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别行政區,一共34個(名稱見下表)。在曆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
曆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一共有49個省級行政區。1951年,原來的49個省級行政區增加到53個,達到曆史最高點。1953年,全國共設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後又幾經調整。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區。到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成立澳門特别行政區,形成了現行的34個省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别行政區,一共34個(名稱見下表)。在曆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一共有49個省級行政區。1951年,原來的49個省級行政區增加到53個,達到曆史最高點。1953年,全國共設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後又幾經調整。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區。到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成立澳門特别行政區,形成了現行的34個省級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