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内部審計協會

中國内部審計協會

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内部審計協會,英文譯名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簡稱CIIA,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審計力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内部審計相關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業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内部審計協會前身是于1987年4月成立的中國内部審計學會,2002年5月經民政部批準,更名為中國内部審計協會。本會經外交部和審計署批準,加入國際内部審計師協會。[1]
    中文名:中國内部審計協會 外文名: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别名: 成立時間:1987年 前身:中國内部審計學會 屬 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2010N

協會簡介

名稱:中國内部審計協會

英文名:ChinaInstituteofInternalAudit,縮寫為CIIA

前身:中國内部審計學會

成立時間:1987年

協會名稱批準時間:2002年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2010N

中國内部審計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内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内部審計協會章程》開展工作。秉承服務、管理、宣傳、交流的宗旨,為中國内部審計的規範化建設、理論探索和實踐經驗的創新、交流、内審人員崗位培訓及後續教育、指導内審機構的業務建設、開展國際間的互動學習、提高内審工作的科學技術水平,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協會宗旨

服務、管理、宣傳、交流,即以内部審計職業化建設為主線,通過向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實行職業自律管理、加強内部審計宣傳、開展國内外交流,不斷提升本會的職業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充分發揮現代内部審計理念引領者、職業代言人、實踐推動者、智力支撐者的作用,以推動我國内部審計事業的科學發展。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李金華

男,中共黨員,高級審計師。原審計署黨組書記、審計長,現任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1962—1966年,中央财政金融學院金融系金融專業學習;

1966—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1年,西北财經學院财金系教師;

1971—1975年,航空部五七二廠财務科會計、會計組組長、十五車間黨支部副書記;

1975—1980年,航空部五七二廠政治部副主任;

1980—1983年,航空部五七二廠黨委副書記;

1983—1985年,航空部五七二廠廠長;

1985年,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廳長、黨組書記;

(1983—1985年中央黨校培訓部培訓班學習)

1985—1997年,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其間:1993.03—1993.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7—1998年,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副書記;

1998—2007年,審計署審計長、黨組書記;(其間:2001.03—2001.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2006.05—2006.07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7—2008年,審計署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8年至今,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中共十四大當選為中央紀委委員,第十五屆、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會長餘效明

女,漢族,1954年4月出生,江蘇常州人。1973年11月入黨,1970年11月參加工作,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哲學碩士學位,高級審計師。現任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中國内部審計協會會長。

1970年11月江蘇省常州中學校辦工廠工人;

1970年12月江蘇省常州市财政局财稅銀行企業财務組專管員、副組長;

1975年10月複旦大學政治經濟學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78年8月江蘇省常州市财稅局一分局預管科幹部、副科長;

1983年4月江蘇省常州市财稅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1983年12月江蘇省常州市财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86.02-1986.07江蘇省委黨校86級第一期培訓班學習);

1987年6月江蘇省常州市審計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1年5月江蘇省審計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

1995年9月江蘇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6年8月江蘇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其間:1995.09-1997.07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科技經濟與行政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1997.03--1997.07在中央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1997.09--1999.05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2002年6月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特派員、黨組書記;

2004年3月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特派員、黨組書記、紀檢組組長;

2004年7月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副會長鮑國明

女,1951年2月出生,1971年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教授,中國注冊會計師、國際注冊内部審計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現任中國内部審計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1985年,畢業于天津财經大學;

1985年至1999年,任南開大學會計系教授、副主任;

1999年至2010年,任國家審計署幹部培訓中心副主任、主任,行政事業審計司司長;

2010年至今,任中國内部審計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鮑國明同志長期從事内部審計的理論研究與教育培訓工作,并有多部内部審計的專着。兼任南開大學、财政部财政科學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學等高校及研究機構的兼職教授,中國審計學會常務理事、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和評審委員會委員。

副會長佟吉祿

男,中共黨員,1958年4月出生,博士,高級經濟師,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佟吉祿同志多年從事财經工作,曆任遼甯省郵電管理局副處長、處長、副局長,遼甯省郵政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兼總會計師,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任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高級副總裁,中國聯合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董事。

副會長劉志遠

男,中共黨員,1963年8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商學院副院長。

劉志遠同志多年從事會計審計教學工作,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曆任南開大學會計學系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商學院副院長。

副會長郝志遠

男,中共黨員,195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副研究員,山西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

郝志遠同志長期從事财經工作,曆任山西省委文教部、文化教育委員會幹事,山西省人民政府幹事、副主任、處長,山西省監察廳副廳長,山西省紀委常委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委員,山西省審計廳副廳長、廳長、黨組書記。

副會長高林

女,中共黨員,1948年10月出生,研究生,高級審計師。

高林同志長期從事财經工作,曆任武漢自行車廠黨支部副書記、車間主任、電鍍廠副廠長、總廠質量管理科長,湖北省審計局幹部、副科長、副主任,湖北省審計廳處長、副廳長、廳長、黨組書記,湖北省人大财經委副主任、預工委主任,湖北省内部審計師協會會長。

副會長沈瑩

女,中共黨員,1965年5月出生。博士,副研究員,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财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局長。

沈瑩同志長期從事國有資産管理、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内控機制建設等方面的研究與實踐工作,曆任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科研所國外比較室主任,财政部統計評價司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價局副局長、局長,财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局長。

副會長賈文勤

女,緻公黨黨員,1966年8月出生,碩士,注冊會計師、高級審計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兼會計部主任。

賈文勤同志長期從事财經工作,曆任審計署外資司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審計署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副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兼會計部主任。

副會長趙宏

女,中共黨員,1953年6月出生,研究生,編審,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法律部部長。

趙宏同志長期從事文學和私營經濟研究工作,曆任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處長、副編審,中國出版發行科學研究所副編審,瑞典、挪威、丹麥人類學、民俗學訪問學者,法律出版社編輯室主任、編審,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研究室副主任兼《工商史苑》雜志主編,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秘書長,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絡部、法律部部長。

副秘書長鹿雲飛

男,遼甯省錦州市人,大學本科學曆,法學學士。現任中國内部審計協會副秘書長。

1989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專業畢業;

1989年8月至1993年2月,北京市法學會工作;

1993年3月至1995年2月,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社工作;

1995年2月至2007年1月,任審計署法規司法規處處長;

(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在青海省共和縣挂職,任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審計署國外貸款援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副主任;

2011年4月至今,任中國内部審計協會副秘書長。

組織章程

中國内部審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内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ChinaInstituteofInternalAudit縮寫為CIIA。

第二條本會是企事業單位内部審計機構和内部審計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是為所有内部審計機構和内部審計工作者服務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管理、宣傳、交流、服務。即對内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内部審計機構和内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内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内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内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内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本會接受審計署、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内部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标準,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内部審計需要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調查研究内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提出指導内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内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内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内部審計技術職稱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開展内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内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中國内部審計》會刊。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内部審計咨詢等中介服務;協調行業内、外部關系。

(七)開展國際交往活動;在中國組織實施國際注冊内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辦理國際内部審計師協會會員的審核、申報工作。

(八)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條件:

(一)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三)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并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個别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計署、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報審計署、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地方、部門内部審計協(學)會保持聯系,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産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财産管理制度;本會資産和财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審計署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審計署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審計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審計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審計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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