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

股東

股份公司的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1]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财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财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中文名:股東 外文名:Shareholders 别名: 作用: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意義: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

簡介

《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将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并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并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将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将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法律地位

1、股東享有股東權。即指股東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基于自己的出資或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2、股東一律平等。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質、數額享受平等待遇。

3、雖說股東權利一律平等,但是大股東和小股東相比還是有一定的差異。

4、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5、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權益

①自益權,即因出資而自身享受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獲取股息和紅利的權利。在公司清算之後分得公司剩餘财産的權利,在自己的利益難以得到公司決議保障時請求公司收買自己股票的權利等。

②共益權,即因出資而享有對公司事務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東享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對有關決議進行表決的權利,享有了解公司的财務和業務狀況的權利。

③普通股東權,即公司普通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

④優先股東權,即在盈利分配和剩餘财産分配方面較普通股東優先,但在表決權方面,優先股東往往受到限制。優先股東權的具體内容是根據各國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來确定的。

權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财務會計報告;

(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财産的分配;

(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股東提出查閱第(5)項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财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财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決策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内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産。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範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裡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資産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緻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将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于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隻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财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别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别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相關概念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并授權董事會決策一些非重大事項,如日常事務及決策管理。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内進行決策,并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管理層進行授權,并監督管理層的工作;

監事會是監督機構,若發現董事會或總經理的做法違背國家法律或公司章程框架、侵害股東利益等行為,有權對負責人進行追究責任或罷免,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工作,無具體管理職權、總經理等管理層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策,并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等。嚴格來說這幾者并不是相互制約的關系,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這種機制設計能确保股東的權利,同時也能保證董事會、管理層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保證決策的效率。因為股東不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很多股東也不具備專業管理的能力和資質。

其他權利

注意: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小股東利益。

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資格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賴于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四、資格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産、被合并;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股東變更

公司的股份通過股權交易進行買賣,該交易造成股東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更必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樣本見後面的參考資料),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備案。股權轉讓協議的樣本見參考資料。股東變更時需要繳納相關稅費。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說明如下。

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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