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
起源
互助會起源衆說紛芸。
有一說指出起源于福州民間,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系。會中的系統分為“會頭”(即發起人)和“會仔”(即會員),有些會員入會還需要有擔保人推薦。發起人一般是為了做生意才做會的,而會員入會則是為了以防萬一,當急需用錢時,不需要向人借。
又有一說指出是由東漢的龐德公所發明,但是如何創立卻無記載可考。
另有一說法指出标會起源于晉代竹林七賢。由于江蘇、安徽等地曾盛行過七人倫會的七賢會,故又有說起源于此。
發展曆程
另外,在敦煌發現的古代文書記載中發現,标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随着佛教東傳而來。據新唐書197卷,最晚在唐末,互助會已經初具雛形。
在琉球國第二尚氏王朝,當地久米村人蔡溫從中國引入互助會至琉球。
中國在1977年前後,一些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也先後成立了職工互助會,但在80年代中期,由于職工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各種社會保障組織紛紛建立,職工抵禦災害及重大事情的能力大大提高,以及職工實際收入用途的多樣性,各單位自發成立的職工互助會也就自動解散了。
一種為防備由于疾病、死亡或年老所引起的負債,由個人自願組織起來的互助組織。
運作
合會是一種民間借貸及資金互助組織,标會則是一種以會腳每次投标時願意支付的會息高低決定獲得會金順序的合會
會首起會之後,可以向所有會員收取首期全數會款,之後每期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則需交給得标會員。互助會按照會員繳交會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内标式”互助會和“外标式”互助會:
内标式互助會:得标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未得标會員則支付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扣除該期得标會員的标金(利息)。
外标式互助會:得标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加上得标時的标金(利息);未得标會員每期應支付金額為起會時約定的會款數額。
每個月,會内都要進行一次标會,出價最高者可取走當月所有的會費。會費是規定不變的,但中标者所得的所有會費又不是完整的會費。比如,一個會的會費為500元,标會的最低出價為100元,如果一個會員出價260元,是最高價,那麼會中的所有會員隻需給這位會員240元(會費-最高價=所付金額)。但如果所有會員出價都是100元,那麼就由第一個出标的會員投中。這種情況在标會當中經常會有出現,因為大家都不急着用錢,而且,一但标中,以後就不能再标了,隻有付費的份了,每個會員都隻能标中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時才标中。另外就算一個會結束,都沒有急需要錢的,隻要能夠等到是最後一名标中,那麼他所能夠收到的會費将是最多的(500−100=400,會員數=所得金額)。
會員會根據自己的情況對自己何時标會有所期待。以内标會為例,通常急需用錢的人會傾向于先得會,以加快資金流動,此亦為會首發起互助會的目的。而資金較充裕,并不急于套現的會員,則會傾向于最後得會,因為所得利息最多。也就是說,中間得會的人,在時效、利息各方面都無優勢可言,所以多數人不願意在中間中标。在有些起會初即規定會員得标順序的互助會中,會首多隻好安排自己的至親之人在中間得會。
術語解釋
會首
标會的發起人稱“會首”,或稱“會頭”。會首也可由參與标會的人共同推舉産生,隻能是一人。标會首期籌款歸會首所有,同時會首負有義務召集每期聚會、收取會錢并把交付給該期得款的會員。如有成員違約未按時繳納會錢,會首須先行墊付,再向該會員追讨。
會腳
除會首外其他參與标會的人。
會員
會首、會腳的總稱。
标金
事先約定的每個會員每期須繳納的會費。
得标
獲得某期籌集的全部會款。
死會與活會
标會對于已經得标的會腳即為“死會”,尚未得标者即為“活會”。
出險會
如果有已經得标的會員開始不繳或拖欠會款,此标會即為“出險會”。
倒會
某會員得标後不再繳交會款的行為稱為“倒會”。
内标會
死會會員每期繳交約定标金,活會會員繳交約定标金扣除當月得标利息,這種标會稱為“内标會”。
外标會
死會會員每期繳交約定标金加投标利息,活會會員繳款約定标金,這種标會稱為“外标會”。
标會實例
某标會會腳23人,會首1人,共計24名會員。每月開标一次,約定月标金10000元。形式為内标會,會首為甲。
第一個月,第一次聚會投标,按規則會首甲得标。所有會腳必須繳交10000元給會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實際上凡是會首即在首期享有無息借款的權利。
第二個月,第二次聚會投标,23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乙出價800元最高,第二個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經死會,當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标的乙,其他22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800=9200元給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22=212400元。爾後乙喪失投标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标人。
第三個月,第三次聚會投标,22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丙出價1200元最高,第三個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經死會,本當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标的丙,其他21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1200=8800元給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2+8800*21=204800元。爾後丙喪失投标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标人。
第四個月,第四次聚會投标,21個活會會員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丁出價900元最高,第四個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因已經死會,當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标的丁,其他20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900=9100元給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3+9100*20=212000元。爾後丁喪失投标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标人。
以此類推,直到最後剩下一人戊從未得标。此人在最後第24個月時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會腳都已死會)。所有前面23人都必須繳交10000元給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會至此結束。
法律規定
台灣與1991年6月26日修正的《民法》第709之1至9條,對合會做有相關法律規定,具體内容如下:
第709-1條: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标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系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第709-2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第709-3條: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号碼。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号碼。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四、起會日期。五、标會期日。六、标會方法。七、出标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并制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第709-4條:标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并應先期通知會員。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标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第709-5條: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标,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标會員取得。
第709-6條:每期标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标一次,以出标金額最高者為得标。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簽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無人出标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簽定其得标人。每一會份限得标一次。
第709-7條:會員應于每期标會後三日内交付會款。會首應于前項期限内,代得标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于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标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标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于得标會員之事由緻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第709-8條: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将其權利及義務移轉于他人。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将自己之會份轉讓于他人。
第709-9條:因會首破産、逃匿或有其他事由緻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标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于每屆标會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标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标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于未得标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标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标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日本标會
mutual aid savings union
在同一單位工作或從事同一職業的人們組織起來,平時共同集資,遇到其成員婚喪、災害或患病,則按事先決定的方法,給予補助或借款的互助組織。在日本很流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日本已經分别建立了國家公務員互助合作組織、地方公務員互助合作組織、農林漁業團體職員互助合作組織、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合作組織等。互助合作組織對于安定、提高其成員的生活和福利以及在改善所屬單位的勞務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