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

中共領導機關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是由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的中國共産黨核心權力機構,簡稱中共中央。該機構自1927年中國共産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始設立,取代了此前的中國共産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由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組成。其主要負責人現稱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簡稱中共中央總書記。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1]
    中文名: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中共領導機關 行政級别: 簡 稱:中共中央 駐 地:北京 任 期:每屆五年

主要職權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是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産黨。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隻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讨論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章修正案,并決定提請全國代表大會審查和審議。必要時決定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産生辦法。

(二)選舉産生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通過中央書記處成員,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批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增選、增補中央領導機構成員,增補中央書記處成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聽取和讨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

(四)讨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五)讨論決定國家主席、副主席推薦人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推薦人選。

(六)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委員;決定或者追認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七)讨論和決定黨治國理政、管黨治黨中其他重大問題和事項。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的職權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

機構體制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由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人選應當集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條戰線、各個行業黨的執政骨幹和優秀代表,政治堅定、素質優良、分布均衡、結構合理,能夠擔負起治黨治國治軍、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曆史重任。

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曆史沿革

名稱變更

機構名稱變更

第一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局

第二至四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五屆至今: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

負責人稱謂變更

第一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局書記

第二、三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

第四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總書記

第五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第六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産黨中央政治局主席

第七至十一屆: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主席

第十二屆至今: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任期變動

1922年中國共産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第一個《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1927年中國共産黨第五屆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不再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

自1982年中國共産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開始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駐地變遷

第一屆:上海

第二屆:上海→北京→廣州

第三屆:廣州→上海

第四屆:上海→武漢

第五屆:武漢→上海

第六屆:上海→瑞金→延安

第七屆:延安→西柏坡→北平(北京)

第八屆至今:北京

組成人員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由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組成。詳見詞條: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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