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

開除公職

法律學術語
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中文名:開除公職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對象:幹部 例外:除名

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财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詞語辨析

免職屬于中性詞,與撤職、開除有着本質的區别。免職既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适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開除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别的。撤職,是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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