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道夫·艾希曼

阿道夫·艾希曼

納粹德國高官
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1906年3月19日—1962年6月1日),納粹德國的高官,也是在猶太人大屠殺中執行”最終方案“的主要負責者。被稱為”死刑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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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作品:
  • 主要成就:
  • 中文名:阿道夫·艾希曼
  • 英文名:Adolf Eichmann
  • 國籍:德國
  • 出生年月:1906年3月19日
  • 逝世日期:1962年6月1日
  • 出生地:德國索林根
  • 職業:納粹德國的高官
  • 信 仰:種族主義,納粹主義
  • 事 件:在猶太人大屠殺中執行”最終方案“的主要負責者

人物曆程

艾希曼出生於德國的索林根,由於小時候膚色較深,而被同侪笑為猶太人。之後艾希曼加入納粹黨,1934年由於負責達豪集中營而受到海德裡希的賞識;1937年艾希曼曾經前往海法與開羅,研究将猶太人移住巴勒斯坦的可能性,後來艾希曼向納粹方面以經濟理由反對将猶太人移往巴勒斯坦的計劃。

1942年艾希曼出席萬湖會議,并且被任命負責屠殺猶太人的最終方案,并且晉升中校;将猶太人移送集中營的運輸與屠殺作業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負責。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艾希曼被美國俘虜,但之後逃脫,在經過漫長的逃亡旅行後,艾希曼流亡到阿根廷。但是1961年以色列的情報部門摩薩德卻查出艾希曼的下落,并且於1960年5月11日将其逮捕,并秘密運至以色列。艾希曼的逮捕方式由於類似綁架,也引發阿根廷與以色列的外交糾紛。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於耶路撒冷受審,被以人道罪名等十五條罪名起訴;這次的審判也引起國際的注目,由於有不少的大屠殺受害者出面作證,以色列政府将艾希曼安排在防彈玻璃後方受審。艾希曼面對對其犯罪的控訴,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處有罪并被求處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處以絞刑。

評述

對于艾希曼的審判,政治學家漢娜鄂蘭曾經與其著作《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到,艾希曼所犯的罪不是對猶太人犯罪,而是對人類犯罪;如果将對艾希曼的審判視為反猶太人的象徵來審判,将造成誤導而導緻掩蓋納粹的罪行。

阿道夫·艾希曼希特勒對猶太人實行種族滅絕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真正成為一個思想問題,是在六十年代的耶路撒冷。此前,艾希曼一直化名奧托。海尼格和理查德。克萊曼特隐藏在南美洲,直到1960年才被以色列特工人員查明,并在阿限廷内地的一次大膽行動中将其逮捕歸案。在接下來那場漫長而著名的審判中,罪責及其承擔的問題,又重新折磨着人們,尤其是漢娜。阿倫特小姐的卷入,使事情有了哲學的意味。

阿倫特小姐是海德格爾的學生,著名的思想家,《極權主義的起源》一書的作者,她就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審這一事件,為《紐約客》雜志寫了一系列文章,并在此基礎上出版了《耶路撒冷的艾希曼:關于尋常的罪惡的報告》一書。她出席了審判現場,研究了許多令人棘手的材料和記錄之後宣稱,艾希曼在内心裡并不是一個納粹主義者;他加入納粹黨時,并不知道希特勒的計劃;蓋世太保在巴勒斯坦移民中為猶太人提供了幫助;希姆萊也有其憐憫之心;用毒氣殺害猶太人的計劃源于希特勒的安樂死計劃;總而言之,艾希曼是一個謙遜的人。阿倫特居然還引用了艾希曼的聲明:“我本人對猶太人沒有仇恨。”

她同情艾希曼,悲歎道:“哎,沒有人相信他。”這是驚人的,它與曆史事實的出入太大,因為就連艾希曼自己在戰争結束時也曾狂叫:“當我走進墳墓時,我會因為殺死了500萬猶太人而大笑,這件事給我帶來了極大的滿足和快感。”阿倫特小姐所作的辯解是,艾希曼許多時候并沒有親手實施屠殺,但這能作為給艾希曼開脫的理由嗎?耶路撒冷地方法院發表的說明或許可以回答阿倫特小姐:“依我們看來,把受害者送往地獄的法律和道德的責任,不比他親自實施死亡的責任小,甚至更大。”這才是事實的真相,阿倫特無視這一點,為此遭受到了猛烈的攻擊,她後來被人描述成是一個充滿輕信和偏見的人。

作為曆史學家的阿倫特可能的确是失敗的,但作為思想家的阿倫特依然有意義。她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告訴我們,艾希曼為自己辨護的一個重要論點是,“沒有外在的聲音來喚醒他的良心。”正如另一個高級納粹分子恩斯特。卡爾登勃魯納于1946年在紐倫堡審判的被告席上所哭訴的:“我隻是履行了情報機關應該履行的職責。我拒絕做希姆萊的替罪羊!”這些言辭雖然不能為他們洗刷滔天罪行,但它對生活在那個時代的每一個人的挑戰是極為有力的。至少,它為我們提供了新的思想路徑:在一場有共謀意味的民族性犯罪裡,個人承擔罪責的最後限度在哪裡?艾希曼不是普通的罪犯,他的暴行是否普通的法庭可以審判得了的?

艾希曼說,沒有外在聲音來喚醒他的良心,所以他所做的不能全由他一個人來承擔,何況在那種境遇裡,他沒有理由不執行元首的意志。這個辯護在普通情況下肯定是荒謬的,因為艾希曼作為一個成年、健康而有自由意志的個體,必須為自己所作出的每一種選擇負道義和法律的責任。而事情卻沒有這麼簡單。

赫内的《黨衛軍》一書記載了一位奧斯維辛幸存者的回憶,他說:“在我認識的黨衛隊隊員中,幾乎沒有一個人說不出自己不曾救過别人的性命,虐待狂是少數,真正具有病态主動犯罪的不超過百分之五至十。其他的都是完全正常的人,他們完全能分辨善惡,他們都知道發生的是什麼事。”也就是說,每一個納粹都是有理性的,有正常的選擇能力,他們對猶太人的屠殺是有計劃、有目的的。

更有意思的是,納粹的劊子手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都是不乏正直和道德的公民(《索菲的選擇》中所描繪的那個奧斯維辛司令赫斯就是這樣一個人),殺害猶太人在他們看來隻是忠于法律的工作。想想,一個平時循規蹈矩的人,卻能為了所謂的國家利益,面對幾百萬人的鮮血而無動于衷!理性和非理性會如此奇怪而和諧地統一在艾希曼等人身上,确實給我們留下了一個巨大的謎。紐倫堡審判時,許多納粹都辯解道,作為一個軍人,執行法律和服從命令是天職,何罪之有?這确實是一個思想的難題,涉及到錯誤的法律是否要執行的問題,何況外面還有聲勢浩大的群衆支持的聲音。

今天回過頭來看,許多的曆史事實證明,當一個民族的多數人都卷入一場犯罪時,也許真的存在一個良心需要被喚醒的問題,否則,個體在整個時代的壓力下會更多地憑巨大的慣性活着,而難以作出獨立、正義的選擇。就像我國的“文革”時期,許多人都在偶像崇拜中變得瘋狂、盲從和非理性一樣,事後讓人覺得難以理喻,它決非“上當受騙”這四個字所能簡單概括的。回想起來,即便像顧準這樣的人,若非過早就被體制抛棄,身陷囹圄,要産生那些有反叛意味的清醒思想,怕也是難的。

由此我想起哲學家雅斯貝爾斯在戰後的反思:“我們全都有責任,對不義行為,當時我們為什麼不到大街上去大聲呐喊呢?”雅斯貝爾斯從哲學的角度對每一個人發出了質問,意即在一場民族性的黑暗面前,光審判幾個艾希曼是不夠的,隻有每個人都完成一次内心的審判之後,民族精神的救治才可能有效,因為在那場劫難裡,許多人都用贊成或沉默投了納粹一票。真正該悲哀的是,事實往往與之相反,多數人是希望把不堪回首的往事從記憶中抹去,以推卸責任,如導演陳凱歌所說:“無論什麼樣的社會或政治災難過後,總是有太多原來跪着的人站起來說:我控訴!太少的人跪下來說:我忏悔。當災難重來時,總是有太多的人跪下去說:我忏悔。而太少的人站起來說:我控訴!'文革'以後也正是如此。

問到個人的責任,人們總是談到政治的壓力,盲目的信仰,集體的決定等。當所有的人都是無辜者,真正的無辜者就永遠沉淪了。“我們全都有責任”,并非鼓勵秋後算帳,而是希望由此給罪惡設定一個最低限度的防線,它指的是,我們對已發生的劫難有責任記住,對未來不緻重犯類似的罪惡有責任防範。一個沒有記憶的民族也就沒有未來。

索爾仁尼琴在暗中寫作《古拉格群島》時,許多人勸他“讓過去的過去吧”,并說:“如果常常牢記過去,會失去一隻眼睛的。”索爾仁尼琴回答說:“這句諺語的下一半卻是:忘記過去,你會失掉兩隻眼睛。”問題依然存在。那些在巨大的蒙昧與慣性下生活的人的所作所為,在今天可以得到原諒,但艾希曼的辯護詞沒有外在的聲音來喚醒他的良心卻無法被抹去:希特勒是經由每個人投票選舉上台的;屠殺猶太人赢得了許多普通德國人的支持;更還有哲學家海德格爾(時任弗萊堡大學校長)之流為“領袖”的意志助言:“大加稱頌的'學術自由'應遭到德國大學的唾棄。

領袖本人而且他一個人就是活生生的、本來的德國現實及法律。”正是有了這種令人驚訝的所謂的群衆基礎,納粹慘絕人寰的種族滅絕計劃才能得以順利地實施。因此,今後為了防止暴政的重現,最該警惕的恐怕還不是希特勒或艾希曼這些個人的再生,而是産生希特勒和艾希曼的土壤:非理性或屈從于暴力的群衆。這個群衆包括你和我在内的每一個個人。

有一句話也許值得我們銘記于心:對極權政府的擴展不作決定,就等于決定支持。

并不是說,艾希曼由此就能逃脫公義的審判,以色列為他做了3000多頁的案情記錄,完全符合史實,他于1962年5月31日被判絞刑,可謂死有餘辜。但我每思及他那句沒有外在的聲音來提醒他的良心的辯護詞,内心就會發冷,它向我們重申了這樣一個事實:面對黑暗的時候,最可怕的就是普遍的沉默;在反抗的聲音停止的地方,暴政一定會大行其道。

無罪的辯護

一、 第二天繼續開庭。審判進入了法庭辯護階段。

對于阿倫特來說,這是她人生中最艱難的一天。像艾希曼這個人人皆曰可殺的惡魔,推向法律的斷頭台,是正義得到了伸張,而她作為一個猶太人,一個自由和正義不遺餘力的捍衛者,一位叫對集權主義,國家主義的透辟剖折蜚聲世界的政治哲學家來為她的被告人辯護,她需要的是更多的勇氣和人類理性的力量。

對于審判的法律辯護,阿倫特不願重走紐倫堡審判的老路。她的責任不是為艾希曼作無罪辯護,而是尋找法律公平與正義的可能性,她不是一個單純的律師。當然,在耶路撒冷,作為猶太人,艾希曼作無罪辯護,要承擔什麼後果,她也是清楚的,她不願冒個風險。

阿倫特辯護的中心問題是艾希曼該以什麼名義受審,并陳述艾希曼犯罪實質。作為一個哲學家和法學家,她首先要提出的是問題,而不是路人皆知的結論。審判事關正義,她提出的也正是正義的問題。阿倫特認為,“審判的目的應該是表現正義,而不是其它的。”但這次審判卻隻表現了其它的東西;痛苦、怯懦、背叛、恥辱,也許尤其是複仇。沒有約束的人是野獸,是盧梭和弗洛依德所謂文明秩序或文明前的自然人,根源于良心(或者按基督教的觀點,根源于原罪)的道德沒有法律的外部力量不足以擔負約束人的任務。因此,審判的正義在最初就有一個可怕的、報複的基礎。我們現在可以認為它是非公平的。其次,正義的概念是根源于自然法,它要求人為了破壞道德秩序本身而受懲罰。盡管如此,正義本身應該是一個普遍的标準。艾希曼應為了他的反人類罪,而不是反猶太人罪受審。

“艾希曼是以反人類罪,還是反猶太人罪而受審,這是一個抽象的問題。沒有必要提出這種區别。納粹的罪惡如此巨大,艾希曼在其中的共謀責任,無論大小,都十分清楚。”

紀德.哈瑟爾聲辯道。他試圖把阿倫特引導至“共謀責任”問題上來,繼續一場紐倫堡式的辯論。

阿倫特的陳述,很像一場哲學答辯:

“為什麼要提出像艾希曼應為反人類罪,而不是反猶太人罪而受審判這樣的問題?這裡涉及到一個人的自我認同和世界概念的問題。在地方性認同人類的普遍标準之間,始終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難解的緊張。尤其是我們猶太民族,它的文化和曆史遭遇都使它偏重于地方認同。而忽視了有超越種族與國家之上的單一的普遍标準存在。雖然猶太人複仇的呐喊是可理解的,在這個事件中,如果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街頭被直接擊斃——一個直接的複仇行動,正義可能被更好地滿足了。此案審判的合理性不是因為反猶太人罪,而是因為反人類本性罪。着眼點不僅是受害者,還有行為本身。”

讓阿倫特擔心的不僅是審判的名義問題,而更重要的是隐藏在審判背後的實際究竟是什麼?

從阿倫特對艾希曼所犯罪性質的分析不難看出,她認為以色列人并不理解艾希曼所犯罪行獨特的新性質,這表現在他們将艾克曼一案看作是調查反猶太人罪行。對以色列人來說,納粹是在反猶主義傳統中所犯的長長的一系列暴行之一。而在阿倫特看來,納粹的罪行,理性地屠殺整個種族群,是人類曆史上新—種可怕的可能性的開始。

但以色列人一開始就試圖将艾希曼不是作為一個人,而是作為一個象征來審判。在審判前以色列總理本一古裡安就說:“在被告席上受到曆史審判的不是一個個人,不隻是納粹政權,而是貫穿曆史的反猶主義。”阿倫特敏銳地發現了藏在這個目的後面的幾個動機,向世界表明猶太人的命運,以俘獲世界各國的良心作為保衛以色列國家的一種手段;向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猶太人表明作為少數族群生活的悲慘;向以色列人民表明猶太複國主義對于恢複猶太英雄主義的有效性。這些動機顯然是出于以色列國家生存的考慮,與正義并無關系。

以色列領導人是一個非常講究實際的集團,他們對于大國的理想主義幾乎不抱幻想。生存是他們的第一原則。為了生存,他們可以發動先發制人的戰争和制造挑釁,而無視正義的原則。拉封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艾希曼受審判前些年,以色列情報機構的特務放火燒了開羅的美國新聞處大樓,以栽贓于埃及人,在美國煸起反納塞爾情緒。當陰謀敗露後,以色列情報機構僞造文書,證明當時的國防部長拉封批準了這次行動,拉封被迫辭職。雖然後來拉封不顧本一古裡安的反對證明自己無罪,但他的政治生涯就此斷送,以色列書報檢查官有一年多不許讨論此事,全部細節至今仍不清楚。

對于一個心靈上還留着德雷福斯事件傷疤的民族來說,拉封事件令人痛苦地提出了道德與政治權宜之計的關系問題。為了政治的權宜之計踐踏正義的原則可以原諒,那麼正義最終是否還能存在?在阿倫特看來,以色列用一個普遍要求(正義)來掩蓋其政治性目的,說明它的動機是“意識形态”的。她的結論是:政治利益而不是正義的目的,構成了以色列政府的審判行為。正是這種對以色列政府的誅心之論,激起了以色列人憤怒的風暴。

“任何對正義單一的強調都必然要将法律與道德分開;它反而把後者歸到人與人之間的私人領域,而給法律一種形式的性質。”

阿倫特看到,在耶路撒冷的這場審判常常是一種“審判表演”,甚至時常是一場“群衆大會”,而不是正義統治的法庭。 “從法律來講,一個人必須不是因為他是什麼或為了他代表什麼而受審,而是為了他所做的受審,并隻能是這樣。”阿倫特發現,這個案子是目的在猶太人遭受的苦難上,而不是艾希曼所做的事情上,用檢查官哈瑟爾說,這種區分是不重要的。因此有五十多個證人的證詞隻說了自己的苦難,卻與艾希曼的特殊行為無關。審判的氣氛就是證人一個接一個試圖引起聽衆對與被告的罪行沒有任何聯系的事的注意。“正義要求被告被起訴、辯護和判決,所有其它似乎是更重要的問題……應該被暫時擱置。”因為“審判的隻是(艾希曼的)行為,而不是猶太人的痛苦,不是德國人民或人類,甚至也不是反猶主義和種族主義。法律之所以不同于純粹的報複,就因為它有道德的象征意義。”

二、 阿倫特進一步陳述:“艾希曼是什麼象征?反猶主義的象征,當然。納粹主義的象征,的确。這都不成問題。

但什麼是納粹主義?什麼是這種特殊的反猶主義?某種獨特畸變的東西嗎?德國民族特性中的一個因素,因此就意味着全體德國人都有罪?非猶太人的基督徒的某一方面,因此就是基督教曆史特有的嗎?是人類經常發作的攻擊性疾病?”

對于以色列人來說,艾希曼似乎是所有這一切。阿倫特是以她自己的方式把艾克曼作為一個象征的。

“他是一個個人,阿道夫.卡爾.艾希曼的兒子,艾希曼隻是一個‘普通人’,既不是‘堕落的人也不是施虐狂’,隻是‘極度和可怕地正常’。這個案子引出的問題是一個普通人,為什麼要服從罪惡?”

對阿倫特來說,雖然由于正義的法則此案應該隻處理個人,但艾希曼曆史地是一種“新型罪犯”,他颠覆了近代司法系統中同行的假定:做錯事的企圖對于犯罪是必要的,他不能用以色列入試圖運用的通行的成文法來審判。沒有做錯事的企圖并不因為艾希曼是一個不同的法律。但阿倫特關心的還不是審判的方法,而是這個象征的性質。她堅持艾希曼不是像以色列檢查官所講的是一個“堕落的施虐狂”,一個“魔鬼”,而是一個普通人。但一個普通人如何犯下了這樣駭人聽聞的滔天罪行?這才是阿倫特要追索的問題。

三、 阿倫特指出,希特勒一次在論修辭學的手冊上寫遭,群衆示威“必須給小人物的靈魂烙上自豪的信念,雖然他是一個小人物,但卻是一條巨龍的一部分。

”艾希曼在納粹這台機器上既不是齒輪也不是螺絲釘,這種形象是太勉強了,不能理解人們對那種能讓他們發洩他們對于重要地位和無限權力的饑渴與妄想的形勢的反應。艾希曼在納粹運動中看到了他的機會并敏捷地把握住了這些機會。他有一個領袖,一種合法性(納粹的種族優越性思想)和一個允許他表現出他虛誇的巨龍的驕傲。但一個人怎麼能如此積極地投身屠殺并那麼容易就找到良心的寬慰和平靜?他怎麼對付由血淋淋的屠殺産生的可怕情感?對原始人來說,始終有共同的滌罪,但現代人需要巧妙的欺騙。艾希曼的納粹通過使用“語言規則”來使他們與事件保持距離。

例如,在希特勒的第一号戰争命令中,“殺戮”一詞便被“給予仁慈的死亡”所代替。在納粹的“客觀”語言中,集中營用“經濟學”術語來讨論,屠殺是一個“醫學問題”。所有官方通信都遵守這種“語言規則”。阿倫特指出,“很難在文件中找到像‘滅絕’、‘消滅’或‘殺掉’這樣大膽的詞。給殺戮規定的代名詞是‘最終解決,、‘疏散’和‘特殊處理’。驅逐出境被稱為‘換住地’。但僅僅僞裝是不夠的。普通人在從事這種觸動良心的行為時必須感到一種更高的目的,諸如‘決定命運的戰鬥’ (艾希曼稱之為‘中肯話’)這樣的口号和警句的作用,就是用從事某種偉大事業的責任來淹沒個人的感覺。”

打動這些已成為劊于手的人心的隻是正在從事某種曆史性的、偉大的、獨一無二的事情(“一個兩千年發生一次的偉大任務),因此它一定是難以承受的。阿倫特所有這些論證的要點是:像艾希曼這樣的普通人,很容易成為一個将全部人口作為多餘消滅的制度的一部分,他們不是以蒙古遊牧部落的方式(那裡至少是原始的功利主義在起作用),而是把它作為一個由于世俗意識形态無意識沖動的計劃。沒有任何約束,對于追求觀念的人來說“一切都是可能的”。這個制度就是極權主義制度。

四、 談到極權主義,阿倫特顯得特别激動,這位哈佛大學的自由主義學者,把法庭變成了一個講演廳。

“極權主義不隻是破壞私生活,用國家摧毀社會,這可說是決不會完全可能的,很快就會失敗,而是一種意識形态的創造——‘種族’或‘曆史’通過元首或黨來說話,它是更高的法律的統治。老式專制主義是個人專橫意志,除了優勢力量或傳統外沒有合法性。極權主義運動的力量在于創造一種合法性,這種合法性不僅淩駕于普通關于謊言、欺騙和偷竊的道德,而且把對于屠殺的顧忌視為微不足道的資産階級情感。極權主義社會通過創造了一種新型的對其目的的服從,既不同于軍事化的政權,也不同于以前的專制主義。基督教的罪惡感迫使人們把有罪感内化為良心,用自律來代替外在約束;但極權主義在其追随者中灌輸了一種免罪許可,它用更高目的來代替良心。雖然任何社會都不可能長期是極權主義的因為沒有某種強烈的忠誠、某個戰時的敵人或通過恐怖産生的服從,人的多種多樣的欲望是不可能被固定為一個目的的。但由于現代社會集中權力和國家強制行為操縱多數人的結構性傾向,極權主義的潛在性将會是一個不時采拜訪的幽靈。”

阿倫特最後陳述:

“納粹的罪行不是曆史的局部與偶然。史無前例的東西一旦出現,就可以成為未來的先例,所有涉及‘反人類罪’,的審判都應該根據一個仍是一種‘理想’的标準來判決。在大規模屠殺已變為普遍時,法庭再将艾希曼一案作為反猶太人的象征來審判,是以地方的标準來處理普遍的問題,完全誤導甚至掩蓋了納粹罪行對于這個時代的真正意義。何況,如果隻承認局部标準而無視普遍标準,任何罪行都可找到堂皇的借口。”

阿倫特清楚,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綁架艾希曼就公然踐踏了國際法。這樣,将來某個非洲國家就可以去美國綁架一個種族隔離主義者,然後将他弄回加納或幾内亞審判他的反黑人罪。果真如此,任何正義的事業都将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如果沒有普遍的原則的标準,人類面臨的那些普遍而嚴重的問題就無法得到深入的認識解決。

阿倫特的法庭辯護,對法官沒能産生任何法律意義,他們把她視為一個學者的思辯。

以色列政府需要煽動一種複雜的曆史感情。可以把猶太人過去幾十年在納粹鐵蹄下所遭受的迫害和屠殺濃縮成一句話,一個結論——複仇!隻有親身經曆過這一切的人,才能真正深切體味“複仇”這兩個字的真正含意。

1962年5月底——事隔兩年之後,阿道夫.艾希曼,被以色列最高法院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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