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崗位分工
- 基層秩序管理民警。
n2.事故勘察民警。
n3.宣教民警。
n4.高速民警。
n5.車駕管民警。
職業要求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曆,部分有專業要求。n身體健康,符合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标準》。
簡介
交警屬于公安的一個警種,不同的部門有着不同的職責。基層交警支隊具體分解如下:
交通管理科負責對全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車輛管理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并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宣教科 面向社會,面向群衆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科技設施管理科 負責全市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機動巡邏大隊 負責全市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第一大隊、第二大隊 負責轄區内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轄區中隊開展工作,處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交警中隊 對路面進行巡邏監控,檢查糾正各類交通違章,向群衆開展有關的交通法規宣傳,維護交通秩序。适用簡易程序處理輕微交通事故,負責駕駛員年審工作。
相關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各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各省道路交通實施條例、各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賠償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