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詢證函

銀行詢證函

詢證性書面文件
銀行詢證函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銀行發出的,用以驗證該企業在銀行的對公業務以及出資情況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的詢證性書面文件。[1]其特點是滿足單位客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在銀行已開辦的各種業務情況的詢證需求。
    中文名:銀行詢證函 外文名: 别名: 發行機構:會計事務所 屬性:文件 執行機構:銀行

适用範圍

單位客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申請銀行詢證業務時,可使用銀行詢證函。

業務範圍

根據《财政部、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會[2020]12号)、《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辦會[2020] 21号)要求,銀行詢證函包括以下内容:銀行存款、銀行借款、注銷賬戶、委托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彙票、商業彙票貼現、商業彙票托收、信用證、外彙買賣合約、證券或其他産權文件托管、銀行理财産品、資金歸集等對公業務以及投資人(股東)出資情況。

要點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财政部、銀行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确證答複。

1、分清銀行餘額的詢證和銀行發生額的詢證。餘額是某一截止時點之前所有發生額的最終結果,通過詢證銀行餘額可以證實截止某一時點的銀行餘額是否真實存在。發生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通過詢證銀行發生額可以證實某一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如在驗證投資人以貨币資金投資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額的詢證。在對資産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餘額的詢證。

2、正确簽章。發函方應該簽署公章。複函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别在“數據證明無誤”、“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簽署單位公章,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以單位内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3、如實填寫,及時回複。發函方應根據本單位帳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複函方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原始記錄核對,按銀行詢證函項目逐一填寫,填寫完畢後及時回複至會計師事務所,并按有關規定向發函方收取詢證費用。

4、注意銀行詢證範圍。銀行詢證不僅包括某一截止時點有餘額的銀行,還包括存款、借款、托管證券、應付票據已結清的帳戶。因為有可能存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銀行借款或其他負債存在;也有可能借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5、詢證程序要恰當。注冊會計師寫好詢證函交給被審計單位蓋章後,應親自将詢證函寄出,不可将詢證函交給客戶,從客戶取得詢證函回函要評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

6、詢證工作底稿要齊備。銀行詢證的名單、寄發詢證函的郵費單據複印件、到銀行實地詢證的工作記錄等工作底稿要齊備,附于銀行有關項目審定表下。正确運用銀行詢證函對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銀行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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