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級

事故等級

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緻人受傷的評級
事故等級是指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導緻原生産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後,對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傷害程度,或者設備設施損壞程度,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程度的大小而劃分出的不同等級,事故等級一般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事故等級 外文名: 别名: 客觀條件:造成損失 等級分類:特别重大事故等 相關條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特種設備事故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複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滞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滞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滞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滞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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