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級

交通事故等級

公安部規定的等級劃分
在日常生活中,對于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相應的交通事故等級劃分為什麼樣的交通事故,也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标準,根據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責任而劃分的交通事故等級劃分。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中文名:交通事故等級 外文名:Level of traffic accident 适用領域:交通法 所屬學科: 表現類型:死亡、傷人、财産損失 分類:輕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

劃分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财産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财産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産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财産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後7天内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标準确定;财産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産、停業等所造成的财産間接損失。

相關條例

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關于填報交通事故報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有關事故統計分類的标準執行至1991年12月31日為止。

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範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後7天内死亡為限;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标準》執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試行)》執行;财産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财産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産、停業等所造成的财産間接損失。

按損害後果

1、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僅有人員死亡或者既有人員死亡又有人員受傷和财産損失的交通事故。

2、傷人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僅有人員受傷或者既有人員受傷又有财産損失的交通事故。

3、财産損失事故

财産損失事故是指僅有财産損失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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