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

一種政社合一的組織
人民公社在社會主義國家至少作為一種組織曾經存在。在中國大陸屬于一種“政社合一”組織,分為“農村人民公社”和“城市人民公社”,而以前者最為著名。農村人民公社屬于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征,即農村計劃經濟時代。人民公社既是生産組織,也是基層政權,普遍存在的時期為1958年-1984年,随着市場經濟的建立而被解體,全部被鄉、或鎮取代。人民公社也為“三面紅旗”之一。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鄉人民政府,此後農村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經過體制改革,一般不采取人民公社的組織形式。[1]
    中文名:人民公社 外文名:people's commune 别名:

簡介

1958年至1982年,中國農村實行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體制。公社管理委員會就是鄉人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它管理生産建設、财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既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1958年8月17日,中國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進入高潮。 

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在《關于人民公社若幹問題的決議》中,提出人民公社應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機構,一般可以分為公社管理委員會、管理區(或生産大隊)、生産隊三級。但是仍然規定盈虧由公社統一負責,生産隊隻是組織勞動的基層單位。

1959年,在整頓人民公社工作中,總結了實行單一的基本社有制存在的問題之後,3月3日,中共中央發出了《關于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若幹規定》(草案),提出以相當于原來的高級社(即農業生産合作社)的管理區(或生産大隊)或生産隊作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

1960年11月 3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規定以生産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1962年 2月13日,中共中央又發出《關于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産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實行以生産隊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這樣,從高級社以來就存在着的束縛生産隊積極性的平均主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

1962年9月27日,在中國共産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關于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這種以生産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

在對所有制關系進行調整的同時,對人民公社的生産管理、産品交換、收益分配、社員家庭副業以及社員生活的組織和安排方面,也作了很大的調整。這一系列調整,到1962年告一段落。對調動社員的生産積極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實行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公社三級之間存在行政隸屬的關系,而且強調由生産隊到生産大隊再到公社逐級過渡。在生産管理上權力仍過于集中統一,分配上的平均主義也沒有得到克服。

1978年12月,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擺脫了“左”的指導思想的束縛,農村人民公社的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普遍實行農業聯産承包責任制之後,突破了集體經濟長期實行的、單一的統一經營方式,把農戶家庭經營作為一個經營層次納入合作經濟的經營方式之中,出現了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新的經營方式,較好地克服了管理上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病,同時,也較好地解決了社員與社員之間在分配上存在的平均主義,調動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

在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分設的過程中,各地還因地制宜對“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進行了改革。三級各自成為獨立的合作經濟組織,不再是行政隸屬和逐級過渡的關系,促進了中國農村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聯合經濟的發展。

後續改革

為了克服人民公社制度上的各種弊端,1978年開始,中國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農村改革。主要内容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農業生産責任制,建立了集體統一經營與農戶分散經營相結合的農業經營管理體制,打破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統一經營模式。

另一項重要改革就是實行政社分設,根據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重新建立鄉、民族鄉人民政府作為政權的基層單位。同時,在村一級建立了農民群衆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取代了原來的生産大隊,村民委員會下設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取代原來的生産隊),分别管理本村、組範圍内的各種社會事務。從此,人民公社僅是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的一種合作經濟形式的管理機構。經過改革,農村人民公社的體制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1985年,中國社會中的人民公社最終退出曆史的舞台,重新恢複了鄉、民族鄉人民政府。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至今極個别地方(如河北晉州周家莊)仍有人民公社的存在。

工作條例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産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農村人民公社性質、組織和規模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農村人民公社是适應生産發展的需要,在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曆史時期内,是社會主義的互助、互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經濟,互相支援,共同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繁榮。國家要盡可能地從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産,逐步進行農業技術改革,用幾個五年計劃的時間,在農業集體化的基礎上,實現農業的機械化和電氣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産隊。根據各地方不同的情況,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是兩級,即公社和生産隊,也可以是三級,即公社、生産大隊和生産隊。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組織生産。

在人民公社中,中國共産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同群衆密切聯系,有事同群衆商量,傾聽群衆意見,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産大隊社員代表大會和生産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規模較小的生産隊,可以隻設一個監察員。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必須經過社員充分的醞釀,采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産生。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應該由社員民主決定。各級規模大小的确定,都應該對生産有利,對經營管理有利,對團結有利,并且便利群衆進行監督。

人民公社的規模是一鄉一社。有的是小鄉一社,有的是大鄉一社。各個公社的規模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生産隊的規模應該根據土地的數量和遠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勞動力能夠搭配得開、畜力和農具能夠配套、有利于發展多種經營等等條件确定。生産隊的規模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六、少數民族地區,畜牧區,漁業區,林業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基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另定具體辦法。

第二章 公社

七、公社社員代表大會,就是鄉人民代表大會。公社社員的代表,就是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全公社範圍内的重大事情,都應該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不能由管理委員會少數人決定。

公社社員代表大會要定期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

八、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社員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社員,有經驗的老農,農村的專業工人,青年和婦女,少數民族的社員,烈士家屬和轉業軍人,僑眷和歸僑,都要有适當數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都由公社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公社、生産大隊、生産隊,在選舉管理委員和監察委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老貧農和下中農占優勢。

在那些有幾個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隊,還要注意吸收少數民族的社員,參加管理。

公社的社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如果不稱職,都可以由社員代表大會随時罷免。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就是鄉人民委員會(即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即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的領導。在管理生産建設、财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人民委員會的職權。

公社的社長,就是鄉長。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面向生産隊,充分調動社員群衆的積極性,發展農業、畜牧業、林業、副業、漁業等生産事業。在做這些工作的時候,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群衆路線,正确處理問題,把應該做的事情認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違反和改變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時督促生産大隊和生産隊認真執行,檢查他們的執行情況。

(二)根據國家計劃和各生産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産隊提出關于生産計劃的建議,并且可以對各生産隊拟定的計劃,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隻許采取協商的辦法,不許采取強制的辦法。

(三)對于各生産隊的生産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經過同社員和幹部商量,及時地幫助生産隊解決生産中存在的問題,改進經營管理和财務會計工作,幫助生産隊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對于困難較多的生産隊,應該更多地給以幫助。

不許亂開電話會議和各種會議,不許向生産隊亂要統計表報,不許瞎指揮生産。

(四)推行經過反複試驗、确實有效的增産措施和先進經驗。推行的時候,必須因地制宜,并且隻能典型示範和提出建議,不許強迫生産隊接受。(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生産隊之間的生産協作。

組織這種協作,必須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許無代價地調用勞動力、生産資料和其他物資。

(六)從各方面幫助和督促生産隊妥善地安排生産資料:(1)選留良種,并且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對種子進行必要的調劑。

(2)根據生産隊的需要和貨源的多少,同供銷合作社商量提出農具、肥料和農藥的供應計劃,并且,督促供銷合作社做好這些供應工作。農具、肥料、農藥等生産資料的供應,必須注意保證質量,保證配套,講求實效。這些生産資料,應該由生産隊自由選購,不許攤派。凡是攤派的,生産隊都有權拒絕接受。

(3)推行經過反複試驗、确實有效、适用于本地條件的改良農具和運輸工具。

(4)管好、用好屬于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農業機具和運輸工具。

十一、公社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生産的需要,根據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礙當年生産的增長和當年社員收入的增長的條件下,經過公社、有關生産大隊和生産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讨論決定,經過上級批準,興辦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産大隊、幾個生産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設,興辦幾個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的基本建設。

在興辦這些基本建設的時候,必須訂立合同,規定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按照各單位受益的多少,分攤勞動力和資金。對于不受益的單位付出的勞動,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和補償。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負責管理和維修公社集體所有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屬于幾個大隊或者幾個生産隊共同舉辦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應該在公社的領導和參加下,由有關的生産大隊或者生産隊聯合選舉管理機構,制定公約,共同管理,共同維修。

公社管理委員會和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要保護水庫、堤壩、渠道和葦塘,注意綜合利用這些資源,養魚養鴨,發展水生作物。

十二、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資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應該下放給生産隊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舊歸公社或者生産大隊所有。歸公社或者生産大隊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應該固定包給生産隊經營;不适合生産隊經營的,由公社或者生産大隊組織專業隊負責經營。這些山林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

不論是山區、半山區、平原區、沿海地區或者其他地區,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積極地植樹造林,保護林木,保持水土,嚴格禁止亂砍亂伐,毀林開荒。在放牛放羊的時候,不準毀壞幼林。公社、大隊和生産隊,應該根據山林資源的情況和林木生長的規律,根據國家采伐計劃以及生産和社員生活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

對于不在計劃之内和不合規格的采伐,經營的單位有權制止。

林木的采伐,要有嚴格的批準制度,凡是違反制度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應該受到适當的處分。

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要經過社員讨論和同意,制訂護林公約,并且還要有管理林木的負責人。護林公約應該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每砍伐一棵樹木,至少必須補栽三棵,并且保證成活。

十三、公社管理委員會,在今後若幹年内,一般地不辦企業。已經舉辦的企業,不具備正常生産條件的,不受群衆歡迎的,應該一律停辦。需要保留的企業,應該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讨論決定,分别情況,轉給手工業合作社經營,下放給生産隊經營,或者改為個體手工業和家庭副業;個别企業,經過社員代表大會同意,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由公社繼續經營,或者下放給生産大隊經營。

公社經營的企業,都應該直接為農業生産和農民生活服務,都不能妨礙農業生産和增加社員負擔,也不能影響國家對農産品的收購任務。這些企業,都必須嚴格實行經濟核算和民主管理,賬目要定期公布。這些企業的人員任用,生産情況,物資情況,财務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并且征求社員的意見,不許營私舞弊。公社的幹部和任何人,絕對不準利用這些企業,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鋪張浪費。

公社企業的利潤,除了用于企業的擴大再生産,用于公社範圍的生産事業以外,應該拿出一部分,扶助生産上有困難的生産隊。

十四、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積極促進手工業生産的發展。

農村手工業生産合作社和合作小組,是獨立的經營單位,受手工業縣聯社和公社的雙重領導。公社對于手工業組織,應該盡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生産中的困難,督促他們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同生産隊商量,合理地解決生産隊内部手工業者的口糧問題,合理地處理他們參加集體分配問題。對于亦工亦農的手工業者,注意安排他們從事适合自己情況的農業生産。對于熟練的手工業者,按照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辦法,計算勞動報酬,不能同農業勞動一樣。

曆來是串鄉經營的個體手工業者,人民公社各級組織應該容許他們串鄉經營。

十五、公社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規定的糧食和其他農副産品的征購、派購任務,在各生産隊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督促生産隊完成國家任務。

在國家規定的征購、派購任務以外,公社和生産大隊都不許另派機動糧和自籌糧,不許另立名目,增加任務。

十六、公社和生産大隊,在今後若幹年内,一般地不從生産隊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

十七、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勤儉辦社和民主辦社的根本方針,經常檢查、幫助生産隊做好财務工作和物資管理工作。要幫助生産隊建立和健全财務管理制度,監督他們嚴格按照制度辦事,合理使用資金,防止貪污浪費。

縣的有關部門應該經常幫助和檢查公社各級的會計财務工作,舉辦會計訓練班,培養和訓練會計人員。

第三章 生産大隊

十八、在保留三級組織的人民公社中,生産大隊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産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生産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生産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同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樣,也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生産大隊的大隊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都由大隊社員代表大會選舉。

生産大隊的大隊長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任期都是一年,可以連選連任。如果不稱職,都可以随時由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罷免。

十九、生産大隊管理委員會,在公社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管理本大隊範圍内各生産隊的生産工作和行政工作。

(一)幫助生産隊做好生産計劃;(二)對生産隊的生産工作、财務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進行正确的指導、檢查和督促,幫助它們改善經營管理;(三)領導興辦和管理全大隊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産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根據生産的需要,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組織各生産隊之間必要的協作;(四)管好、用好大隊所有的大型中型農業機具和運輸工具;(五)經營好大隊所有的山林和企業,領導好生産隊聯營的企業,督促和幫助生産隊經營好山林和企業;(六)在全大隊範圍内,督促生産隊完成國家規定的糧食和其他農副産品的征購、派購任務;幫助生産隊安排好社員生活;(七)管理全大隊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衛生等項工作;(八)進行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執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産大隊管理委員會,在做以上各項工作的時候,應該遵照第二章中有關的那些規定;在處理大隊辦的企業的時候,應該遵照第二章第十三條關于社辦企業的規定。

有些生産大隊,現在仍然作為基本核算單位,隻要群衆同意,就應該積極辦好。這些生産大隊,應該參照第四章關于基本核算單位的規定,處理各項工作。

第四章 生産隊

二十、生産隊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單位。他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産,組織收益的分配。這種制度定下來以後,至少三十年不變。

二十一、生産隊範圍内的土地,都歸生産隊所有。生産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生産隊所有的土地,不經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要愛惜耕地。基本建設必須盡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生産隊範圍内的勞動力,都由生産隊支配。公社或者生産大隊向生産隊調用勞動力,必須同生産隊的社員群衆商量,不得到他們的同意,不許抽調。

生産隊集體所有的大牲畜、農具,公社和大隊都不能抽調。原來公社、大隊所有的農具、小型農業機械、大牲畜,凡是适合于生産隊所有和使用的,應該歸生産隊所有;不适合于一個生産隊所有和使用的,可以仍舊歸公社或者大隊所有;有些也可以歸幾個生産隊共有,聯合經營。

集體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歸生産隊所有比較有利的,都歸生産隊所有。生産隊可以把零星的樹木,交給社員專責經營,并且訂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劃歸社員所有。

上面所說的土地、牲畜、農具、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讨論同意,定下來以後,長期不變。除了這些以外,還有别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問題,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讨論同意,定下來以後,也長期不變。

二十二、生産隊對生産的經營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權。

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生産隊有權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進行種植,決定增産措施。

在不破壞水土保持,不破壞山林,不破壞草原的條件下,生産隊有權在本隊範圍内,開墾荒地、經營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資源。

在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農副産品交售任務的前提下,生産隊經營所得的産品和現金,在全隊範圍内進行分配。這些産品和現金的分配和處理,由社員大會讨論決定。

二十三、生産隊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當地的生産習慣和輪作制度,根據國家的計劃要求和本隊生産生活的需要,對于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對于糧食作物的品種,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制訂本隊的生産計劃。

生産隊的生産計劃,必須發動社員充分讨論、補充、修改,特别要征求有經驗的農民的意見,經過社員大會通過。

生産隊的計劃确定以後,要組織群衆,定期檢查,以保證計劃的實現。

二十四、一般的生産隊應該以發展糧食生産為主,同時根據當地的條件,積極發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生産;并且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和農作物的副産品,發展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産。

在經濟作物集中産區的生産隊,應該以種植經濟作物為主。

在漁業區,應該專營漁業,或者以經營漁業為主。

在畜牧區,應該專營牧業,或者以經營畜牧業為主。

在山區和半山區的生産隊,要切實培養好和保護好山林,嚴禁過量采伐,嚴禁毀林開荒,并且積極地植樹造林,因地制宜地發展用材林、竹林、經濟林、薪炭林和山貨、林副産品的生産。在竹木集中産區的生産隊,應該以經營竹木為主,竹木生産和糧食生産相結合。

二十五、生産隊應該積極開展多種經營。

生産隊應該按照當地的需要和條件,積極發展農村原有的農副産品加工作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等),手工業(農具、燒窯、土紙、編織等),養殖業(養母畜、種畜、群鴨、群鵝、蜜蜂等),運輸業,采集,漁獵等項生産。

生産隊的多種經營,可以根據不同的生産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有的利用農閑季節 ,臨時組織勞動力,進行短途運輸、漁獵、采集等活動;有的組織一部分有技術的社員舉辦各種加工作坊;有的統一供應原料,組織社員分散加工。

原來由公社或者生産大隊經營的各種生産項目,凡是适合于生産隊經營,而生産隊經營又不妨害農業生産的,都應該下放給生産隊所有,由它們經營;一個生産隊無力經營的,也可以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由幾個生産隊聯合經營,也可以由公社或者生産大隊繼續經營。生産隊的多種經營,必須實行嚴格的經濟核算和民主管理,賬目要定期公布。多種經營的産品和收入,都必須根據社員大會的意見,進行分配,任何人不許多吃多占。

二十六、生産隊必須認真保護、繁殖耕畜和其他大牲畜,要合理使役大牲畜,特别要注意養好母畜、種畜和幼畜。還要注意牲畜品種的改良工作。

集體所有的耕畜,根據各地方的不同情況,可以有多種多樣的适當的飼料辦法,可以實行個人包養、養用合一;也可以合槽喂養。究竟實行哪種辦法,由生産隊的社員讨論決定。生産隊應該保證耕畜飼草飼料的供應。

生産隊應該采用民主推選的辦法,嚴格選擇飼養員。對于有經驗的、愛護牲畜的飼養員,應該長期固定,不要輕易調動。對于保護、喂養、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績良好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給以獎勵。如果因為管理、飼養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應該由群衆研究,弄清責任,給有關人員以适當的處分。

生産隊應該獎勵繁殖幼畜。對于繁殖幼畜的有關人員,可以獎勵糧食或者現金,也可以采取幼畜分成的辦法獎勵他們。

生産隊的牲畜,可以拿到牲畜交易市場上出售或者調換。

出售牲畜的收入,可以納入當年分配。

注意培養獸醫,特别是培養民間獸醫。及時防治牲畜的各種疫病。

二十七、生産隊必須認真保護現有農具,并且盡可能地添置新農具。

生産隊要選擇責任心強的社員,負責保管農具,并且盡可能做到管用合一 。

生産隊應該有計劃地培養修理農具的工匠,負責修理農具。這些工匠,應該是亦工亦農。

小農具由社員自備自用。有些中型農具也可以由社員自行購置,生産隊需要借用的時候,必須征求社員本人的同意,并且付給合理的報酬,損壞了的照賠。

二十八、生産隊應該努力增加肥料,制訂全年的積肥計劃,組織社員常年積肥。為了多積廄肥,要提倡社員多養家畜、家禽。還要鼓勵社員多積土雜肥。有條件的地方,要盡可能增加綠肥的種植面積。

生産隊應該合理規定社員交售肥料的任務,并且按質論價,付給報酬。肥料的報酬,可以記工分,可以付給糧食和現金。超過規定數量、質量又好的,還應該給以現金或者實物的獎勵。

二十九、生産隊應該組織一切有勞動能力的人,參加勞動。對于男女全勞動力和半勞動力,都要根據生産活動的需要和各人的不同情況,經過民主評議,規定每人應該完成的基本勞動日。在規定女社員的基本勞動日數的時候,要照顧到她們的生理特點和從事家務勞動的實際需要。生産隊還要組織一切能夠從事輔助勞動的人,參加适合他們情況的勞動,并且按勞付酬。

三十、生産隊必須努力提高社員的耕作技術。要充分發揮有經驗、有技術的老農民的作用,聘請他們當顧問,傾聽他們的意見,認真研究他們的建議。要有計劃地組織青年人學技術,提倡老手帶新手。生産隊在檢查和總結生産的時候,要進行技術上的檢查、評比,對于技術上有貢獻的和積極傳授技術的社員,應該給以獎勵。

三十一、生産隊為了便于組織生産,可以劃分固定的或者臨時的作業小組,劃分地段,實行小段的、季節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嚴格的生産責任制。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産,牲畜、農具、水利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實行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

對于勞動積極,管理負責,成績顯著,或者超額完成任務的小組和個人,要給以适當的獎勵。對于那些勞動不積極,管理不負責,沒有完成任務的小組和個人,要适當降低勞動報酬,或者給以其他的處分。

三十二、生産隊對于社員的勞動,應該按照勞動的質量和數量付給合理的報酬,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計算勞動報酬上的平均主義。

生産隊應該逐步制訂各種勞動定額,實行定額管理。凡是有定額的工作,都必須按定額記分,對于某些無法制訂定額的工作,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采用評工分的辦法。

在制訂勞動定額的時候,要根據各種勞動的技術高低、辛苦程度和生産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工分标準。農忙期間,農業勞動的報酬,應該高于平時。農業、畜牧業中有技術的勞動的報酬,應該高于普通勞動。手工業、林業、漁業、鹽業、運輸業等專業勞動的報酬,應該按照和農業勞動不同的标準計算。

生産隊制訂、調整勞動定額和報酬标準,不僅要注意到農活的數量,尤其要注意到農活的質量,并且都要經過社員大會讨論通過。

生産隊在一時還不能推行定額管理的地方,必須搞好評工記分的工作。

不論男女老少,不論幹部和社員,一律同工同酬。每個社員的勞動工分都要按時記入他的工分手冊。社員的工分賬目,要定期公布。三十三、生産隊有完成國家征購糧食、棉花、油料和派購農副産品的義務。國家在規定生産隊的征購、派購任務的時候,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要保證生産隊多産多留。

國家應該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逐步地規定工農業産品的合理比價。國家必須盡可能地提供越來越多的工業品,來交換農産品。向國家交售農産品較多的地方,應該得到較多的工業品,向國家交售糧、棉、油較多的地方,應該得到更多的照顧。

為着鼓勵農業生産的發展,照顧工業發展的需要,并且使城市人口和農業人口經常保持合理的比例,國家征收農業稅和統購糧食的數量,應該在适當的水平上,在一定時期内穩定下來。

要避免在社員留糧标準上的平均主義。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糧較多的生産隊,口糧标準應該高些。從事經濟作物、蔬菜、林業、牧業、漁業等各種生産的缺糧生産隊,在他們完成國家收購任務的條件下,應該保證他們的口糧标準不低于鄰近産糧區的口糧标準。

三十四、生産隊必須認真執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分配上的平均主義。

生産隊必須努力增加生産,節約勞動力和生産費用,嚴格控制非生産性開支,堅持少扣多分,從各方面提高社員勞動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員的收入。

生産隊對于社員糧食的分配,應該根據本隊的情況和大多數社員的意見,分别采取各種不同的辦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糧和按勞動工分分配糧食相結合的辦法,可以采取按勞動工分分配加照顧的辦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适當的辦法。不論采取那種辦法,都應該做到既調動最大多數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又确實保證烈士家屬、軍人家屬、職工家屬和勞動力少、人口多的農戶能夠吃到一般标準的口糧。

社員的口糧,應該在收獲以後一次分發到戶,由社員自己支配。

生産隊按照豐歉情況,經過社員大會決定,可以适當留些儲備糧,以便備荒防災,互通有無,有借有還,并對困難戶、五保戶、加以适當的照顧。生産隊儲備糧的數目,一般不許超過本生産隊在上交國家任務以後的可分配的糧食總量的百分之一,最多不許超過百分之二。豐年的儲備可以多些,平年可以少些。生産隊的儲備糧,由生産隊自己保管,生産大隊和公社都不許調動。儲備糧的使用,要由社員大會讨論決定,并且規定一套便利于群衆監督的适當的管理制度,避免幹部多吃多占。

三十五、生産隊扣留的公積金的數量,要根據每一個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員大會認真讨論決定,一般地應該控制在可分配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到五以内。少數經濟作物區、林區、城市郊區等收入水平較高的生産隊,扣留的公積金可以多一些。受了嚴重自然災害的生産隊,可以少留或者不留公積金。

公積金怎樣用,應該由生産隊社員大會讨論決定,不能由少數幹部自由支配。

生産隊興辦基本建設和擴大再生産的投資,應該從公積金内開支。基本建設用工和生産用工,要分開計算。對于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社員,經過生産隊社員大會通過,可以規定他每年做一定數目的生産性的基本建設工,作為集體經濟的勞動積累。這種基本建設工,一般地應該控制在每個社員全年基本勞動日數的百分之三左右,超過這個規定的基本建設用工,必須從公積金内發給應得的工資。

在生産隊範圍内的,維修渠道和塘堰等小型水利的用工,改良土壤的用工,都可以同生産用工一樣記工分,參加當年分配。

三十六、生産隊可以從可分配的總收入中,扣留一定數量的公益金,作為社會保險和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扣留多少,要根據每一個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員大會認真讨論決定,不能超過可分配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

公益金怎樣用,應該由生産隊社員大會讨論決定,不能由少數幹部自由支配。

生産隊對于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困難的社員,經過社員大會讨論和同意,實行供給或者給以補助。對于生活有困難的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和殘廢軍人,應該給以适當的優待。對于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的社員,生産隊應該根據他們的勞動能力,适當安排他們的工作,讓他們能夠增加收入,除此以外,經過社員大會讨論和同意,也可以給他們必要的補助。這些供給和補助的部分,從公益金内開支。對于因公負傷的社員的補助,對于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庭的撫恤,也都從公益金内開支。

三十七、生産隊必須實行勤儉辦隊。辦任何事情,都要精打細算,講求經濟效果,堅決反對大手大腳,鋪張浪費。

生産隊必須建立和健全财務管理制度。一切财務開支,都要遵守規定的批準手續,凡是不合規定的開支,會計有權拒絕支付。一切收支賬目,都要按月向社員公布。屬于生産隊所有的糧食和其他農副産品,都要認真保管好,防止貪污、盜竊和損失。管糧,管物資,管錢,管賬,都要有人負責。生産隊長要經常檢查和監督财務工作和物資保管工作,但是不要經管現金和物資。

三十八、生産隊必須實行民主辦隊,充分發揮社員當家作主的積極性。

生産隊的生産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産隊社員大會讨論決定,不能由幹部決定。事先都應該征求社員的意見,向社員提出幾種不同的方案,并且把每一種方案的具體辦法向社員說清楚,經過充分讨論,由社員大會民主決定。

生産隊社員大會要定期開會,每月最少開一次。社員大會也可以根據生産和分配工作的需要,根據社員的要求,臨時召集。生産隊的隊長、會計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或者監察員,都由生産隊社員大會選舉,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生産隊長應該由成分好、勞動好、農業生産經驗比較豐富、懂得同群衆商量、辦事公道的農民擔任。

生産隊長、會計和其他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或者監察員如果不稱職,社員大會可以随時罷免。

生産隊管理委員會至少每月向社員大會作一次工作報告。對于全隊有多少收入,有多少開支,庫存有多少物資,社員做了多少工分、交售了多少肥料,分配多少糧食和現金等等社員所關心的事情,必須向社員一筆一筆地交代清楚。社員有權查問,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生産隊管理委員會,應該随時聽取社員的各種不同意見,既要按照大多數人的意見辦事,又要保障少數人的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

第五章 社員家庭副業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員的家庭副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它附屬于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它們的助手。在積極辦好集體經濟,不妨礙集體經濟的發展,保證集體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增加社會産品,增加社員收入,活躍農村市場。

四十、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以下的家庭副業生産:

(一)耕種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産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群衆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适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山劃定以後,也長期不變。

(二)飼養豬、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飼養母豬和大牲畜。為了發展養豬業,以便給集體經濟提供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條件的地方,生産隊可以按照本隊土地的情況,經過社員讨論,撥給社員适當數量的飼料地。

這種飼料地,應該盡可能利用現有的閑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三)經過生産隊社員大會讨論和公社或者生産大隊批準,在統一規劃下,可以開墾零星荒地。開墾的荒地一般可以相當于自留地的數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點,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點。

開荒絕對不許破壞水土保持,破壞山林,破壞草原,破壞水利工程,妨礙交通。

社員的自留地、飼料地和開荒地合在一起的數量,根據各個地方土地的不同情況,有多有少,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占生産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五。

(四)進行編織、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生産。

(五)從事采集、漁獵、養蠶、養蜂等副業生産。

(六)經營由集體分配的自留果樹和竹木。在屋前屋後或者在生産隊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果樹、桑樹和竹木。這些東西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經營家庭副業,使用集體所有的牲畜和工具等生産資料的時候,都要付給集體以适當的代價。

四十一、社員家庭副業的産品和收入,都歸社員所有,都歸社員支配。在完成同國家訂立的定購合同以後,除了國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餘的産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産的農産品,不算在集體分配的産量和集體分配的口糧以内,國家不征收農業稅,不計統購。

四十二、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對于社員經營家庭副業,應該給以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不要亂加幹涉。同時,又要教育社員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積極參加和關心集體生産,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棄農經商,不投機倒把。

對于生活困難的社員,生産隊應該在家庭副業方面,例如養豬、編織等,注意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增加收入。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供銷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和國家指定的國營企業,可以根據社員自願和公私兩利的原則,分别采取加工、定貨、代購原料、代銷産品、收購産品和公有私養等适當的方式,幫助社員家庭副業生産的發展,并且使家庭副業和集體經濟或者國營經濟聯系起來。

第六章 社員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員,在社内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應該享受的權利。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對于社員的一切權利,都必須尊重和保障。

在那些有幾個不同民族成分的公社,不同民族的社員應該互相尊重民族習慣,友愛合作。

要保障社員個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資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車、縫紉機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員自有的農具、工具等生産資料,保障社員自有的牲畜,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根據農業生産的習慣,按照農忙農閑的情況,安排勞動時間,實行放假制度,實行勞逸結合。

要關心社員的身體健康,保護社員勞動中的安全。對于因公負傷的社員,應該給予适當的補貼。對于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應該給予适當的撫恤。對于女社員的生理特點,對于參加勞動的少年的身體發育,要加以照顧。女社員在産假期間,生活有困難的,應該酌量給以補貼。

對于社、隊的生産、分配、生活福利、财務開支等方面,社員有提出建議、參加讨論和表決、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對于社、隊幹部違法亂紀行為,社員有向任何上級控告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許刁難、阻礙和打擊報複。

四十五、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社員出租或者出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

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準強迫社員搬家。不得社員本人同意,不付給合理的租金或代價,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不能占用社員的房屋。如果因為建設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須征用社員的房屋,應該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征用民房的規定,給以補償,并且對遷移戶作妥善的安置。

國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應該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對于社員修建住宅,給以可能的幫助。社員新建房屋的地點,要由生産隊統一規劃,盡可能不占用耕地。

四十六、人民公社社員,都應該提高社會主義覺悟、在公社内必須履行自己一切應盡的義務,每一個社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

每一個社員都必須愛護集體,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同損害集體經濟和破壞勞動紀律的現象作鬥争。

每一個社員必須完成應該做的基本勞動日,完成規定的交售肥料的任務。

每一個社員都要愛護國家和社、隊的公共财産,積極地保護這些财産不受損害。

人民公社社員,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勢力複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

第七章 幹部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必須厲行精簡,盡可能地減少脫離生産和半脫離生産的幹部,盡可能地減少對幹部的補貼工分。生産隊和生産大隊的幹部補貼工分多少,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讨論通過,經過上級批準,不能由幹部擅自規定。

公社一級的幹部,人數多少,應該根據公社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編制數目以内,隻許減少,不許超過。

生産大隊的幹部人數多少,應該根據生産大隊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由生産大隊社員代表大會讨論提出,經過公社管理委員會批準,報告縣人民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備案。生産大隊的幹部都不能完全脫離生産,隻能半脫離生産,或者不脫離生産。

生産隊幹部的人數多少,應該根據生産隊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由社員大會讨論決定,人數也不能多。生産隊的幹部都不脫離生産。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都應該是誠誠懇懇的人民勤務員。要關心群衆生活,處處為群衆打算。要和群衆同甘共苦,反對特殊化,不許貪污私分,不許多吃多占。

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要正确地理解國家利益和群衆利益的一緻性,把對上級負責和對群衆負責正确地結合起來。在執行上級指示的時候,如果确實有困難,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報請上級處理。

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認真執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是:(一)認真執行黨中央的政策和國家的法令,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二)實行民主集中制。(三)如實反映情況。

八項注意是:(一)關心群衆生活。(二)參加集體勞動。(三)以平等的态度對人。(四)工作要同群衆商量,辦事要公道。(五)同群衆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七)按照實際情況辦事。(八)提高無産階級的階級覺悟,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民主作風,反對強迫命令。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建立正确領導,反對放任自流。不許壓制民主,不許打擊報複。要平等地和群衆讨論問題,使有各種不同意見的人都能暢所欲言;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社員,隻許采用商量的辦法、不許采用強制的辦法對待,不許亂扣帽子。嚴禁打人罵人和變相體罰,嚴禁用“不發口糧”、亂扣工分和不派農活的辦法處罰社員。

五十、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學習經營管理和生産知識,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并且要同社員一起參加勞動。

公社一級的幹部,應該按照不同的工作情況,分别在生産隊,參加一定天數的集體勞動,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勞動還要保證一定的質量。

生産大隊和生産隊的幹部,都要以一個普通社員的身分積極地參加勞動,同社員一樣評工記分。每一個生産大隊的幹部,最好都要固定在一個生産隊參加勞動。生産大隊幹部參加集體勞動的天數,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一百二十天。

為了不使生産隊的幹部因公誤工減少收入,應該根據各人擔負的工作情況,經過社員讨論決定,分别給以定額補貼或者誤工補貼。生産隊幹部的補貼工分,一般地應該控制在生産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一以内。

生産大隊半脫離生産幹部的生活補貼,可以有兩種辦法,或者由國家财政開支,或者由生産隊補貼他們一定數量的工分。在那些采取後一種辦法的地方,生産大隊和生産隊幹部的補貼工分,合計起來,可以略高于生産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一,但不能超過百分之二。縣和縣以上各部門召集生産大隊和生産隊的幹部開會,除了負擔夥食費和旅費以外,還應該發給他們适當的津貼,生産隊不再給他們記工分。

五十一、人民公社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手續辦事,不許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規定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八章 公社監察組織

五十二、生産隊監察委員會或者監察員、生産大隊監察委員會,都受公社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公社監察委員會,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的工作,中央監察機關可以直接過問。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的職權是:(一)檢查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是不是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違反本工作條例的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的決議;(二)檢查幹部有沒有侵犯社員的公民權利和社員權利,有沒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三)檢查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企業、集體福利事業的現金和實物的收支賬目;檢查财務收支是不是正當,是不是違反财務制度;(四)檢查徇私舞弊、鋪張浪費、多吃多占、貪污盜竊和破壞公共财産的行為;(五)受理社員的控告、檢舉和申訴;(六)可以參加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的會議;(七)向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或者别的組織和人員提出質問,受質問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負責及時答複;(八)在必要的時候,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和調查,一切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提供材料。

對于性質嚴重的問題,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應該向上級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一直到黨中央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檢舉。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處理,一直報請中央監察機關處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的人員和社、隊的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都不能當監察委員和監察員。

第九章 公社黨組織

五十五、人民公社根據規模的大小和黨員的多少,設立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生産大隊,根據規模的大小和黨員的多少,設立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在人民公社内的黨委員會、總支部、支部,是中國共産黨在農村中的基層組織,是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人民公社各級和各部門工作的領導,但是,不應該包辦代替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社、隊的業務工作,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處理。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要把教育和訓練幹部的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特别要注意教育和訓練生産隊的幹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定期讨論和研究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對于生産、群衆生活、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執行國家計劃和其他方面的重要問題,一般地應該在黨内進行充分醞釀,并且同社員和非黨幹部共同研究,然後再把黨組織的意見提交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讨論,通過以後,保證執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過各種形式,分别向黨員、團員和群衆宣傳馬克思列甯主義,宣傳毛澤東思想,宣傳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的教育,集體主義的教育,工農聯盟的教育和時事政策的教育,從思想上和政治上鞏固人民公社。

在黨員、團員中間,要經常進行無産階級的階級教育和黨章、團章的教育。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經常關心群衆生産中和生活中的困難問題,反映群衆的意見。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正确地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依靠老貧農和下中農,鞏固地聯合其他中農。要加強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領導好共産主義青年團和婦女代表會議的工作,使他們真正發揮黨聯系群衆的紐帶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民兵武裝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貧農、下中農積極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克服黨的工作無人負責和組織生活渙散的現象,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範作用。

要定期召開黨的小組會和支部大會,加強黨員對黨的政策的學習和黨章的學習,檢查黨員在群衆中間的工作,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公社黨委員會和他下面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定期選舉。在選舉中,要充分發揮黨内民主,還要注意聽取非黨群衆的意見。

吸收黨員和處分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的手續。

公社黨委員會要做好黨員的審查工作,嚴防壞分子和階級異己分子混入黨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切重大問題,都必須開會讨論,不能由書記個人決定。在讨論中間,要使到會的人都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在決定問題的時候,要認真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決定。黨委集體決定以後,各有關黨組織和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分頭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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