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與合同債務有密切聯系。[1]
    中文名:違約責任 外文名: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别名: 合同法:第107條 民法通則:第111條 違約形态:不能履約、不完全履約等 分類: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特點

1.債務是因,責任是果,無債務則無責任,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後果。責任的實現并不以違約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不論違約者是否願意,均不影響債務的實現。可見責任體現了強烈的國家強制性。正是由于責任制度的存在,才能有效地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給予債權人充分的補救。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産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則應負其他責任。例如,行為人違反了侵權法所規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産和人身的義務,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則行為人應負侵權責任。再如,訂約當事人在訂約階段,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産生的忠實、保密的義務,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将産生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所以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責任相區别的主要特點。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如前所述,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由于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這種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隻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例如,甲乙之間訂立了買賣合同,在甲尚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該标的物被丙損毀,緻使甲不能向乙交付該标的物,甲仍然應當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得以标的物不能交付是因為第三人(丙)的侵權行為所緻為由,要求免除其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從中國合同立法的實際情況看,對違約責任性質的認識經過了一個過程,即從當初的以制裁為主演變到現在的以補償為主。具體說,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主要目的在于消除由于其違約而給合同履行帶來的不利影響,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違約責任主要應體現補償性,這符合現代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例如,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不能過高,否則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減少數額。作為違約責任主要形式的賠償損失應當主要用于補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而不能将賠償損失變成為一種懲罰。受害人也不能因違約方承擔責任而獲得額外的不應獲得的補償。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從根本上說是平等、等價原則的體現,也是商品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根據平等、等價原則,在一方違約使合同關系遭到破壞,當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時,法律通過違約責任的方式要求違約方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給予充分的補償,從而使雙方的利益狀況達到平衡。

當然,強調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不能完全否認違約責任所具有的制裁性。因為違約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此種強制性也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制裁性。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強迫其承擔不利的後果,本身就體現了對違約行為的制裁。正是通過這種制裁性,使得這種責任能夠有效地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實現。

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盡管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特點,但是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對一方的違約責任作出事先的安排。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此外,當事人還可以設定免責條款以限制和免除其在将來可能發生的責任。對違約責任的事先約定,從根本上說是由合同自由原則決定的。此種約定避免了違約發生後确定賠償損失的困難,有利于合同糾紛的及時解決,也有助于限制當事人在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還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但是,承認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和減弱違約責任的強制性。為了保障當事人設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公正和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加以幹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違法行為而依照民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中國《民法通則》第六章中的“民事責任”包含了兩種責任,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見,違約責任不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國民事責任制度的組成部分。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違約責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和各種補救措施(如修補、替換等)。

把違約責任歸于民事責任的一種,這是為了強調違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而不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方式。盡管在某個民事法規中可能涉及到多種責任形式和規定,但從法律淵源上講,關于這些責任的規範應屬于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内容,而不能将其包括在民事責任制度之中,民事責任方式不應包括行政及刑事責任。就違約責任來說,一種違約行為可能會造成多種危害後果,如不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而且對國家利益亦可能造成損害,違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也可能多種多樣,但違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且隻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而不應涉及作為第三人的政府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如果在違約責任中包含行政、刑事責任,不僅使責任性質難以界定,而且必然混淆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導緻國家權力任意介入合同關系中,由此造成合同難以體現平等自願的特點。違約責任制度作為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對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通過違約責任制度的實施,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僅可以有效地制裁違約行為,遏制違約行為的發生,而且可以對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補救,并将有助于貫徹誠實守信、遵守諾言、尊重他人的勞動和财産的社會主義道德規範,有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構成要件

一方面,違約責任的産生是以合同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以後,将在當事人之間産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面,承擔違約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法律後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後果。《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種類

(1)當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财産、賴賬不還等。

(2)當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幹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周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當。常見的有産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标準不符、産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确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相對性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隻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

3.租賃合同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4.承攬合同

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5.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非主體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号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标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隻需采取适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産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币,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确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主要形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指雖然要對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是還要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特殊情況除外,如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

(2)采取補救措施

對于能夠采取補救措施的情況,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采取補救措施,但這一方式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用其他形式承擔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在《合同法》中,原則上不适用懲罰性損害賠償,非違約一方能夠得到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相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一個限度,即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情況向對方交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約定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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