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
辯論原則是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使人們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新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正在形成,并且不斷得到強化。作為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對訴訟程序的職權幹預,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強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權。
    中文名:辯論原則 外文名: 别名: 隸屬:中國民事訴訟法 地位: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 法律依據:4個 實質: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意義: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等

定義

所謂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争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并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英美法系國家了多采用此觀點。

内容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該條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對辯論原則的原則性規定,是辯原則的法律依據。其意義在于,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辯論原則的具體含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内容:

1、辯論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對訴訟請求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和答辯的權利。當事人借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可見,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僅指當事人在開放審理過程中進行的辯論,是一種口頭辯論。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包括法庭辯論,也包括法庭審理程序以外程序中進行的辯論。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辯論又稱“言辭辯論”,主要集中在法庭審理階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辯論,也是辯論原則最重要的體現。

4、辯論的内容既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首先,凡與案件的事實和适用法律無關的問題不辯論的内容。其次,雖與案件的事實和适用法律有關,但雙方沒有争議的問題也不屬于辯論的内容。辯論的内容主要是雙方争議的實體問題,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本身,如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主張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實主張的民事權利請求有無法律上的根據等。辯論的内容也可以是雙方争議的程序問題,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無管轄權等。

5、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也就是說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經過和基于當事人的辯論而作出。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形成于法庭辯論之後;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真相的判斷必須充分考慮當事人辯論的結果。隻有這樣,辯論原則才能發揮人民法院判斷案件事實真相和确保訴訟公正中的作用。也隻有這樣,當事人才能通過行使辯論權達到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實體權益的目的。

6、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導當事人的辯論行使權,使當事人的辯論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院應當給當事人充分的行使辯論權的機會,讓當事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改革構想

随着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法制意識發生

了變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權的強化。這種變化是改革以來最深刻的變化。人們不僅要求認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權利,而且人們還要求賦予自己應有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非約束性的辯論原則已嚴重滞後于人們的法法意識,不能滿足人們對權利行駛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聲此起彼伏。

從國内主流學術觀點來看是傾向于學習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強化當事人地位,增加對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也暴露了不少弱點,尤其是法官的職權過于弱化和地位過于消極,當事人過于主動,容易導緻訴訟拖延,增加訴訟成本。對此,應采取比較的、曆史的、辯證的方法來吸收、引用和借鑒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取長補短。但是,中國的傳統觀念、社會經濟、人文觀念的不同,注定了法制改革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因此,應采用循序漸進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則得不償失。

辯論原則作為一項民事訴訟特有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認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辯論原則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基礎之上的,是社會主義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體現。這一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該條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對辯論原則的原則性規定,是辯論原則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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