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2016年在日本發生的刑事案件
日本當地時間2016年11月3日就讀于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就此引發“11·3留日女生遇害案”。2016年11月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指控其殺害了中國女留學生江歌。12月11日,此案将在東京開庭審理。下午,江歌母親江秋蓮及衆多中國留學生志願者,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集會,征求民衆署名支援。12月20日,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吓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媽媽發文宣布将對其同學劉鑫提起訴訟。 2020年10月27日,上海二中院對江歌母親江秋蓮訴譚斌侮辱、诽謗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的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4月15日,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4月15日9時,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被告答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12月31日,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将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據江歌媽媽江秋蓮微博消息,原定于12月31日在青島市城陽區開庭的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因審判長(院長)突發疾病,開庭審判暫時取消。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中文名: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時間:2016年11月3日淩晨 地點:日本東京中野區家中 遇難:中國留學生江歌死亡

案件背景

被害的中國女生江歌1992年出生于山東青島。2015年,江歌到日本語言學校開始留學生涯,2016年入讀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遇害時年僅24歲。案發前,江歌與劉鑫共同租房居住,兩人租住的公寓位于東京中野區中野6丁目。兩名女孩的共同朋友曾稱,江歌與劉鑫兩人感情親近要好,2016年11月2日兩人還曾一起外出,案發之前也是一起回的家。

嫌犯陳世峰25歲,是來自中國的留學生,在日本大東文化大學就讀碩士一年級,是江歌室友劉鑫的前男友。在案發數月前,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曾與劉鑫共同居住在闆橋區的一所公寓。由于兩人之間發生矛盾,劉鑫搬至位于中野的江歌住處。

案件經過

2016年11月3日淩晨,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案發于日本東京中野區。據日本警方公布,江歌頭部遭利刃砍傷,傷口長達10厘米,案發15分鐘前,江歌還曾報警稱公寓外有可疑人物。但當警方趕到公寓時,看到的卻是倒在血泊中的江歌,江歌被送往醫院不久後傷重不治而亡。

案件處理

2016年11月4日(東京當地時間),江秋蓮抵達東京,随後便展開了一系列簽名請願活動的準備工作,包括在社交網站與軟件上發布信息等,十幾位志願者也加入其中,幫助制作展闆、展示牌等用具。

2016年11月7日,陳世峰被警方逮捕,日本警方逮捕陳世峰的理由是他曾威脅過劉鑫。

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對簽名現場的華人華僑說,如果沒有好心人的幫助,自己很可能已随江歌而去,如今看到有這麼多同胞鼓勵和支持,她有信心繼續走下去。

2017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終于以“殺人嫌疑”對陳世峰發布另一張逮捕令,明确将其定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吓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7年12月22日,陳世峰提交控訴狀,29日陳世峰撤訴,上訴期限是1月4日,東京地方法院1月5号正式公布陳世峰撤訴消息。此案就此結束,陳世峰被執行20年刑期。

2018年10月15日晚,在日本被害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的媽媽發文:“今天,我愛女江歌被害711天。今天,我收到了經過中日國家相關部門公證好的,有關江歌被害案的法律文件,接下來,我将依法啟動對劉鑫的法律訴訟!”江歌媽媽說:“閨女,讓你等待太久了,媽媽對不起你!對不起!對不起!”

2020年6月5日上午9點,生命權糾紛一案,将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

2021年4月15日,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4月15日9時,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被告答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将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據江歌媽媽江秋蓮微博消息,原定于12月31日在青島市城陽區開庭的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因審判長(院長)突發疾病,開庭審判暫時取消。12月31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計劃趕往醫院看望審判長,希望法院能按照程序能下達判決書。

2022年1月4日,澎湃新聞從江歌母親江秋蓮處獲悉,她起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将于1月10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1月19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個人微博發布視頻稱,她接受“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結果,決定不上訴。 1月24日,劉暖曦(原名劉鑫)代理律師胡貴雲告訴澎湃新聞,劉暖曦已經提出上訴。其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訪,未透露更多信息。

2022年1月24日,“江秋蓮訴劉某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上訴期限最後一天,劉暖曦代理律師胡貴雲表示,劉暖曦已經提出上訴。其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訪,未透露更多信息。

2022年1月24日午間,江秋蓮對此回應稱,自己一點都不感到意外,上訴是劉鑫的法律權利,自己會依法應訴。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親訴劉鑫案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本次庭審,劉鑫将出庭。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劉鑫或将出庭。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劉鑫賠償69.6萬元,劉鑫提出上訴。

2022年2月16日9時30分,二審将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2022年2月14日,江秋蓮說她會到庭應訴。劉鑫方面的代理律師胡貴雲同日在微博表示,劉鑫會到庭參加庭審。江歌媽媽今天因身體不适,不出庭參加庭審。

社會影響

2017年5月21日,江歌母親在網上曝光了劉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車牌号等信息。

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十幾名志願者的幫助下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舉行請願簽名活動。很多人聚集在公園内參加活動,大家有秩序地排隊、簽名、并慰問江秋蓮。

案件管轄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依據中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依據最高法《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事件發展

上海二中院發布信息表示,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7年12月20日,陳世峰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該案引起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評論。網民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賬号“Posh-Bin”,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江秋蓮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诽謗,遂以譚斌犯侮辱罪、诽謗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普陀法院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雙雙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二中院認為,譚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殺事件後,非但不表同情,還從2018年起通過網絡對原本素不相識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蓮進行侮辱、诽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诽謗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經查,江秋蓮在江歌被害後通過網絡輕松籌平台發起籌款,去掉手續費,籌得錢款29萬餘元。江秋蓮在日本維權支出律師費、認證費、翻譯費、機票等費用共計30餘萬元。同時,江秋蓮又通過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寶、微信賬号以及工商銀行賬号,接受社會捐贈,但是未提供該部分相關的具體金額及支出情況的證據。因此,江秋蓮指控譚斌捏造其借女兒之死斂财、騙取捐款對其進行诽謗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但譚斌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應在網絡上随意發表言論揣測、指責他人。綜上,上海二中院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價

備受關注的江歌案,終于等來了一審判決。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被判決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院認定,劉鑫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将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緻其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筆總計不足70萬元的賠償,不僅是對江秋蓮這些年來喪女之痛、維權支出的補償,更重要的是亮明了司法态度:對這起影響廣泛的公共案件作出明确是與非的評判,判決明确了對無私救助同胞的江歌的行為予以褒揚,對劉鑫事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的行為予以譴責。這既是弘揚人間正氣,也是以司法判決鞭撻醜陋和自私。 劉鑫雖然不是殺害江歌的兇手,但江歌被殺卻是由劉鑫而起,劉鑫不構成刑事責任,但劉鑫被法院認定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就需要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 事實上,劉鑫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顧,将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見死不救”和冷漠,而是構成侵權法意義上的過錯,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判決是對扶危濟困、誠信友善、知恩報恩等樸素價值觀的一次重申和宣示。好人有好報,不能讓“英雄流血,母親流淚”,江歌對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應得到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助。 身逢難處,受朋友幫助,當有感恩之心;一味自私自利,将救助者置于門外,聽憑其自生自滅,悖德違法。特别是悲劇發生後,劉鑫在網上發布一些刺激性、傷害性的言論,故意刺激死者家屬,“有違常理人情”。不知感恩,不知敬畏,最終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在輿論場裡擾攘多年,一度引發網民選邊站隊、拉踩引戰。之前江歌母親江秋蓮已經提起刑事自訴。這次劉鑫被法院判決承擔近70萬元民事賠償,是對這起事件做了一個法律上的了斷:劉鑫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逃不掉的,用司法判決重申了法理情的底線。 願逝者安息,親人堅強,望自私者能良心發現,旁觀者明辨是非。(央視網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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