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标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所謂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
劃分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的意義在于:
要式行政行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種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備相應的形式,就會因形式違法而被宣布無效;而非要式行政行為就其形式上講,是一種自由裁量性規定,采取哪種方式或形式,行政主體有選擇餘地,原則上不發生因 形式而違法的問題,但同樣可能發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問題。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标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所謂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種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備相應的形式,就會因形式違法而被宣布無效;而非要式行政行為就其形式上講,是一種自由裁量性規定,采取哪種方式或形式,行政主體有選擇餘地,原則上不發生因 形式而違法的問題,但同樣可能發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