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

經濟學專有名詞
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又叫資本風險(加權)資産率,它是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風險資産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産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産的比率等。
    中文名:資本充足率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Capital adequacy ratio 簡 稱:CAR 别 名:資本風險(加權)資産率 公 式:CAR=資産/風險資産 資本充足率:資本總額加權風險資産總額比例

簡介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産總額的比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産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風險資産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産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産的比率等。作為國際銀行監督管理基礎的《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以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産的比率來衡量,其目标标準比率為8%。

資本充足率也稱資本充實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義為:CAR=資産/風險

風險可以是加權資産風險(a),也可以是各自國家調控者規定的最小總資産要求。

如果使用加權資産風險,那麼CAR = {T1 + T2}/a ≥ 8%。其中不等号是國家調控者的标準要求,T1 T2分别是兩種類型的可以計入總量的資産:第一類資産(實際貢獻的所有者權益加上未分配利潤),即銀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産;和第二類資産(優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屬債務),停業清理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産,對儲戶提供相對較少額度的保護。

資本充足率=(資本-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産+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其中,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即資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銀行資本

商業銀行的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是指貸款準備金。在計算資本總額時,應以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購買外彙資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帳的銀行和财務附屬公司資本中的投資;

(3)在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資本中的投資;

(4)呆帳損失尚未沖銷的部分。

加權風險資産是根據風險權數(權重)計算出來的資産。1994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實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關于資本成分和資産風險權數的暫行規定》,把金融資産劃分為現金、對中央政府和人民銀行的授信、對公共企業的債權、對一般企業和個人的貸款、同業拆放和居住樓抵押貸款等六大類表内資産,按風險程度設定風險權數。風險權數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類,以此來計算商業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産。 

機構範圍

(一)商業銀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商業銀行與其全資子公司共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不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将其納入并表範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财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影響因素

不良貸款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高,不良貸款餘額大,是造成風險資産過高,資本充足率低下的最主要原因。不良貸款的風險權重是很高,由此得出的風險資産則相對較大,那麼資本充足率可想而知就低了,而不良貸款風險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風險。較高的不良貸款比率會增大風險資産占比。大量呆賬貸款的存在則直接抵消了資本的增加,降低了資本充足率,加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

風險資産結構和風險資産數量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受資本充足率調整的影響,各商業銀行應合理調整信貸結構,向收益率高、風險權重低的資産傾斜,主要是對新增貸款嚴格把關,控制風險資産的增長速度,降低信用風險。

商業銀行總規模不變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商業銀行的資産組合,選擇風險權數小的資産來達到相對縮小分母的目的,而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若資本充足率一定,那麼就要選擇風險資産的結構和調整風險資産的數量,以達到信用風險的最小,保證資本充足率的穩定。

資本金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資本和資本充足率是成正比關系,一家銀行面臨的風險越大,它所持有的資本就應越多。從發達的金融市場看,銀行監管機構和金融市場本身都要求銀行貸款及其他風險資産的增長大體與資本的增長相匹配。存貸款增長過快的銀行将從市場及監管當局那裡收到信号,必須放慢發展速度或增加資本金,從而有助于保證每一家銀行的成長和發展。 因此,通過控制和保障商業銀行的資本金的來源和數量,有效利用資本金,保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達到安全标準,就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内。

中國情況

自1998年以來,中國采取了注資、剝離不良資産等一系列措施來充實和提高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由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存在國家對其承擔無限責任的産權制度,伴随銀行資産的擴張,資本充足率問題又随之凸現。

2000年,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進一步下降到4.63%,2002年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6%。除中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8.2%外,其餘三家銀行均低于巴塞爾8%的監管标準。

2003年底,國家為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注入450億美元的資本金。2005年4月國家又為工商銀行注資150億美元。随着2003年和 2005年國家對三家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的财務重組共注資600億美元,使這三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分别達到12%、8.6%和9.1%。建設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提高的同時還獲得IPO資格,并募集92億美元。

非國有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剛剛超過8%的警戒線,處于比較危險的邊緣。比如,2005年,浦發銀行資本充足率僅僅8.04%。甚至有些商業銀行嚴重低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的水平。2005年深圳發展銀行資本充足率才3.70%。 

對策建議

1.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首先,完善風險管理的法律體系《商業銀行法》應充分發揮其風險管理的功能,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從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内部風險評級以及不良資産管理等方面,規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行為,鼓勵商業銀行向現代風險管理機制轉變。其次,着手建立完善的銀行内部風險評估機構。從國際性大銀行的經驗來看,内部評級對于信用風險的管理有重要作用,它可以為金融工具價格的決定提供重要依據、為管理者風險決策提供參考。 

2.加快對不良資産的處置,降低信用風險

中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大量不良資産,嚴重影響了其經營創利能力,制約着金融體制改革整體推進步伐。強化商業銀行不良資産管理既是落實《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主動适應資本約束的必然選擇,又是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舉措。銀行自身應該進一步建立科學的貸款評估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減少不良貸款的産生,與此同時,拓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增加銀行營業利潤,用以化解和沖銷現有不良資産。

相關法規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除了《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規定外,中國人民銀行在其與發布的《商業銀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标》中更明确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指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産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于4%。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即資本總額月末平均餘額與加權風險資産月末平均餘額之間的比例應大于或等于8%;核心資本月末平均餘額與加權風險資産月末平均餘額的比例應大于或等于4%。

監督檢查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增強商業銀行應對風險的能力,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适用于《中國銀行(601988,)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确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目标是推動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機制,實現資本要求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密切結合,提高商業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四條 商業銀行内部應當建立包括治理架構、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等環節在内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确保其資本水平能夠有效抵禦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和滿足其實施經營戰略的需要。

本指引所稱内部資本充足評估,包括對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評估。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時識别、計量、監測、緩釋和控制風險。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應當與其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相互銜接和配合,有效維護銀行的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

第六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全面評估商業銀行資本規劃和滿足最低監管資本要求的能力。

第七條 銀監會獨立評估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及其管理能力,有權根據對商業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和風險狀況的評估結果,并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和經濟周期因素,确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确保商業銀行資本能夠充分覆蓋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滿足銀監會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銀監會有權對資本不能充分覆蓋風險的商業銀行采取幹預或糾正措施,督促商業銀行恢複清償能力。

第二章 商業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審慎評估本集團或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風險,實施資本規劃管理,并持續保持與本銀行風險狀況相适應的資本水平。

    第十條 商業銀行的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應當實現以下目标:

    (一)确保銀行主要風險得到充分識别、計量或評估、監測和報告。

    (二)确保銀行的資本水平與其面臨的風險及風險管理水平相适應。

    (三)确保銀行的資本規劃與經營狀況、風險變化趨勢和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應當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複雜程度相适應。

    銀監會鼓勵新資本協議銀行建立經濟資本計量體系并用于内部資本水平的評估。用于内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的經濟資本計量體系應滿足本指引的原則要求,充分反映本銀行的風險偏好和風險特征。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将壓力測試作為内部本充足評估程序重要組成部分,壓力測試應當覆蓋其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和各業務條線,并應當充分考慮宏觀經濟變化對風險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評估其在壓力條件下的資本需求和可能的資本來源狀況,确保銀行具備充足的資本水平應對不利的市場條件變化。對于重度壓力測試結果,商業銀行應當在應急計劃中明确相應的政策安排和應對措施。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理解壓力條件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及風險間相互作用、資本工具吸收損失和支持其業務持續運營的能力,以及銀行應對不同程度壓力測試可以采取的政策安排和應對措施。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獨立審查和評估,在銀行經營情況、風險狀況和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将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作為内部管理和決策的組成部分,将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結果運用于資本預算與分配、信貸和戰略決策中。

    第十五條 銀行集團和納入集團并表範圍的附屬銀行均應建立與其自身風險特征、經營環境相适應的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母行和附屬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之間的關系,并向監管部門證明商業銀行集團層面及單家機構層面的資本充足。

      第二節 治理結構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内部資本評估的主要責任,确保銀行有足夠資本抵禦其面臨的主要風險,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全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環境,設定與銀行發展戰略相适應的風險偏好和内部資本充足率目标,批準本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二)确保高級管理層建立評估銀行所面臨的各類風險的框架和壓力測試框架,實現銀行風險和資本的緊密結合。

      (三)審批或授權審批内部資本評估工作相關政策,監督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内部資本充足評估政策和執行機制,至少每年聽取一次政策執況的報告。

      (四)确保本銀行有足夠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資本充足的評估工作。

      (五)對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完整性進行監督,确定審計部門在内部資本充足率評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職責。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組織本銀行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開發和運行,執行資本規劃,确保持續滿足董事會設定的内部資本充足率目标。

      (一)深入了解本銀行所面臨主要風險的特征、性質和程度,理解資本充足程度與風險水平、管理能力、資本持續補足計劃之間的關系,确保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複雜程度與本銀行風險狀況和發展規劃相适應。

      (二)組織制定本銀行資本充足評估工作相關政策,建立健全評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評估工作與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經濟資本計量及分配等保持一緻。

      (三)組織開展本銀行的内部資本充足評估工作,建立一套評估主要風險的框架和體系,确保資本能夠抵禦所面臨的主要風險。

      (四)配備足夠的财務、人力和信息科技資源開展内部資本充足評估工作,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本銀行的評估工作,界定資本管理和風險管理等部門在評估工作中的職責。

      (五)組織内部資本評估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确保管理信息系統能及時、準确提供評估所需的信息。

      (六)采用計量模型進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的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評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聽取驗證工作的詳細彙報。

      (七)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參與壓力測試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設的确定,推動壓力測試結果在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中的運用。

      (八)定期向董事會彙報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一套關于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報告體系,定期監測和報告銀行風險狀況變化對資本水平的影響。根據重要性和報告用途不同,商業銀行應明确各類報告的發送範圍、報告内容及詳略程度,确保報告信息與報送頻度滿足本指引和銀行内部風險管理的需要。商業銀行的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對主要風險水平、發展趨勢及其對資本水平的影響做出評價;

      (二)對計量體系中關鍵假設的風險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評價;

      (三)評估銀行所持資本是否足以抵禦主要風險,确保達到既定的資本充足率目标;

      (四)根據銀行報告的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評估未來的資本需求,并對銀行的戰略計劃做出必要調整。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每年對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一次獨立審計,以确保其完整性、準确性和合理性。審計可由内部審計部門或内部審計部門和外部審計機構共同進行,審計範圍包括:

      (一)根據業務性質、範圍和複雜程度,審查内部資本評估程序的合理性。

      (二)評估内部資本評估程序相關政策和流程的執行有效性。

      (三)檢查内部資本充足率與設定目标是否有差距,分析産生這些差距的原因。

      (四)對影響本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有效性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監督,包括大額信用風險暴露和其他風險集中度的評估情況、内部資本評估程序所用參數的準确性及完整性、内部評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壓力測試對各種假設及參數的分析等。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保存與内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相關的各類重要文檔,确保監管部門及其他第三方進行評價。

        第三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應當将風險與資本挂鈎,确保其資本覆蓋本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

        商業銀行評估風險時,應當充分考慮本銀行風險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設定主要風險的判斷标準,确保相關風險得到正确的識别和監測。主要風險應包括可能導緻重大損失的風險,以及獨立評估風險程度不高、但與其他風險相互作用可能導緻重大損失的風險。n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應覆蓋以下各類風險:n(一)新資本協議第一支柱中涉及且已覆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n(二)新資本協議第一支柱中涉及但沒有完全覆蓋的風險,如集中度風險。n(三)新資本協議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風險,如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戰略風險和對商業銀行有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風險。n(四)外部經營環境引發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有效評估和管理各類主要風險。n(一)對能夠量化的風險,商業銀行應開發和完善風險計量技術,确保風險計量的一緻性、客觀性和準确性,并在此基礎上加強對相關風險的緩釋、控制和管理。n(二)對尚難量化的風險,商業銀行應建立風險識别、監測、控制和報告機制,确保相關風險得到有效管理。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進一步探索這類風險的管理技術和工具。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加總各類風險時應充分考慮集中度風險和風險之間的傳染性,适當考慮風險之間的相關性和分散化效應。商業銀行在考慮風險相關性和分散化效應時,應基于長期實證數據,對總體風險計量方法和假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進行保守性調整。nn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特點采用多種方法加總風險,并判斷加總結果的合理性和審慎性。同時,應基于對單個風險的定義和計量結果加總風險,并協調各類風險的計量參數和計量範圍,确保加總結果的合理性。n

          第四節 資本規劃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資本規劃應當兼顧銀行的短期和長期資本要求,确保當前資本需求、預計資本支出、目标資本水平和外部資本可獲得性與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及外部經營環境相匹配。商業銀行應當确保本銀行管理人員充分了解資本水平、資本規劃及應急預案情況。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作為資本的各類資本工具應滿足《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有關定義、扣除和記入規則,商業銀行應當評估資本工具抵禦風險、吸收損失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嚴格和前瞻性的壓力測試,測算不同壓力條件下的資本需求和資本可獲得性,檢驗資本長期目标,并制定應急預案以滿足計劃外的資本需求。商業銀行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緊急籌資成本分析、限制資本占用程度高業務發展、采用風險緩釋措施管理風險等。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用于滿足内部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資本工具,應具備充分抵禦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其有關定義、扣除和記入規則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存在差異的,應經監管部門認可。nn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通過嚴格和前瞻性的壓力測試,測算不同壓力條件下的資本需求和資本可獲得性,檢驗資本長期目标,并制定應急預案以滿足計劃外的資本需求。商業銀行應急預案應包括緊急籌資成本分析、限制資本占用程度高的業務發展、采用風險緩釋措施管理風險等。n

          第三章商業銀行風險評估标準

            第一節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的評估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全面、有效實施風險管理。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有效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監督。

            (二)适當的政策、程序和限額。

            (三)全面、及時的識别、計量、監測、緩釋和控制風險。

            (四)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全面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負主要責任,根據風險承受能力和經營戰略确定風險偏好,并确保銀行各項限額與風險偏好保持一緻。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具備全面風險管理所需的知識和管理經驗,熟悉主要業務條線特别是新業務領域的運營情況和主要風險,确保風險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實。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充分了解風險計量、風險加總的主要假設和局限性,确保管理決策信息充分可靠。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持續關注銀行的風險狀況,并要求風險管理部門及時報告風險集中和違反風險限額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清晰确定業務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和報告路線,并确保風險管理部門的獨立性。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完善與自身發展戰略、經營目标和财務狀況相适應的全面風險管理政策及流程,針對主要風險設定風險限額,确保限額與資本水平、資産、收益及總體風險水平相匹配。風險政策、流程和限額應确保實現以下目标:

            (一)完善全行層面和單個業務條線層面的風險管理功能,确保全面及時地識别、計量、監測、緩釋和控制信貸、投資、交易、證券化、表外等重要業務的風險。

            (二)确保風險管理流程能夠充分識别主要風險暴露的經濟實質,包括聲譽風險和估值不确定性等。

            (三)确保各層次風險管理職能的獨立性,清晰界定銀行各業務職能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的風險管理職責。

            (四)确保清晰的報告職責和報告線路,便于各級管理層及時掌握違反内部頭寸限額情況,并根據設定程序采取措施。

            (五)确保對新業務、新産品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業務開辦前,應召集風險管理、内部控制和業務條線等部門對新業務、新産品進行評估,以确保銀行事先具備足夠的風險管控能力。

            (六)建立定期評估和更新機制,确保風險政策、流程和限額的合理性。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全面風險管理相适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支持各業務條線的風險計量和全行風險加總。

            (二)識别全行範圍的集中度風險,包括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相互作用産生的風險。

            (三)分析各類風險緩釋工具在不同市場環境的作用和效果。

            (四)支持全行層面的壓力測試工作,評估各種内外部沖擊對全行及主要業務條線的影響。

            (五)具有适當的靈活性,及時反映風險假設變化對風險評估和資本評估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的内控機制,确保相關決策信息的準确和全行風險管理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二節估值和薪酬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和控制程序确保估值的客觀、準确和一緻,規範金融工具的估值。治理結構和控制程序應當同時适用于風險管理和會計報告目的。商業銀行應定期對估值控制流程進行内部審計。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所有的估值方法應當得到批準并予以清晰記錄。對可選的初始定價、盯市、盯模、估值調整和定期獨立重估方法,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予以規範。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估值能力應當與其相關風險暴露的重要性、風險程度和規模相适應。對于其主要風險敞口,商業銀行應當具備在壓力時期采用多種方法進行産品估值的能力。本條所稱壓力時期是指市場中斷或缺乏流動性導緻估值主要參數和方法失效的時期。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估值應當基于可靠的數據。對活躍市場情形,商業銀行采用估值技術估計公允價值時應當盡量采用可觀測數據。對不活躍市場情況,商業銀行應基于下列考慮選擇可靠數據:

              (一)價格、報價的頻率和可獲得性。

              (二)價格是否代表真實交易狀況。

              (三)數據分布廣度,是否容易為市場參與者獲得。

              (四)估值頻率的相關信息是否及時。

              (五)獨立報價或價格來源的數量。

              (六)報價或價格是否得到實際交易的支持。

              (七)市場成熟度。

              (八)交易出售金融工具與該機構所持有工具的相似性。

              采用模型估值的商業銀行,應測試模型在壓力情景下的局限性。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符合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需要的薪酬政策,監督薪酬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确保薪酬政策與長期資本水平和财務穩健性挂鈎,相關薪酬安排應當反映經風險調整的全行長期收益。

              本條所指的經風險調整收益,是指各類主要風險調整後的收益,包括難以計量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結合量化方法和專家判斷确定實質性風險程度。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合理設定薪酬發放機制,适當推延發放時間,反映風險在不同時間跨度的表現特點。商業銀行應杜絕對風險滞後體現的項目提前發放獎勵。商業銀行應當合理設定薪酬的結構,薪酬中的現金、股權或其他形式的薪酬應當與銀行的風險結果保持一緻,并根據銀行員工的職級和崗位予以相應的調整。

                第三節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評估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評估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的标準、程序和覆蓋範圍,确認分類标準的合理性和合規性、标準執行的一緻性以及信用風險暴露的全覆蓋,确保監管資本要求覆蓋所有信用風險暴露。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清晰界定内部評級法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的範圍,并一緻地執行,防止監管資本套利。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評估内部評級體系所采用的違約、損失、經濟衰退期等關鍵定義的合理性,掌握内部使用的關鍵定義與《商業銀行内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對應定義之間的差異以及由此導緻的監管資本計量結果的偏差。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評估信用風險參數壓力測試的審慎性,包括設置壓力情景的合理性和相關性、壓力情景與信用風險參數之間邏輯關系的嚴謹性等。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評估内部評級體系驗證是否達到《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的相關要求,确保用于計算信用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風險參數的準确性和審慎性。

                商業銀行應當評估内部評級體系應用範圍和應用程度,确保用于計算資本充足率的信用風險參數在信用風險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應當評估采用信用風險緩釋技術可能存在的剩餘信用風險。這些風險包括:

                (一)由于交易對手違約導緻無法及時占有抵質押品。

                (二)由于缺乏流動性導緻抵質押品難以變現。

                (三)保證人拒絕或延遲支付。

                (四)相關文檔失效。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評估信用風險緩釋管理的政策、流程、估值和信息系統是否達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應當充分考慮資産證券化等創新産品和業務帶來的新生風險。資産證券化業務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各類資産證券化産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聲譽風險。

                (二)證券化基礎資産的拖欠和損失風險。

                (三)對特殊目的機構的信用支持和流動性支持風險。

                (四)保險機構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擔保的風險。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投資于資産證券化産品時,應當持續的進行基礎風險分析,不能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進行投資決策。商業銀行應具備必要的量化分析工具、估值模型和成熟的壓力測試技術評估所有相關風險。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單個交易、同一業務條線以及跨業務條線等多層面跟蹤評估資産證券化的信用風險。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作為資産證券化交易的發起行時,應當評估資産證券化風險轉移的程度,尤其是評估通過非合同形式對資産證券化提供的隐性支持。對于未能實質性轉移風險的或提供了隐性支持的資産證券化交易,商業銀行應當持有與未證券化風險暴露相當的監管資本,并公開披露對資産證券化提供隐性支持的情況及所增加的監管資本。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應當覆蓋下列風險:

                (一)交易賬戶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

                (二)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的彙率風險和商品風險。

                (三)相關期權性風險。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清晰界定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準法計量的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範圍,并一緻地實施,防止商業銀行資本套利。

                第五十八條采用标準法計量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金融工具拆分标準和程序,做到期限确定合理、風險參數選擇審慎,确保監管資本要求計量的審慎性。

                第五十九條采用内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商業銀行應當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内部模型法監管指引》的要求;對市場風險計量模型的驗證,商業銀行應當達到《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的相關要求,确保商業銀行用于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風險參數的準确性和審慎性。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有關要求,計量操作風險資本。

                使用标準法或替代标準法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商業銀行,與其他規模和業務相類似的銀行相比,其總收入指标明顯偏低或為負值,可能低估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時,應當适當提高其操作風險資本。

                第六十一條使用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其計量模型應當持續滿足《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的相關要求。

                  第四節其他風險的評估

                  第六十二條集中度風險是單個風險暴露或風險暴露組合可能給銀行帶來重大損失或導緻銀行風險輪廓發生實質性變化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清楚地認識和評估單個或一組緊密關聯的風險因素對銀行的影響,并充分考慮不同種類風險之間的相互關聯。

                  第六十三條存在集中度風險的情形包括:

                  (一)交易對手或借款人集中風險。由于商業銀行對同一個交易對手、借款人或多個風險高度相關的交易對手、借款人具有較高的風險暴露而産生的風險。

                  (二)地區集中風險。商業銀行對同一地區交易對手或借款人具有較高的風險暴露而産生的風險。

                  (三)行業集中風險。商業銀行對同一經濟、金融行業具有較高的風險暴露而産生的風險。

                  (四)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集中風險。商業銀行由于采用單一的抵質押品、由單個擔保人提供貸款擔保而産生的風險。

                  (五)資産集中風險。商業銀行高比例持有特定資産的風險,特定資産包括貸款、債券、衍生産品、結構性産品等。

                  (六)表外項目集中風險。商業銀行從事對外擔保、承諾所形成的集中風險。

                  (七)其他集中風險。商業銀行識别的其他可能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單個風險暴露或風險暴露組合。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有效識别各類集中度風險,并清楚地理解不同業務條線的類似暴露所導緻的整體集中度風險。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之間的關聯産生的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不僅應當理解面臨的各類集中度風險,而且應當清楚地評估在壓力市場條件下、經濟下行和市場不具備流動性情況下可能産生的集中度風險。

                  第六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采用多種技術手段并從多個角度充分識别、計量和管理自身面臨的主要集中度風險。

                  第六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銀行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應當至少包括:

                  (一)書面的風險管理制度。銀行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應當對銀行面臨的集中度風險做出明确的定義并規定相關的管理措施。

                  (二)有效的識别、計量、監測和控制集中度風險的方法。

                  (三)集中度風險限額管理體系。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規模和業務複雜程度對集中度風險确定适當的限額,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限額在經營管理中得到遵循。

                  (四)定期的集中度風險報告和審查制度。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定期對信用集中度風險狀況進行審查以确保相關風險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五)壓力測試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面臨的主要集中度風險進行壓力測試,識别可能對銀行經營帶來不利影響的潛在因素,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條件下可能産生的風險集中情況。

                  第六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集中度風險的評估結果,配置相應的資本以有效抵禦集中度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

                  第六十八條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結構等要素變動導緻銀行賬戶整體收益和經濟價值遭受或有損失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要求建立與自身業務規模、性質和複雜程度相适應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管理和評估體系,确定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資本要求。

                  第六十九條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框架至少應當包括:

                  (一)功能獨立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職能體系。

                  (二)詳細完整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的文檔。

                  (三)有效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日常管理。

                  (四)必要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計量數據基礎。

                  (五)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效的壓力測試。

                  (七)充分的模型驗證。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對銀行賬戶利率風險配置相應的資本,有效覆蓋包括重定價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基準風險和期權風險在内的各類銀行賬戶利率風險。

                  第七十一條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産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建立與銀行規模、業務性質及複雜程度相适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充分識别、準确計量、持續監測和适當控制銀行整體及在各産品、業務條線和環節、各層次機構的流動性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風險的相互影響與轉換。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别、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有效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内在關聯性,深入分析假設情景對其他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流動性壓力測試的結果評估其流動性儲備的充足性,确定其應當采取的風險緩釋策略和制定流動性應急計劃。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評估流動性風險對資本狀況的影響,配置适當的資本以有效抵禦流動性風險。

                  第七十五條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緻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有關要求,建立與自身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适應的聲譽風險管理體系。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的聲譽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有效的聲譽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三)對聲譽風險事件的有效管理。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定期進行聲譽風險的情景分析,評估重大聲譽風險事件可能産生的影響和後果,并根據情景分析結果制定可行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第七十八條對于已經識别的聲譽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準确計量可能提供的支持或在不利市場條件下可能面臨的損失,并盡可能準确計量聲譽風險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的影響。

                  第七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聲譽風險導緻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其他風險對資本水平的影響,并視情況配置相應的資本。

                  第八十條戰略風險是商業銀行經營策略不适當或外部經營環境變化而導緻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自身業務規模和産品複雜程度相适應的戰略風險管理體系,對戰略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别、評估、監測、控制和報告。

                  第八十一條商業銀行的戰略風險管理框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的監督。

                  (二)商業銀行戰略規劃評估體系。

                  (三)商業銀行戰略實施管理和監督體系。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時評估戰略目标的合理性、兼容性和一緻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産生的戰略風險。

                  第八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評估戰略風險可能給銀行帶來的損失及其對資本水平的影響,并視情況對戰略風險配置資本。

                  第四章監督檢查程序

                  第八十三條銀監會根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确定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對已經建立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且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将根據其内部資本水平确定監管資本要求。對未建立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或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将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序,獨立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确定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第八十四條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序是銀監會以風險為本的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銀監會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的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風險狀況以及其他影響資本充足率的重要因素進行審查,确保銀行的資本能夠有效覆蓋其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内向銀監會提交内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提交的内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對商業銀行的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審查和評價,同時根據獨立評估結果确定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銀監會在審查評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時充分考慮商業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質量,并根據評估結果确定是否簡化獨立評估的程序,降低監管成本。

                  第八十六條除每年例行的資本充足率審查外,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内部情況或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臨時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銀監會成立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負責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總體規劃,協調和督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實施,并受理商業銀行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結果提出的申辯,确保監督檢查過程以及評價結果的公正和準确。

                  第八十八條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對重要風險因素和趨勢的評估、統計和敏感度分析、壓力和情景測試、與所處行業的标杆相比較、同質同組分析等。

                  第八十九條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審查商業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确定資本充足率檢查計劃。

                  (二)根據本指引第三章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檢查,初步确定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三)與銀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交流資本充足率檢查結果,聽取其相關意見。

                  (四)根據商業銀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意見,對資本充足率檢查結果進行複審,最終确定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五)監督商業銀行在一個審查周期内持續滿足監管部門确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第九十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内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審查,判斷該程序是否能夠覆蓋銀行的主要風險,該程序使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該程序所确定的内部資本充足率目标是否充分考慮了銀行内外部的所有相關因素。

                  第九十一條銀監會在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時,對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戰略風險進行風險評估。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可以産生非現場監管流程"風險評估"環節的結果。

                  第九十二條銀監會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行業和宏觀經濟狀況等其他因素進行評估,分析銀行通過公司治理和内控機制管控整體風險和維持适當資本水平的能力,并就行業和宏觀經濟等外部因素對資本需求的影響做出判斷。

                  第九十三條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過程中,除了按照本指引确定的獨立規範的程序充分評估所有因素以外,必要時也将充分考慮銀行具體情況的差異和特殊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九十四條各項風險及其他因素評估完成後,銀監會對評估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初步計算和确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并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最終審核确定。

                  第九十五條銀監會将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評價結果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充分溝通,聽取商業銀行的意見,并将最終評價結果書面發送商業銀行董事會。

                  第九十六條商業銀行可以在接到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評價結果後的3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銀監會提出申辯;在接到評價結果的30日内未進行書面申辯的,将被視為接受評價結果。商業銀行提出書面申辯的,應提交董事會關于進行申辯的決議,并對申辯理由進行詳細說明,同時提交能夠證明申辯理由充分性的相關資料。

                  第九十七條銀監會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查商業銀行提交的書面申辯,必要時銀監會将按規定對有關問題進行重點核查。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應在受理書面申辯後的兩個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商業銀行申辯的書面答複,不同意商業銀行申辯的,應說明理由。

                  第九十八條在銀監會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委員會審查商業銀行的書面申辯期間,商業銀行應執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所确定的監管資本要求,并落實銀監會采取的其他相關監管措施。

                  第九十九條銀監會将持續監督檢查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商業銀行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或合規方面存在問題的,銀監會将要求相關銀行做出解釋,或實施更深入的現場檢查以評估這些問題。

                  第一百條銀監會根據單家銀行監管資本要求設定其資本充足率的觸發比率,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降低至觸發比率時,應當制定提高資本水平的計劃,并及時報告銀監會。

                  第一百零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滿足銀監會确定監管資本要求的,銀監會可以要求相關商業銀行制定資本充足率限期達标計劃和實施的時間表。

                  第一百零二條商業銀行在監管限定期限屆滿時仍不能滿足銀監會監管資本要求的,銀監會視情況依法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産增長速度。

                  (二)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産規模。

                  (三)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機構或開辦新業務。

                  (四)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五)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第五章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未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通知

                  以下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全面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性的監督管理,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特制定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明确提出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和統計要求。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包括資本充足率有關報表和填報說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按要求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一、報送内容

                  資本充足率報表包含并表口徑報表和未并表口徑報表。并表要求參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等規定。報表内容詳見附件1。

                  二、報送時間

                  并表口徑資本充足率報表頻度為半年,報送時間為半年後45日内;未并表口徑資本充足率報表頻度為季,報送時間為季後25日内。

                  三、報送方式

                  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按報送時間要求将本行數據以電子報表形式報送至銀監會統計部;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報送至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統計部門,并由各銀監局統計部門彙總後按報送時間要求上報銀監會統計部。

                  電子報表的格式規範及傳輸方式見附件2。

                  四、其他要求

                  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于2004年4月末前将本行2003年年末資本充足率(半年報)數據和2003年末資本充足率(季報)數據補報至銀監會統計部,并于2004年5月末前将本行2004年第一季度資本充足率(季報)數據報送至銀監會統計部;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末數據的補報時間為2004年5月末,2004年第—季度數據的報送時間為2004年6月末。各機構後續各期數據報送時間按本通知第二條報送時間要求執行。

                  各銀監局應認真貫徹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積極組織人員培訓,做好有關報表數據的收集、審核、整理和分析等工作,保證資本充足率統計制度的順利實施。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應根據制度要求,制定本行具體實施措施,組織制度培訓和系統開發工作,保證資本充足率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銀監局應将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内有關銀監分局、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按上述要求,以2004年第一季度季報報表為例,中國工商銀行數據文件的三個工作表的名稱分别為201000_0o000_18008、202000_0o0001_9008、2020_00000_0o20008。秦皇島市城市商業銀行報送秦皇島銀監分局數據文件名(假設秦皇島銀監分局要求其報送的數據單位是萬元)的三個工作表的名稱分别為5010412000018004、5010412000019004、5010412000020004。

                  為保證報送數據的準确性,銀監會統一設計了報送模闆,在模闆的每一工作表内部都建立了表内、表間審核公式,報送機構可自行核對統計數據的審核結果。

                  五、報送文件傳輸方式

                  報送銀監會統計部的文件傳輸方式。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向銀監會統計部報送數據傳輸方式為國際互聯網(Internet)方式傳輸。各銀監局統計部門向銀監會統計部報送數據傳輸方式為銀監會内部電子郵件系統傳輸。詳細傳輸方式參見《關于2004年統計報表數據傳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通[2004]32号)。

                  各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向銀監局、銀監分局以及銀監分局向銀監局報送數據文件傳輸方式由各銀監局、銀監分局自行規定。

                  相關

                  根據《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将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産的下限将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産的2.5%,該規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

                  《巴塞爾協議III》是近幾十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的最大規模改革。各國央行和監管部門希望這些改革能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同時确保銀行持有足夠儲備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獨自應對今後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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