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拒因素

不可抗拒因素

法律名詞
不可抗拒因素,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中文名:不可抗拒因素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出自:《民法通則》
  • 意思: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情形: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

相關規定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合同法》規定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緻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

但是由于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于不可預見的事件。

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标準:一是客觀标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

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隻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标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緻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

債務人對于非因為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産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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