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财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詞語辨析
免職屬于中性詞,與撤職、開除有着本質的區别。免職既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适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開除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别的。撤職,是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