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

解除夫妻關系的文件
離婚協議書(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财産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1]
    中文名:離婚協議書 外文名:The divorce agreement 别名: 簽署國:各國 簽署人:夫妻雙方

内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産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确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要求

關于民政局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問題

一、什麼是民政局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後産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會提供離婚協議書嗎?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範本,但是離婚協議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議的都是财産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并根據情況而自行拟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内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内容上的規範:

(1)明确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内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财産和債務的一緻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内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内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内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申請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失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内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準備材料

夫妻二人都自願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問題已經達成了協議的情況下,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要帶的材料有:

1、身份證

2、戶口本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

由此可見,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用不用帶戶口本的答案已經出來了,需要帶戶口本去辦理。可是戶口本丢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戶口本能離婚嗎?沒有戶口本怎麼離婚呢?

1、申請補辦戶口本

本人寫出戶口丢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登報等);憑本人報告,遺失聲明原件,單位證明或街道居委會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2、到戶籍部門開戶籍證明

一般是去派出所開戶籍證明。本人可向申報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戶籍科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開好了戶籍證明之後就可以拿着戶籍證明、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就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了。

機關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議的内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适。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内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注意事項

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财産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财産、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産生分歧,一方認為财産分割已完畢,說明财産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确約定财産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緻情況下,隻能訴諸法院。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隐匿财産,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财産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财産争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隐匿的其它财産的機會。下面從幾個具體方面來探讨如何簽訂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内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财産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争議不大,即使有争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财産問題卻漏洞較大,“财産已分割完畢”意味着雙方對财産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緻,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财産、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産生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既然财産分割已完畢,說明财産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确約定财産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于争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隻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财産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财産争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财産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隐匿了房産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一般而言,隻要夫妻雙方就房産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産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産權變更手續,房地産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隻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确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産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最後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複(國稅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财産。因夫妻财産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産權歸屬一方,是房産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産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産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産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裡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裡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财産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産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後,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财産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将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号、存款餘額、币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隻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号,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将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産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号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确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财産。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隻需雙方協議并收面明确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将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将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确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緻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财産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的一個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于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8)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後;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确約定的情況下,适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損害他人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9)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隻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确約定的不多,導緻離婚後一旦産生争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确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願,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确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10)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離婚後,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産權的房子裡。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後将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複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緻當事人投訴無門。那麼,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确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若女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内不能自行将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産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産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确約定,并書面告之女方。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将戶口在最短時間内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願意承擔法律風險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女方應在離婚後的三十日内将戶口遷出”之類的語句,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最新範本

男方: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證号碼:

女方:某某,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證号碼:

男方與女方于年月認識,于年月日在登記結婚,婚後于年月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因緻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緻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随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号:)。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産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元,雙方各分一半,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産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産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内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男方。

⑶其他财産:婚前雙方各自的财産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确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債務由方自行承擔……)

雙方确認夫妻共同财産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财産,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産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财産分割基于上列财産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隐瞞、虛報、轉移婚内共同财産或婚前财産。如任何一方有隐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财産外的财産,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内有轉移、抽逃财産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隐瞞、虛報、轉移的财産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隐瞞、虛報、轉移财産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隐瞞方無權分割該财産。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争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女方:

簽名: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