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外彙

非法買賣外彙

經濟類違法行為
非法買賣外彙是指中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關于外彙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彙,情節嚴重的行為。
  • 中文名:非法買賣外彙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概念:在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進行外彙買賣
  • 包含:私自、變相或者倒買倒賣外彙
  • 性質:違法行為

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彙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彙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彙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彙,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彙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彙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币在國内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中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彙“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于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彙,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彙收入,極大地幹擾了外彙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彙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彙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彙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彙指定銀行、外彙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彙,根據中國外彙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彙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彙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彙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彙額度。中國境内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彙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範圍内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彙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于非法買賣外彙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币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彙的變相買賣外彙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彙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彙,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中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犯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彙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币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彙罪。

對非法經營外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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