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糧食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Grain)原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負責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具體業務、行業指導和中央儲備糧行政管理的行政機構。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将國家糧食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不再保留國家糧食局。
  • 中文名:國家糧食局
  • 外文名:State Administration of Grain
  • 辦公地址:
  • 性質:
  • 行政級别:

機構設置

内設機構

辦公室

(人事司、外事司)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的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政務信息、會務、保衛、保密、信訪、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外事、教育培訓工作和财務、資産管理。

具體職能是: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2.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以局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的會務工作和催辦落實黨組會議決定、局長辦公會議議定的有關事項。3.負責全局的文件、電報、資料的收發、批分、核稿、催辦和檔案管理,掌管局、室印章。4.組織辦理答複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處理人民來信來訪事宜。5.負責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計委報送政務信息。6.組織制訂局機關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起草局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7.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保密工作。8.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9.按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糧食行業的教育培訓工作;統一歸口管理綜合性培訓和與各司(室)業務有關的專業培訓。10.負責本局外事工作,協調與有關國家政府、有關國際組織、及相關行業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事宜;歸口管理糧食行業的引智工作;管理本局外事經費。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調控司

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劃和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計劃,并督促實施;承擔全國糧食流通的協調事務和行業統計工作。具體職能是:

1. 研究制定社會糧油産需、國家糧油收支總量平衡(含進 出口)和糧油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國家重點項目(退耕還林、以工代赈、救災、軍隊用糧等)用糧計劃。2.研究分析國内、國際的糧油形勢和動态,提出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對糧油流通的宏觀調控。承擔全國糧油流通的指導、協調事務。3.研究提出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油的建議;指導儲備糧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4.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油的規模的建議,提報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進出口計劃,并督促實施。5.研究制定全國糧油統計制度,改進和完善統計方法并組織實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6.負責了解國内、國際糧油産購銷等信息;彙總全國糧油行業統計報表,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糧油統計資料,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7.聯系指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有關業務,指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中央儲備糧油統計。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拟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研究提出糧食定購價格以及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的原則的建議;組織拟定糧食質量标準、檢測制度及辦法、有關技術規範等。具體職能是:

1.負責研究提出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和企業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2.組織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拟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3.研究提出糧食定購價格、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的原則及建議。研究提出糧食保護價收購範圍的糧食品種及市場管理的政策建議。4.研究提出全國糧油批發市場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糧油市場體系建設的方案。5.負責指導糧食質量标準、檢測制度及辦法、有關技術規範的拟定工作。6.負責對外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7.負責全國國有糧食企業上市、破産有關政策的指導和申報審批工作。8.統一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局糧食政策和業務課題研究計劃。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督檢查司

監督檢查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計劃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承擔行業指導的具體工作。具體職能是:

1.監督檢查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2.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計劃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庫存、質量和安全。3.組織、指導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組織、指導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5.研究拟定糧食流通監管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結合監督檢查情況提出有關行業指導意見。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财務司

具體職能是:

1.指導全國糧食行業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财政、金融、稅收等有關政策;調查研究和協調解決糧食行業執行有關财政、金融和稅收政策等問題;指導全國糧食行業财會工作。2.3.負責審核、彙總全國國有糧食企業、直屬事業單位的務會計報表和财務分析工作;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扭虧增盈、增收節支工作。4.負責管理局各項資金;編制局部門預算和決算;辦理财政預算資金使用的申報和請款;負責财政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撥付和核算。5.負責局機關行政财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和國有資産管理;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6.研究制定全國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指導和推動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和發展。7.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流通與科技發展司

研究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規劃,承辦大型糧食儲運、加工項目及政策性貸款項目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資格審查和定點,制定有關的制度、辦法,并監督執行;組織有關糧食儲運、加工等方面的先進技術的推廣。具體職能是:

1.研究制訂糧食流通相關設施建設、投資、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并組織實施。2.負責糧食儲運、加工設施建設、更新改造及重點科研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報、下達和實施。3.承辦大型糧食儲運、加工項目、技術改造及維修更新建設項目以及政策性貸款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工作。4.負責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資格和定點;指導糧食儲運、加工設施和技術的管理工作,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5.組織推動糧食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工作,開展糧食儲運、加工等方面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交流與合作工作。6.負責指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設施建設、科技推廣和倉儲管理等業務。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直屬單位

·科學研究院

·軍糧供應服務中心

·國家糧油信息中心

·标準質量中心

·中國糧食研究培訓中心

·發展交流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糧食經濟雜志社

聯系單位

·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

· 中國糧食經濟學會

· 中國糧油學會

2010年,與河南省政府簽約共建河南工業大學

2011年,與江蘇省政府簽約共建南京财經大學

機構職責

國家糧食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負責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具體業務、行業指導和中央儲備糧行政管理的行政機構。

國家糧食局的主要職責 :

(一)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劃和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拟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産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二)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糧食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産銷合作。

(三)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拟訂有關國家标準,指導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标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拟訂國家糧食質量标準,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并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承擔中央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中央儲備糧輪換計劃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并監督執行,指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業務。

(六)拟訂全國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國家投資項目。

(七)承辦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糧食局,行政機構直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處理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具體業務,指導全國糧食部門與管理中國的中央儲備糧。

國家糧食局的主要職責:

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政府一直緻力于在調查後提出的宏觀調控和調整,總體供需平衡和國家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計劃導入和導出和建議的中期和長期戰略采購和儲存,以及對國家糧食儲備庫存的繪制。同時,還緻力于起草改革方案為國家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并承接此類項目的實施。制定草案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的全國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管理,并監督實施;對國家糧食流通,儲存和加工設施的建設制定規劃并提交限額以上那些大型和中等規模的項目,按照既定程序批準,并提出框架工作,為糧食收購的價格以及采購保護價和銷售價格限制。要在工作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協調來管理糧食質量标準;制定技術規範糧食倉儲,裝卸和運輸,并監督實施。為了指導全國糧食部門及其職業培訓的管理,引導和促進其技術改造和新技術的擴展,以及海外的交流與合作。

此外,它也負責晶界的統計工作。制定技術規範國家糧食儲備管理和監督其執行情況,并提出在調查後的大小,中央儲備糧和計劃對中央儲備糧的股票的采購,銷售,進口和出口,以确保整體的布局數量,質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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