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

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

财政學術語
所謂農村剩餘勞動力,是指農村勞動力中沒有從事農業生産也沒有從事其他生産或服務活動的勞動力。由于這群人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工作,所以稱為剩餘勞動力。
  • 中文名: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
  • 外文名:TPA
  • 定義:
  • 特點: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工作
  • 所屬領域:财政學,經濟學

概況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根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1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8年末中國總人口為13280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73萬人。全年出生人口1608萬人,出生率為12.14‰;死亡人口935萬人,死亡率為7.06‰;自然增長率為5.08‰。出生人口性别比為120.56。

勞動力和人口構成

中國人口的構成情況,大體如下圖所示的比例(%):

目前中國究竟有多少農村剩餘勞動力?對此,學者們有不同估計:低位估計為1億~1.5億人(吳敬琏,2001);中位估計為2億(陳劍光,2000)~2.5億人(張忠法等,2000);高位估計為4億~5億人(溫鐵軍,2001)。

中國人口的構成情況,大體如右圖所示的比例(%)

目前,中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68%,剩餘勞動力達到1.2億,而且每年增加1000萬,農村剩餘勞動力比重大,是農民增收的潛力。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标,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調整農業産業結構,有序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讓農村的剩餘勞動力實現就業,增加農民收入。

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能加快城市化進程

據有關部門的調查分析,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市化水平從1978年的18%提高到目前的37.3%,但與工業化水平相比,仍然落後了10多個百分點。城市化水平低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遏制了城市工業化對勞動力的需求,也限制了農民收入的增長,影響了農村消費市場的規模,最終将制約城鄉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所以,逐漸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束縛,增加農民收入,用農村消費需求推動城市經濟發展,通過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加快城市化進程,是當前必須着力解決的問題。

政策

《農業部關于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意見》中要求各地: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發展鄉鎮企業和跨區域流動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取得了重大進展。目前,農民工已成為中國新一代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富餘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就業,既為城鎮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活力,促進了城鎮經濟和社會的繁榮,又開辟了農民增收的新渠道,成為農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但也要看到,當前農村仍有大量富餘勞動力,農村就業形勢仍十分嚴峻。今後一個時期,農村勞動力又将出現一個新的增長高峰,而随着農業技術進步、鄉鎮企業産業結構調整和體制創新,農業和農村内部對勞動力的需求逐漸減弱,農村勞動力富餘問題會越來越突出。

二、積極開展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

目前,外出就業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大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沒有專門技能,不适應城鎮經濟發展和加工制造業對勞動力素質的要求。必須下大力氣,把培訓作為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重要環節來抓。各級農業部門要抓緊制定規劃,積極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其素質和就業能力。

三、努力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信息服務工作

為農村富餘勞動力外出就業搞好信息服務,可以減少農村富餘勞動力流動的盲目性,降低農民外出就業的成本。各地農業部門要結合農村市場信息體系建設,拓展服務領域,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信息服務工作,為其外出就業提供及時、準确的信息服務。要逐步建立農村富餘勞動力外出就業管理檔案,掌握當地農村富餘勞動力資源分布與就業狀況。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引導農村勞務服務中介組織的發育,多渠道開展勞務信息服務。

四、切實保障外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目前,農村富餘勞動力外出就業多是兼業性轉移,土地仍然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形成農民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的就業機制,是保持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穩定的基礎。要認真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調整農民的承包地。外出農村勞動力在城鎮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将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

要切實保障外出農村勞動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轉包、租賃、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的權力和利益,對損害外出農村勞動力土地流轉權和收益權的行為,要及時查處和糾正。農村勞動力輸出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稅費政策,除在規定承擔的有關費用外,不得向外出勞動力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五、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積極做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工作

目前,農民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一些地方歧視農民工,對農民工就業進行限制。有些企業和單位任意克扣農民工工資。在處理工傷事故時,農民工的利益得不到保護。

許多農民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及就業期間的醫療保障。要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精神,繼續清理對農民工的歧視性政策和各種亂收費。當前,各級農業部門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積極為外出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服務和法律援助,集中力量解決好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勞動條件惡劣、勞動安全和職業病防護沒有保障等突出問題。

六、切實加強對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各級農業部門要把搞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作為農業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要把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納入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要把調整農村就業結構作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重要内容抓好。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在農村勞動力輸出較多的地區選擇部分縣市,開展就業服務試點。

對試點工作要加強領導,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積累經驗。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流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通力協作,為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推進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存在問題

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無論是對流出地農村還是對流入地城市,都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量有知識、有技能的青壯年勞動力流出農村,導緻留守農耕的勞動力和種田質量下降,有的地方甚至出現抛荒棄耕現象。

二是由于農村年輕人外出,農村老年人口比例明顯上升,加快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也使農村部分地區出現了勞動力短缺的問題。同時使得流出地農村常住人口文化程度明顯下降。

三是加重了城市就業和管理的負擔。大量農村人口湧入城市,使得本來就不夠寬敞的城市顯得更加擁堵,城市人口就業壓力加大,交通負擔加重,環境污染嚴重,城市的管理成本大大加大。

四是給人口管理增加了難度。農村人口長期在外,村幹部對計劃生育管理鞭長莫及,流動人口超生現象嚴重,且“超生兒”随父母四處遊蕩,不打疫苗,不接受教育,緻使農村兒童的健康狀況、文化素質等情況令人擔憂。

五是給社會治安帶來許多問題。農民工形成一種特殊的“自由人群”。同時,由于農民工的生産經營活動經常得不到公正對待,合法權益常常受到侵犯,又找不到正常的利益表達方式,找不到解決糾紛的合法途徑,再加上法律意識不強,受城市物質利益誘惑,貪圖享受,铤而走險等原因,緻使農民工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深層障礙

從以上這些問題之中,可以透視到現行機制體制中存在的深層障礙。

障礙一:城鄉結構矛盾明顯,妨礙了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和規模。中國城市化進程明顯滞後于工業化進程,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而農村勞動力轉移恰恰最容易進入城市服務業;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及由此衍生的城鄉居民身份差異給農村勞動力的自由遷移增加了成本和風險,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城鄉教育體制的差異對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形成了阻礙;農地制度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制約;随着城市失業數量的增加,農村勞動力與城市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中的競争愈加激烈,過高的城市失業率會加大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尋找工作的機會成本。

障礙二:農民工的工資待遇和權益維護與其實現穩定就業的需求之間存在較大差距。

障礙三:勞動力市場的不健全造成了農村勞動力的無序盲目流動,組織化程度有待提高。魚目混珠的勞動力市場,沒有規範的招工程序,沒有準确的招工信息,沒有善後的“輸出”服務,農村勞動力像一隻無頭蒼蠅一樣闖入了茫茫城市中,其後果可想而知。較低的組織化程度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帶來了不确定性和不穩定性,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後的保障、維權工作帶來了難度,也難以形成規模化、正規化的經濟。

障礙四:農村勞動力文化程度和就業技能水平較低,就業競争能力較弱,就業壓力和“招工難”的現象并存。

對策建議

根據目前中國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現狀及轉移中存在的問題,要着力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深化體制改革,健全各項制度,為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創造寬松環境。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農村市場信息體系,拓展服務領域,做好信息服務工作;為了鼓勵分工分業農民順利轉産,政府應設立财政專項資金,對在培訓期的農民給予一定的生活津貼,對于分工分業後的農民創辦新企業,提供貸款補助等,在這方面,經濟發達地區已有一些實踐,要及時進行總結推廣;鼓勵多部門、多渠道、多形式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進城農村勞動力的失業要逐漸納入政府失業保險系列,實行城鄉統籌,促進城鄉社會穩定。

其次是建立統一的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體系。要把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至今還在起着束縛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諸如人口、土地、就業、社會保障等體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以改革和完善。在這方面,2004年黨中央國務院一号文件《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幹政策的意見》中就已經明确,但真正落實到位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要改變這種現狀,當務之急是要改革戶籍制度,消除城鄉二元對立造成的隔閡。

戶籍制度改革勢在必行。隻有改革了戶籍制度,農民才可能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又會出現一些新問題,如大量農村和小城鎮居民遷往大城市,造成了大城市的過分擁堵和房價的快速上漲;大量農民工子女湧入城市,造成城市教育資源緊張;大城市的積聚效應可能會形成“窮者越窮,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

這個問題說明,體制的改革觸一發而動全身,在進行戶籍制度改革的同時,還需要進行相應的教育體制、社會保障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必須統籌兼顧,綜合發展。隻有實現了城鄉勞動力資源的一體化管理,才能降低勞動力的流轉成本,克服自發性、盲目性,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有序流動。

再次是推進城鎮化建設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據測算,到21世紀中葉實現城鎮化之時,中國城鎮人口将在目前基礎上淨增加7-8億。其中不足20%來自于城鎮人口的自然增長,80%以上将來自于農村人口進城。由于各地區進城人口與城鎮化的其他要素配置的不均衡,在市場規律的作用下,農村人口就近進城與跨地域異地進城并存就成為必然。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地區城鎮的快速發展,以勞務輸出為主要形式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人口跨地域進入東部地區城鎮,曾經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未來10-20年内估計這種異地城鎮化進程仍将成為一道風景線。

最後是開辟多渠道的轉移路徑。将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向農村延伸;培育新型農民,促進農業産業結構調整;調整鄉鎮企業結構,增強鄉鎮企業對農村勞動力的吸納能力。進一步擴大國際勞務輸出,用農村人力資源換國外土地、能源等資源。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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