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标準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标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術後,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6、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後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20、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前足缺失;
23、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内骨折導緻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5、下肢傷後短縮>2cm,但<4cm者;
26、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跟矯正視力≥0.4;
31、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2、單眼外傷性青光跟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3、雙耳聽力損失≥56dB;
34、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35、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6、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顔面部畸形經手術複位者;
37、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肺葉切除術;
39、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0、氣管部分切除術;
41、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2、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43、胃切除1/2;
44、小腸切除1/2;
45、結腸大部分切除;
46、肝切除1/4;
47、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8、脾切除;
49、胰切除1/3;
50、女性雙側乳房部分缺損;
51、一側腎切除;
52、膀胱部分切除;
53、輕度排尿障礙;
54、陰道狹窄;
55、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6、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57、輕度低氧血症;
58、心功能不全一級;
59、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0、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L(4000/mm3)];
61、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109/L(2000/mm3)]
6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4、三度牙酸蝕病。
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夥食補助費數;
7、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農村标準隻有城鎮标準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城鎮居住或者收入來源于非農業的可以要求按城鎮标準賠償);
9、殘疾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精神損害賠償;
12、鑒定費;
13、财産損失。
賠償标準
七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四十。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挂号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複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夥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複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确定。
(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