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

法律術語
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擁有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衆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的權利。
    中文名:輿論監督 外文名: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發布單位: 全稱:社會輿論監督 實質:公衆的監督

概述

所謂輿論,即多數人的共同意見。所謂監督,中國《辭海》中的解釋是“監察督促”,也就是說,監督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監察,二是督促,監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所以“新聞輿論監督”就是通過新聞媒介來揭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并促使其解決的一種輿論監督,就是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等大衆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從而對國家、政黨、社會團體、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以及社會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實行制約。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發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狀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充分發揚民主,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擴大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監督,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說,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國,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衆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監督方式有報道、評論、讨論、批評、發内參等,但其核心是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因為“輿論監督的實現需要兩個環節:

一是提供足夠的輿論信息,即可以形成輿論的事實和情況,使人們對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及社會生活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在擁有信息的情況下,對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現象及有關人進行理性的、坦率的評論。

作為社會上有多種監督,如黨内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群衆監督等中不可或缺、極具有戰鬥力的一種監督形式——新聞輿論監督以其特有的公開曝光的形式産生的作用和效果與其他的幾種監督是不一樣的,它具有很強的公衆震懾力。然而,據統計,近幾年來,中國因輿論監督引發的新聞官司已經超過1000起,新聞界的敗訴率在30%,屢屢敗訴,即使有的勝訴,也使自身精疲力竭。

這種現象,說明新聞輿論承擔着重大的法律責任,卻沒有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也顯出有些人在輿論監督的法律責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法律作用

輿論監督是依法行政、從嚴執政的重要保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輿論監督的作用也日益彰顯。今天,社會結構的變化、不同利益群體和不同利益訴求的相繼出現、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與表現形式的變化,給輿論監督帶來了許多新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輿論監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顯得更加突出。

作為黨和人民的喉舌,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深刻認識協調社會利益關系的規律,準确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變化新趨勢,不熟視無睹、不主觀武斷、不推波助瀾,在掌握新規律的基礎上,力求輿論監督的方向更準确,把握更适度、更科學,這樣才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下使輿論監督水平不斷提升,以不負重托、不辱使命,為構建和諧社會負起傳媒應盡的責任。輿論監督是黨和國家六大監督體系中最特殊的一種,它的實質人民的監督。

因為無論從廣義上理解的公民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力和自由,還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公民依法運用新聞傳媒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表達自己的意志的權力和自由,都是人民群衆通過輿論對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以及社會事務實行的監督。

法律權力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專門作出《關于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其中規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群衆中,特别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于工作中的一切錯誤和缺點的開批評與自我批評。”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關于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中再次強調:“報紙是黨用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最尖銳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曆史趨勢和内在要求,在中國曆史上第一次提出“輿論監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讨論。”

1989年11月25日,李瑞環同志在新聞工作研讨班上關于《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的長篇講話中指出:“新聞輿論的監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督,是人民群衆通過新聞工具對黨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監督;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工具對社會進行的監督,不應僅僅看成是新聞工作者個人或是新聞單位的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黨不僅依然将輿論監督作為社會主義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内容加以強調,而且中央領導也曾多次對新聞輿論監督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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