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的主要職能是:組織進行扶貧開發專項考察、活動策劃、研讨交流、公益宣傳等活動,為會員單位參與扶貧提供法規政策咨詢,以及産業開發、資金籌措、科技應用、人才培訓、信息共享、項目合作等方面協調服務,為政府與社會力量銜接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并承辦政府和有關組織、團體委托的其他扶貧事務。
建設宗旨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習近平扶貧思想,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按照“高端、精準、創新、融合”的辦會思路,廣泛動員、協調、發揮社會力量開展扶貧開發活動,為我國打赢脫貧攻堅戰、實現鄉村振興戰略貢獻力量,在世界減貧行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組織機構
秘書處;綜合辦公室、政策研究室、政治工作室、監督詢查室;産業發展部、鄉村振興推進室、人才培訓部、會員管理部、科技應用部、金融事業部、網絡宣傳部。
會員介紹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協會;
(二)擁護協會章程;
(三)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扶貧事業;
(五)在社會和業内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協會秘書處讨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章程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China Association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
簡稱:CAPAD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支持扶貧開發事業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緻力消除貧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共同富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标。配合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為中國的減貧事業作出貢獻。
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貫徹落實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動員社會力量,集聚有效資源,在推動産業扶貧開發、開展扶貧資金技術信息服務、促進貧困地區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加強扶貧開發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實現中國扶貧開發綱要的任務目标作出貢獻。
第七條本協會的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動員和引導會員企業和社會各界力量,在貧困地區開展産業扶貧開發;
(二)積極争取國家财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優惠政策和支持,拓寬扶貧資金、技術等支持渠道,探索金融扶貧開發的新機制、新路子,建立扶貧開發基金,支持扶貧開發項目;
(三)借鑒國際反貧困經驗,加強與國外政府、企業和國際組織扶貧開發國際交流與合作,包括引進國外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合作;
(四)集聚和創造條件,在貧困地區開展教育、文化、科技、信息扶貧和勞動力培訓與轉移,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和人才隊伍建設,開展扶貧公益事業;
(五)組織開展宣傳、策劃、形象塑造、考察、研讨和交流等活動;
(六)為會員和社會提供相關法律政策、資金、技術、信息與合作等咨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扶貧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建議;
(八)開展有關業務培訓;
(九)接受政府和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為地方相關扶貧協會或其他依法注冊的社會團體。
單位會員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并及時書面告知協會秘書處。
個人會員為熱心扶貧事業,關注社會貧困人口與地區經濟發展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等有關人士。個人會員入會須經1—2名本協會會員介紹。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協會;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扶貧事業;
(五)在社會和業内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協會秘書處讨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的設立、産生和職權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财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标準;
(五)決定合并、分立和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定重大活動包括項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
(九)決定名譽、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會長辦公會的組成人員,以會長辦公會議的形式集體領導,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必須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審議議題須經出席會議成員2/3以上同意生效。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予會長辦公會以下權利:
(一)研究修訂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
(二)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三)對項目資金的募集、管理和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提出建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
(四)研究和确定其他與協會發展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本協會辦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構,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根據發展需要設置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統稱機構)是本協會内部開展工作的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機構根據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劃開展工作。機構的重大事項需經本協會秘書處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實施,接受協會秘書處的監管和服務,對法人負責。
第五章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和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上或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會長、會長辦公會的決策;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産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事業:
(一)繼續履行已經簽訂的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員進行資助項目的合同;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