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律專業名詞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發布,是根據1996年國務院197号令《食鹽專營辦法》制定的。根據這個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食鹽生産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等三類,許可證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食鹽生産、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發改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中文名: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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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特制定《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讨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之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食鹽生産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也與此類似。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食鹽生産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食鹽準運證。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制,其管理權此前已下放省級管理。

具體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号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号)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食鹽生産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準運證,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制。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食鹽生産、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産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不得生産食鹽。

第六條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放。 

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後繼續經營者,需重新申領。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産和銷售。

(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産規模。

(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标準要求。

(五)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标準;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标準;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提請國家鹽行業産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産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六)符合食鹽生産合理布局和産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七)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産、銷售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省鹽業主管機構于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前當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産企業申請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文件,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原則進行初審彙總。

國家發展改革委于當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鹽業主管機構的申請文件,并自接到申領文件起,組織專家對申領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的企業按本規定條款和《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标準進行評審驗收。根據評審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内确定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名單,并頒發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在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有效期限内發生變更,須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憑“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的産品質量、計劃執行、經營管理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在生産經營中,由于各種原因達不到本規定第八條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或處以3萬元以下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章 食鹽批發許可證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是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國家标準的達标企業。

第十六條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核發放,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具體核發辦法由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保障食鹽市場有效供應和有利于健全食鹽專營體系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經營區域,确定食鹽批發企業。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各省食鹽批發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章 食鹽準運證管理

第十九條 運輸食鹽需持有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第二十條 食鹽準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食鹽準運證簽證機關應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簽發。開證機關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并将食鹽準運證存根妥善保存,以備檢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食鹽準運證須随貨同行。一車一證,一票(單)一證,一次有效。如不能在準運證有效期限内完成運輸,應及時到開證機關更換準運證。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準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一) 重複使用食鹽準運證;

(二) 超出準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三) 使用過期、塗改、複印、僞造的食鹽準運證;

(四) 銷售地不是準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五) 無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辦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生産許可證)核發)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批發許可證)備案)

附件三、食鹽準運證(樣式)

曆史

中國曆朝曆代都實行了鹽的專營制度,最初的主要原因是稅收。因為認識到鹽是人生活中必不可少而又無可替代的物資,而對其征稅能有效保障稅源的穩定,所以自春秋時期起,統治者幾乎都施行壟斷鹽業的制度,禁止民間私自制造販賣。建國之初,鹽稅仍為财政收入的重要組成,但随着經濟發展的變化,鹽業專營在增加财政收入上的作用已日漸減小。鹽稅占國家稅收的百分比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中國鹽産量世界第一,食鹽供給充足,專營與“社會安定”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以“國家利益”為名保全專營,其基礎已不存在,鹽稅的貢獻已日漸減小,不能再以“保障稅收”為由說明維持專營的合理性。

“食鹽業關系到社會安定”是在“食鹽匮乏”的預設條件下才能得出的結論。古代,乃至建國初期,食鹽因相對缺乏,才成為與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休戚相關的物資。以前中國的鹽以海鹽為主,因受氣候影響大,産量不穩定。十年井礦鹽和鹽湖發展迅速,很多内陸地區都以湖鹽和井礦鹽為主。鹽的産能從1987年的1800萬噸猛增到2000年的4000萬噸。2011年,中國鹽産量8198萬噸,位居世界第一位。

權力下放

2008年,國家鹽業管理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相應移交。新一屆中央政府組建後,國務院推動各級政府簡政放權,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将其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相繼下放省級管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主體已經發生變更。在此背景下,應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刊發第10号令,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國鹽業協會網站一篇新聞稿顯示,該協會理事長董志華在去年底召開的全國鹽業多種經營交流會上表示,鹽業體制改革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行政審批下放,食鹽專營包括兩個核心,計劃管理和食鹽定價,還有3個措施,“食鹽定點生産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運輸準運證”。

董志華表示,其中三證情況:“食鹽準運證”2012年工信部已經明确下放到地方,“食鹽批發許可證”在《食鹽專營辦法》中規定由各省負責;工信部負責的《食鹽定點生産許可證》,據了解也準備下放各省,這樣三證都下放了。

在價格方面,董志華透露,“食鹽價格由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管,也考慮下放,已委托協會向行業征求意見;同時,也向各省發改委征詢意見。主要内容是征求出廠價下放各省,座談會上代表們基本意見是不同意下放。協會同意價格下放。”

董志華稱,“專營放開是大勢所趨,之前價格争取能夠提一點。一旦放開市場競争,一定會有價格波動,就是留給市場競争的空間。”

中國鹽業協會的文章還透露,國務院國資委監事會第十辦事處(負責中鹽總公司等)做了幾個月的調研,于2013年5月寫了39頁的《我國鹽業體制改革報告》,該報告提出,“由于鹽行業總體上長期産大于銷。一方面是鹽廠壓價沖銷食鹽市場,另一方面部分鹽業公司執行專營政策有偏,特别是跨省調撥食鹽普遍存在計劃執行不好、拖欠鹽款和結算不及時等問題,這進一步加重了産銷之間的矛盾,同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顯著背離。”

程龍剛稱,“未來改革方向是慢慢轉向取消食鹽專營,現在隻是向這個方向邁出一小步。大家可能擔心食鹽取消專營後價格會瘋漲,但從日本經驗看,取消食鹽專營後,食鹽價格反而下降。”

影響

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這一制度本身無可厚非,但在現實運行中卻産生了巨大偏差,甚至出現鹽業公司非正常縱向壟斷食鹽市場的不合理現象,使食鹽業運行背離制度的應然狀态。”孫晉表示,鹽業公司的壟斷力膨脹,突破了合法界限仍不斷縱向擴張,因而産生了種種弊端。集中體現在:鹽業公司壟斷力突破食鹽批發環節,對上遊生産領域及下流零售領域也具有控制權,從具體市場的專營(合法壟斷)擴張成為鹽業産供銷全行業的壟斷。這種縱向壟斷行為直接導緻在确定的市場上,鹽業公司作為食鹽産品唯一的經銷商,對專營産品具有壟斷定價的權利,在欠缺制度約束下,食鹽專營經銷商得以壓低生産商的供貨價格,并憑借壟斷地位盡可能地擡高産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實現其壟斷利潤。

廢止

2014年4月21日,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家發改委決定從即日起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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