組改制和業務轉型,向現代物流發展,像中遠、中海、中外運、中國貨運航空、大連港集團、天津港(集團)、蛇口集裝箱碼頭、招商局物流等全國領先的物流企業都把口岸作為重要的發展基地。民營物流企業在立足國内物流市場的基礎上,也開始完善口岸物流環節,走向全球化的供應鍊體系。如錦程、海豐、大田、南方、寶供、宅急送等第三方物流企業紛紛開始國際化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海關監管

一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1、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但園區自用的免稅進口貨物、國際中轉貨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境外貨物到港後,園區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憑艙單将貨物直接運至園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園區貨物的進出境口岸不在園區主管海關管轄區域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3、園區内開展整箱進出、二次拼箱等國際中轉業務的,由開展此項業務的企業向海關發送電子艙單數據,園區企業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提箱、集運等,憑艙單等單證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

4、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5、下列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免稅手續:

⑴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等;

⑵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機器、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

設備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⑶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6、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保稅手續:

⑴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

⑵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⑶轉口貿易貨物;

⑷外商暫存貨物;

⑸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配件;

⑹進口寄售貨物;

⑺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

⑻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

⑼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⑽經海關批準的其他進境貨物。

7、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8、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1、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園區企業在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且貨物不實際進出園區的,可以在收、發貨人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的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照貨物出園區時的實際監管方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3、園區企業跨關區配送貨物或者異地企業跨關區到園區提取貨物的,可以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4、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集中申報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少批量、多批次進、出貨物的,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并适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彙率。集中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且不得跨年度辦理。

5、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的除外。

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的簽發手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⑴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企業開展業務的國産貨物及其包裝物料,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貨物轉關出口的,啟運地海關在收到園區主管海關确認轉關貨物已進入園區的電子回執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⑵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國産基建物資、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并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⑶從區外進入園區供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辦公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⑷從區外進入園區的原進口貨物、包裝物料、設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的清單,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予退還。

6、從園區到區外的貨物涉及免稅的,海關按照進口免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7、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園區企業可以在園區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展示的貨物應當在園區主管海關備案,并接受海關監管。

園區企業在區外其他地方舉辦商品展示活動的,應當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8、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需要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園區主管海關核準、登記後可以運往區外。

9、運往區外檢測、維修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區外使用,并自運出之日起60日内運回園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應當于期滿前1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10、檢測、維修完畢運回園區的機器、設備等應當為原物。有更換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應當一并運回園區。

對在區外更換的國産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稅,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企業提出申請,園區主管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并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11、區外原進口貨物需要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需要複運進境的,不得經過園區進出境或者進入園區存儲。

根據無代價抵償貨物規定進行更換的區外原進口貨物,留在區外不退運出境的,也不得進入園區。

三對園區内貨物的監管

1、園區内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園區企業轉讓、轉移貨物時應當将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備案,并在轉讓、轉移後向海關辦理報核手續。

2、未經園區主管海關許可,園區企業不得将所存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3、園區企業可以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包括分級分類、分拆分揀、分裝、計量、組合包裝、打膜、加刷唛碼、刷貼标志、改換包裝、拼裝等具有商業增值的輔助性作業。

4、申請在園區内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在園區主管海關登記備案。園區企業所維修的産品及其零配件僅限于來自境外,檢測維修後的産品、更換的零配件以及維修過程中産生的物料等應當複運出境。

5、園區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報核手續。園區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申請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庫。企業有關賬冊、原始數據應當自核庫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6、進入園區的國内出口貨物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要退還出口企業時,園區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請,并提供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後,可以辦理退運手續,且無需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已征收出口關稅的,應當予以退還。貨物以轉關方式進入園區的,園區企業出具啟運地海關退運聯系單後,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進境貨物未經流通性簡單加工,需原狀退運出境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已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或者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包括進境貨物)如需退運,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7、除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外,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因質量、規格型号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狀返還出口企業進行更換的,園區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内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換手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更換的貨物進入園區時,可以免領出口許可證件,免征出口關稅,但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8、園區企業需要開展危險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儲業務的,應當取得安全生産管理、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并報園區主管海關備案。有關儲罐、裝置、設備等設施應當符合海關的監管要求。

通過管道進出園區的貨物,應當配備計量檢測裝置和其他便于海關監管的設施、設備。

9、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聲明放棄的貨物外,園區企業可以申請放棄貨物。

放棄貨物由園區主管海關依法提取變賣,變賣收入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變賣後,企業憑放棄該批貨物的申請和園區主管海關提取變賣該貨物的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确因無使用價值無法變賣并經海關核準的,由企業自行處理,園區主管海關直接辦理核銷手續。放棄貨物在海關提取變賣前所需的倉儲等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對按照規定應當銷毀的放棄貨物,由企業負責銷毀,園區主管海關可以派員監督。園區主管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10、因不可抗力造成園區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園區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園區主管海關,說明理由并提供保險、災害鑒定部門的有關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核實确認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⑴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予以辦理核銷和免稅手續;

⑵進境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如不退運出境并要求運往區外的,由園區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園區主管海關核準,根據受災貨物的使用價值進行估價、征稅後運出園區外;

⑶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業進行退換的,可以退換為與損壞貨物同一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的貨物,并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需退運到區外的,如屬于尚未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如屬已經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按照本條第二項進境貨物運往區外的有關規定辦理。

11、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⑴對于從境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當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以貨物進入園區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适用的稅率、彙率,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原價值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⑵對于從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園區企業應當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内環節有關稅收,海關據此辦理核銷手續。

12、園區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四對園區與其他監管區域往來貨物的監管

1、海關對于園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繼續實行保稅監管,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但貨物從未實行國内貨物入區(倉)環節出口退稅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轉入園區的,按照貨物實際離境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由轉出地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2、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不征收進出口環節和國内流通環節的有關稅收。

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4号,此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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