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協定》

《洛美協定》

1975年簽訂的貿易和經濟協定
《洛美協定》的全稱是《歐洲經濟共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洛美協定》。簡稱《洛美協定》或《洛美公約》。它在當前的南北關系中,是最大的經濟貿易集團,締約成員國已達86個。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46個發展中國家(簡稱非加太地區國家)和歐洲經濟共同體9國在多哥首都洛美開會,簽訂貿易和經濟協定。
    中文名:洛美協定 外文名:Lome Convention 發生地點: 主要人員: 訂立時間:1975年2月28日 别名:洛美公約

成員國

截至1999底,參加第四個“洛美協定”國家共86個。

其中,歐洲聯盟(歐共體)15國:愛爾蘭、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意大利、英國、奧地利、芬蘭、瑞典。

非加太地區71國,其中非洲地區48國:埃塞俄比亞、安哥拉、貝甯、博茨瓦納、布基納法索、布隆迪、赤道幾内亞、多哥、厄立特裡亞、佛得角、岡比亞、剛果(布)、剛果(金)、吉布提、幾内亞、幾内亞比紹、加納、加蓬、津巴布韋、喀麥隆、科摩羅、科特迪瓦、肯尼亞、萊索托、利比裡亞、盧旺達、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裡、毛裡塔尼亞、毛裡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南非、尼日爾、尼日利亞、塞拉利昂、塞内加爾、塞舌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蘭、蘇丹、索馬裡、坦桑尼亞、烏幹達、贊比亞、乍得、中非;

加勒比地區15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巴多斯、巴哈馬、伯利茲、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納達、圭亞那、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蘇裡南、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牙買加、海地;太平洋地區8國:巴布亞新幾内亞、斐濟、基裡巴斯、所羅門群島、湯加、圖瓦盧、瓦努阿圖、薩摩亞。

組織機構

(1)部長理事會(CouncilofMinisters),由每個協定簽字國派出一名部長組成。設聯合主席兩名,由雙方各派一人擔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理事會秘書處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2)使節委員會(CommitteeofAmbassadors),由各簽字國派出的大使組成,主席由雙方分别派員輪流擔任。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聯席會議(JointAssembly),非加太地區國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歐洲議會則派出與前者數目相等的代表與會。聯合主席由雙方各派一人組成。聯席會議一年召開兩次。

(4)工業發展中心設在布魯塞爾,負責推動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的投資。

(5)農業及農村合作技術中心設在荷蘭的瓦赫甯恩,負責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農業及其有關領域的信息、調研及培訓。

活動

歐共體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國家建立了“聯系國”關系。曾先後同喀麥隆等18個非洲國家和東非三國(肯尼亞、坦桑尼亞、烏幹達)簽訂《雅溫得聯系國協定》、《阿魯沙協定》,确定雙方在貿易與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

第一個“洛美協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簽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業已到期的上述兩個協定。新協定規定歐共體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33.6億歐洲貨币單位(約合42億美元)的财政援助。

第二個“洛美協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續簽,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歐共體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億歐洲貨币單位(約合74.57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58個。第二個協定引入了穩定礦産品出口收入的機制(Sysmin),以保證非加太地區國家向歐共體出口礦産品的穩定收益。

第三個“洛美協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續簽,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該協定确定了雙方之間的平等夥伴和相互依存關系。根據協定,歐共體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财政援助85億歐洲貨币單位(約合93.5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65個。

第四個“洛美協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續簽,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貿易條款生效。鑒于締約國對該協定的批準程序進展緩慢,歐共體部長理事會決定将其正式全面實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遲4個月,将第三個協定的截止日期相應延長至同年6月30日。

根據第四個“洛美協定”規定,歐盟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的援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頭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億歐洲貨币單位(約合132億美元),其中108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2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總額比上一個“洛美協定”增加40%。第二階段(1995-2000)的援助總額為146.25億歐洲貨币單位(約合190億美元),比第一階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6.58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此外,歐盟用于穩定非加太地區國家農業和礦産品出口收入機制的兩項資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達15萬和4.8億歐洲貨币單位。

1999年,歐盟和非加太地區國家就“洛美協定”續簽問題分别在塞内加爾首都達喀爾(2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國首都聖多明各(11月)舉行了4次非加太-歐盟部長級會議,但均因雙方分歧太大無果而終。

2000年初,雙方在布魯塞爾重開談判,非加太地區國家在人權、貿易優惠制等問題上作出重大讓步,雙方遂于2月3日就簽署第五個“洛美協定”達成協議。協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規定是:民主、人權、法制和良政為執行該協定的基本原則,歐盟有權中止向違反上述原則的國家提供援助;歐盟逐步取消對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單向貿易優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貿易過渡,雙方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完成與世貿規則接軌;歐盟将建立總額為135億歐元的第九個歐洲發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援助,并從前幾個發展基金餘額中撥出10億歐元用于補貼重債窮國等。

第五個“洛美協定”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議定書外,大部分條款于2000年5月31日該協定正式簽字後立即生效,第四個“洛美協定”亦随即終止。

修改

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内容有:

(1)放寬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産品進入歐共體市場的限制,這些國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國的增值部分達45%(此前為60%)者即可進入歐共體市場,其享受專項資助的出口産品增加黃金和鈾兩項;歐共體自1992年起對非加太地區國家開放酒類市場,并減少對其農産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紅柿等農産品的進口限制,且不要求這些國家退還按有關規定已索取的價格補償。

(2)禁止歐共體成員國與非加太地區國家進行任何有毒、危險及核廢料的交易。

(3)從全部财政援助中撥出18%,專門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區國家實施經濟結構調改計劃。1995年11月,歐盟與非加太國家簽署了新的議定書,作為對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該議定書首次将民主和人權問題與歐盟援助挂鈎,并規定非加太國家獲得援助數額的多寡取決于其經濟運行狀況,歐盟還由以往單純負責發放貸款改為直接參與制定援助項目。

談判内容

1998年9月30日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在布魯塞爾就續簽第五個“洛美協定”舉行正式談判,主要内容如下:

(1)關于建立自由貿易區問題。歐盟認為當今世界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趨勢日益明顯,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之間現有的經貿合作方式已難以适應形勢的變化,加之來自世界貿易組織的壓力,因此主張取消非加太地區國家享受的貿易優惠,以建立自由貿易區作為雙方在21世紀的奮鬥目标。非加太國家則要求保留貿易優惠制。

(2)關于将發展援助與人權狀況挂鈎問題。歐盟自1993年9月提議修改“洛美協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議定書中增加“民主幹預”的内容後,在此次談判中繼續堅持将援助與人權挂鈎,還提出應按受援國人均國内生産總值确定援助标準。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不滿,認為歐盟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援助,反對給援助附加政治條件和“劃線”。

(3)關于特惠稅問題。雙方同意取消原協議中有關非加太地區國家工業品和95%農産品所享有的免稅、不限量進入歐盟市場的特惠稅,但在過渡期問題上有分歧。

(4)關于非加太地區國家某些商品進入歐盟市場問題。原協議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生産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農産品在規定數量内可免稅進入歐盟國家,超額部分則需征收關稅。歐盟建議暫時保留此項協議,2004年後再視情而定。非加太國家則要求新協議對此予以保留。

(5)關于原産地“充分累積”制度。原協議規定,來自非加太地區國家或歐盟國家的産品,在非加太地區國家做進一步加工、制作後,即可被視為原産國産,享受特惠稅待遇。歐盟初步計劃在2005年後,向非加太地區48個最不發達國家的全部産品免稅開放市場,并進一步簡化現行有關原産地的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歡迎,但希望能盡快實行。

(6)關于古巴加入“洛美協定”問題。非加太地區國家積極支持古巴加入,但歐盟隻允許古巴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談判,并将其人權和民主狀況作為正式加入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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