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一、公開上市退出模式
公開上市退出是指風險企業經過培育,符合公開上市标準的情況下,經過必備程序在證券市場挂牌交易實現股權轉讓的退出方式。公開上市的場所,可以是主闆市場(這主要是符合主闆市場标準的企業);可以是二闆市場(包括各種形式的為中小成長性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市場)。公開市場退出方式的增值潛力巨大,是風險投資的首選模式。
二、并購市場退出模式
企業間的并購行為是企業發展不平衡以及企業戰略實施的必然結果。并購市場是一個具有悠久曆史的市場,并且這一市場是無形市場。風險投資通過并購方式退出,依據并購主體的來源,可以分為企業自身對風險資本股進行的收購,主要是管理層收購(MBO)和企業外部收購。
三、轉售退出方式。
這種退出方式是指風險資本單獨将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股份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這裡的第三方投資者通常為戰略投資者或其他風險資本。轉售方式不同于并購退出方式,在轉售方式下,隻有風險資本會将其所持有的企業股份出售給第三方,其他企業股東保持不變。第三方投資者購買股份的目的通常是為了能夠獲得該企業的技術,或者為了将來能夠對企業進行進一步的收購重組。
四、回購退出方式。
回購退出方式是指風險資本将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股份回售給風險企業,企業的管理人員利用借貸資本或者股權或者其他産權收購該部分股份的退出方式。
五、清算或破産
清算也是風險投資者退出企業的一種辦法。清算主要涉及兩種情況:一是風險企業解散時清算,主要是由于風險企業解散條款出現,或者股東同意解散,以及法律要求解散等情況下進行的清算行為;二是在經營困難甚至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的破産保採護清算。風險投資的巨大風險反映在高比例的投資失敗上,越是處于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失敗的比例就越高。在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且難以扭轉時,解散或破産并進行清算可能是最好的止損辦法。
渠道
我國風險投資最佳退出渠道——出售或回購
1.我國目前不存在二闆市場,而主闆條件對風險企業來說要求太高
由于不存在二闆市場,風險投資企業在國内隻能選擇主闆上市。我國主闆市場對“先天弱小”的風險企業“門檻”太高。《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得少于5000萬元,且必須達到連續三年盈利的要求,香港的創業闆市場和新加坡的SESDAQ市場對此沒有要求,其他方面創業闆的上市條件相對我國主闆市場的要求也較寬泛。因此,通過主闆上市對中國大多數風險企業來說是行不通的。
2.公開上市成本很高
近幾年來,美國風險投資以IPO方式退出的數量正在逐年減少。風險投資家不願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原因主要是這種退出渠道的費用十分昂貴,如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索取投資總額5%-10%的傭金,美國NASDAQ在2001年10月宣布提高企業在NASDAQ市場的上市交易費用,NASDAQ全國市場首次上市費用從95,000美元上調58%,至150,000美元;小型股市場IPO交易費用從10,000美元調到40,000美元。
香港創業闆也根據實際情況,相對提高了企業上市的費用,這為中國風險投資海外上市設置了不小的障礙。除了昂貴的上市費用以外,對風險企業的公衆監督更廣泛,信息披露要求更充分,公司必須更加規範地運作,實際上失去了公司部分控制權和靈活性,也可能增加運作成本。
3.出售或回購相對于公開上市操作簡單,費用低
可以實現一次性全部撤出且适合各種規模類型的公司。股份出售或回購的談判對手通常隻有幾個,所涉及的部門和手續相對要少,可以做到股份的全部轉讓而沒有後顧之憂。對于處于萌芽階段規模弱小、風險巨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這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退出渠道。
4.股份的出售或回購還可以作為風險投資企業回避風險的一種工具
例如,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科投)投資于華諾公司(從事寬帶網絡通訊技術開發及其應用推廣的高新技術企業)之初,雙方在遵循國際慣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設定了管理層回購條約,即北科投投資1500萬人民币,占有30%的股份,一年以後,管理層以1500萬人民币的價格,回購風險投資公司一半的股份。這一條款最大限度地鎖定了投資風險,它保證北科投可以獲得較其他投資人更為優先的套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