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

中國憲法

國家根本大法
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适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産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确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内容。
    中文名:中國憲法 外文名:Chinese constitution 地位:國家的根本法 适用主體:獨立主權國家 适用人群:國家全體公民

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基本人權原則

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而确立了基本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也成為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4)權力制約原則或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效力

憲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國家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内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确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于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但在現實裡,憲法并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相應的一套體系來确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于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抵觸,就不能得以應用。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于憲法成為一紙空文。”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

發展曆程

習近平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憲法以中國共産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并把黨所創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為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第一部憲法除序言外,包括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4章106條。毛澤東在杭州主持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

1953年12月27日,毛澤東(附圖:毛澤東在杭州起草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率領憲法起草小組到達杭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起草第一部憲法草案。他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從黨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來我不當國家主席了,誰當也要按照它做,這個規矩要立好。”

在杭州的3個多月時間裡,憲法起草小組從起草憲法草案到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一共完成了4稿,并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讨論修改。對于憲法草案的内容,毛澤東在《憲法草案初稿說明》中進行了總結:一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實施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二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發展國家的民主化;三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加強各民族的團結;四是憲法草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五是憲法草案的結構和文字力求簡明,字數連序言不足1萬字。

1954年3月23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決定在全國範圍内開展對憲法草案的讨論。在吸收各地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修正稿)》。6月11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一緻同意将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标志着憲法起草工作勝利結束。6月14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和《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決議》。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此,1954年12月30日我國發行了一套紀念郵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枚。

第二部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誕生于“文化大革命”後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以“四個存在”、“階級鬥争必須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基本路線”以及“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學說”為理論指導,是一部在特殊時期産生的憲法。如把“文革”産物“四大”寫進憲法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衆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衆運用這種形式”。第二部憲法共4章30條。

第三部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把中國共産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規定的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堅持無産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開展階級鬥争、生産鬥争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内把中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記載在序言中。這部憲法比1975年憲法有了重大變化,但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第三部憲法共4章60條。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分别對這部憲法進行了修改。

第四部

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讨論、修改,并經過全民讨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并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适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等。

其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确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它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和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四個部分,共4章138條。n現行憲法修繕

為了适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對這部憲法逐步進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私營經濟的地位、作用和國家對私營經濟政策作了明确規定;對土地使用轉讓的問題作了補充規定。這是中國第一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9處修改,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及“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寫入了憲法;将“國營經濟”修改為“國有經濟”;将“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修正案内容還涉及政協制度、縣市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再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6處修改,把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國家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作用等寫進了憲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修改。憲法修正案确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内容,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進一步明确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完善對私有财産保護的規定,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作出關于緊急狀态的規定,規定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的職權,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增加對國歌的規定等。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n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現行憲法頒布以來,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曆史進程中、在我們黨治國理政實踐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堅持了中國共産黨領導,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

實踐證明,我國現行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充分體現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好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複興的好憲法,是我們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治保障。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前提,也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部分内容

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曆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曆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曆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争和其他形式的鬥争以後,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确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産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産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将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中國各族人民将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貫徹新發展理念,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态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争還将在一定範圍内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内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争。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内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緻力于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将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曆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争中,将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将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确立,并将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争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赢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争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争,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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