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

道德

社會學概念
道德是道和德的合成詞,道是方向、方法、技術的總稱;德是素養、品性、品質。道德雙修是人生的哲學。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态,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與規範。[1]道德往往代表着社會的正面價值取向,起判斷行為正當與否的作用。道德是指以善惡為标準,通過社會輿論、内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評價人的行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行動規範的總和。道德作用的發揮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實施。道德具有調節、認識、教育、導向等功能。與政治、法律、藝術等意識形式有密切的關系。中華傳統文化中,形成了以仁義為基礎的道德。
    中文名:道德 外文名:morality 作 用:增進幸福 出 自:《道德經》 拼 音:dàodé 注 音:ㄉㄠˋ ㄉㄜˊ

起源

“道德”一語,在漢語中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經》一書。老子說:“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運行與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

孔子《論語》雲:”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錢穆先生的注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在當時道與德是兩個概念,并無道德一詞,“道德”二字連用始于荀子《勸學》篇:“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詞起源于拉丁語的“Mores”,意為風俗和習慣。

簡介

道德指衡量行為正當與否的觀念标準。不同的對錯标準來自于特定生産能力、生産關系和生活形态下自然形成的。一個社會一般有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隻涉及個人、個人之間、家庭等的私人關系的的道德,稱私德;涉及社會公共部分的道德,稱為社會公德。

雖然人類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視的道德元素及其優先性、所持的道德标準也常常有所差異;同樣一種道德,在不同文化社會背景中的外在表現形式、風俗習慣往往也相差甚遠。

功能

認識功能

道德是引導人們追求至善的良師。它教導人們認識自己,對家庭、對他人、對社會、對國家應負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教導人們正确地認識社會道德生活的規律和原則,從而正确地選擇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規範自己行為。

調節功能

道德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人生活在社會中總要和自己的同類發生這樣那樣的關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發生各種矛盾,這就需要通過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惡标準去調節社會上人們的行為,指導和糾正人們的行為,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臻于完善與和諧。

教育功能

道德是催人奮進的引路人。它培養人們良好的道德意識、道德品質和道德行為,樹立正确的義務、榮譽、正義和幸福等觀念,使受教育者成為道德純潔、理想高尚的人。

評價功能

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評價是一種巨大的社會力量和人們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善”“惡”來評價社會現象來把握現實世界的一種方式。

平衡功能

道德不僅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且平衡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它要求人們端正對自然的态度,調節自身的行為。環境道德是當代社會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們應當以造福于而不贻禍于子孫後代的高度責任感,從社會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開發自然資源發展社會生産,維持生态平衡,積極治理和防止對自然環境的人為性的破壞,平衡人與自然之間的正常關系。

最初的調節功能

人類拟定道德原則的目的是調節利益關系,實現本階級(社會或團體)利益最大化。

自由法則

一切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都應受到保護。

這條法則是自由主義者提出的檢驗一切道德規範的标準,不符合這條規則的道德就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奴隸道德。換句話說,隻要是與他人無關亦未侵犯他人自由和利益的行為,不應該被認為是不道德的、邪惡的、可恥的,不應該受到任何暴力幹涉或輿論譴責。

基本特征

共同性

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指同一社會的不同階級,甚至不同社會的不同階級的道德之間,由于類似或相同的經濟條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而存在着某類相似或相同的特性。

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個民族區别于其他民族的個性特征,包括民族的精神、氣質、心理、感情、性格、語言、風俗、習慣、趣味、理想、傳統,以及生活方式和理解事物的方式等諸多方面。不同民族間道德的原則标準亦有所不同。

階級性

指階級社會的各種道德都是為特定的階級利益服務的,因而都具有特定的階級屬性和特征。

曆史繼承性

道德與其他關聯一樣,既有發展的一面,又有繼承的一面。

自律性

道德主體借助于對自然和社會規律的認識,借助于對現實生活條件的認識,自願地認同社會道德規範,并結合個人的實際情況踐行道德規範,從而把被動的服從變為主動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變為自己内在良好的自主行動。

國外道德觀

東亞

在日本、越南、朝鮮、韓國等其他東亞地區,道德觀念和中國存在很大的共性,同時也有一些差異。東亞地區具有衆多相同的道德倫理。日本學者江上波夫說:“發展到兩宋後,新儒家文化更占上風,這段思想史的演變也決定并影響着‘東亞文化圈’,‘東亞文化圈’随之變化就成為了現在東亞的‘儒家文化圈’。” 韓國學者金日坤在《儒教文化圈的秩序和經濟》一書中說:“儒學是日本、韓國最具優勢的傳統文化,至今仍作為秩序和原理而發展。儒家文化國家經濟發展的成功,是由于儒學倫理具有經濟發展的适應性。”

古羅馬

羅馬帝國的“道德”,是維護奴隸主貴族利益、欺騙和鎮壓奴隸的精神工具。古羅馬認為人類天生就被神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奴隸必須服從上帝的旨意,心甘情願的服從主人的命令。奴隸主認為奴隸隻不過是一種“有生命的财産、會說話的工具”,否認奴隸有任何自由和權力。奴隸殺死主人是一種罪大惡極的行為,必須受到嚴厲懲罰,而主人随意殺死自己的奴隸是合乎“道德”的,隻是行使他對自己“财産”的所有權而已。

在古羅馬人眼中,女人隻不過是一種家庭奴隸,是替丈夫做家務和生育子女的工具。她們的身體是被自己丈夫所擁有的财産,通奸被看作是可恥的罪行,是對自己主人的背叛。羅馬法規定,妻子必須順從丈夫,嚴禁和自己丈夫以外的任何人發生性關系。妻子如果被發現通奸會被處死,而丈夫和妻子以外的女奴隸發生性關系則不受任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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