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

法律條例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内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無法執行的除外。
    中文名:駁回起訴 外文名:lawsuit rejected 發布單位: 适用情景:主體不适格;被告不明确;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基本定義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是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并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裁定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該用裁定,哪些該用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适用于: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主體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适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争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标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适格與否的标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适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争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隻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确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争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确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内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隻有駁回其起訴。

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受案後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将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内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無法執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争議的是勞動争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争議案件後,發現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内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原告再次起訴的,隻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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