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志願者協會(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VA)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願者以及關心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公益性、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
主要職能
協會任務:中華志願者協會是全國性的公益性組織,協會将積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推動志願者隊伍建設;打造志願服務項目品牌;加強志願服務政策理論研究;健全志願服務工作機制。同時逐步建立志願者組織的社會認同和激勵機制,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社會化和可持續發展,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系,推動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建設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培育志願文化,發展志願服務事業,營造文明健康社會風尚、融洽和諧人際關系,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做出積極貢獻。
組織結構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5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相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中華志願者協會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辦事機構設有綜合部、聯絡與公共關系部、會員服務中心、志願者權益部、培訓部、項目部、基金部、宣傳部、研究部、信息部。今後也将設立專業委員會,例如:法律援助志願者委員會、應急救援志願者委員會、扶貧助困志願者委員會、敬老助殘志願者委員會、社區志願者委員會、醫療救助志願者委員會、文化藝術教育志願者委員會、科普環保志願者委員會。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協會章程、從事或關心支持志願事業的個人或單位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經批準成為協會單位或個人會員的,有權享受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并應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華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VOLUNTEERSASSOCIATION,縮寫為CV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培育志願文化,發展志願服務事業,營造文明健康社會風尚、融洽和諧人際關系,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做出積極貢獻。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有關志願服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志願精神和志願服務事業,提高社會公衆的認識度和參與度;
(二)開展志願者招募、注冊工作,協助政府統籌開發、整合優化及有效配置志願服務資源,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
(三)開展志願服務相關培訓和專業督導,加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能力建設;
(四)反映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訴求,調處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為制定志願服務政策提供決策依據,開展志願服務政策咨詢,推動志願服務立法相關工作;
(六)倡導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拓展志願服務領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表彰活動;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志願服務組織的交流活動,推進國際項目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從事或關心、支持志願服務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核通過;
(三)由本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本協會安排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查核實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其嚴重程度,可予以警告、嚴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審議本協會會費标準;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審議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補部分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審議本協會的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讨論和決定本協會的重要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5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至2次會議,會議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相關領域有一定造詣或有較大社會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辦事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同意後聘任;
(三)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産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2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