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方式

貿易方式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采用的各種交易做法
貿易方式是指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采用的各種交易的具體做法。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每一筆交易都要通過一定的貿易方式來進行。貿易方式是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随着不同商品、不同地區和不同對象,根據雙方的需要形成的。當前在國際貿易中流行着各種各樣的貿易方式,各種貿易方式也可交叉進行,随着國際貿易的發展,新的貿易方式不斷湧現。
    中文名:貿易方式 外文名:Mode of trading 别名:産品返銷 分類:補償貿易和租賃貿易 早期:早期主要用于興建大型工業企業 組織形式:固定和無固定形式

分類

貿易方式主要有補償貿易和租賃貿易。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Trade)又稱産品返銷,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技術,然後以該設備技術所生産的産品,分期抵付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及利息

曆史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于興建大型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采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産品返銷抵償。

後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80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産品中,屬于補償貿易返銷的占40%~50%。

中國在80年代,曾廣泛采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但規模不大,多為小型項目、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直接投資進入中國,故補償貿易更趨減少。但是,随着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利用外資,促進銷售方面的優越性不容忽視。

特點

跨國公司經營多元化有利于開展補償貿易擴大設備技術出口。補償貿易是一種易貨貿易,以設備技術和相關産品相交換,供方既承擔供應所需的設備技術,又承擔銷售作為抵償的相關産品。如果是單一的設備制造商,就難以接受這種易貨方式。随着跨國公司多種經營的迅速發展,生産企業前向經濟一體化已日臻完善。在國内外有廣泛的銷售代理或建立了自己的銷售公司,使生産企業有能力銷售相關的返銷産品,從而把補償貿易作為一種擴大售資本貨物的手段,并以此獲取雙重的利潤。

世界分工進一步發展,産業轉移向縱深展開是補償貿易的又一促進因素。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有了長足的進步,良好的投資環境使發達國家将部分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産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盡管其中大部分産業轉移是為了占領國外市場,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産品是返銷的或者是用來裝配整機的零部件。以産業轉移為目的,設備技術出口方主要是從返銷産品中牟取利潤,而不是主要從出口設備技術中牟利。而設備技術進口方則通過信貸方式,引進較為先進的設備技術,建立生産基地,同時又出口了産品,這構成了可能達成補償貿易的又一基礎。

設備技術的先進性是補償貿易雙方的主要矛盾。為了加強對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控制,發達國家的有關企業在産業轉移中,面對市場的激烈競争,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常見的是直接投資,隻是利用東道國的土地、勞動力以及原料、動力資源,而把生産技術和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全部控制在自己手中、但由于補償貿易對設備技術出口方有着雙重利潤的吸引力,使得進口方也有了争取引進先進設備技術的能力。雙方達成交易的關鍵是:

(1)技術設備出口方之間的競争态勢;

(2)返銷産品(或零部件)的市場前景:

(3)設備技術進口方的配套能力:

(4)償付條件

租賃貿易是指企業之間較長期的動産租賃。

租賃對象主要是資本貨物,包括機電設備、運輸設備、建築機械、醫療器械、飛機船舶,直至各種大型成套設備和設施等。

出租人一般為準金融機構,即附屬于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的租賃公司,也有專業租賃公司或生産制造商兼營自己産品的租賃業務。

承租人通常為生産或服務企業。

租賃貿易是在信貸基礎上進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設備,承租人則按租賃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權。租賃期一般較長,是一種以融物的形式實現中長期資金融通的貿易方式。

種類:

(1)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融資租賃的标的物主要是設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用戶選定的設備,出租給用戶。租賃期較長,接近設備的使用期。租賃期内由用戶自行維修保養,租賃期滿,設備歸用戶所有。或者由用戶支付殘值後擁有設備。

在整個設備使用期内隻租給一個用戶,租賃公司按設備成本利息加上費用,分攤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稱為‘完全支付租賃”或“一次性租賃”。這是最基本的租賃形式。

(2)經營租(Operating Lease):

這種形式的租賃期限較短,在設備使用的有效期内,不僅僅租給一個用戶,每個用戶所繳付的租金隻相當于設備投資的一部分,故又稱為“不完全支付”租賃。在租賃期内,由出租人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以期保持設備的良好狀态供再次出租。對承租人來說,這種租賃方式和提供的服務,使他獲得了始終保持正常運轉的高新技術設備,但租金也比較高。

經營租賃的标的物是通用設備。當承租人隻需短期使用某種通用設備時,往往采用這種租賃方式。

經營租賃的出租人通常是生産制造商兼營的租賃公司或者專業租賃公司。

(3)轉租租賃:

中國在以租賃方式引進國外設備時,往往由中國的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租用設備,然後再将該設備轉租給國内用戶。經營轉租業務的租賃公司,一方面為用戶企業提供了信用擔保,即以自已的名義承擔了支付租金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為用戶承辦涉外租賃合同的洽談和簽訂,以及各項進口手續和費用。

中國租賃公司除辦理轉租賃外,也作為中介機構為國内用戶企業介紹國外租賃公司,由用戶企業與國外公司直接簽約。中國租賃公司開立保函,為國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4)回租租賃: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賃原來屬于自己的設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租賃協議,然後再企訂買賣合同,由出租人購進标的物,将其租給承租人,即原物主。這種租賃方式主要用于不動産,由于承租人缺少資金而出售不動産以籌措所需資金。

回租租賃均為融資租賃。标的物的售價将分攤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賃業務中,标的物的售價往往并不反映真正的市場價,而更多取決于承租人所需資金的數額。當然也不可能超過其真進的市場價。

組織形式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貿易方式按其組織形式可分為協定貿易方式,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無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

協定貿易是根據締約國之間簽訂的貿易協定進行的貿易,可分為雙邊貿易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政府間的貿易協定和民間團體簽署的貿易協定。

固定形式

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是按照一定的規章和交易條件,在特定地點進行交易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商品交易所、國際拍賣、招标與投标、國際博覽會和博覽會等,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的買賣,通常采用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

無固定形式

無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是指不按照固定的規章和交易條件,在非特定的地點進行交易的較為靈活的貿易方式,大體可分兩類:

(1)是單純的商品購銷方式,如單邊出口和單邊進口;

(2)是與其它因素結合的複合的購銷方式,主要包括代理、包銷、定銷、寄售、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加工貿易、租賃貿易等,這種方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能夠适應國際貿易中各種不同的需要。

國際市場上的各種貿易方式,是在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産生、發展、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過程中,适應不同的政治、經濟需要而逐漸形成的,60年代以後特别是80年代以來,由于許多發展中國家對外支付能力明顯下降,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擡頭,一些靈活的貿易方式如補償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的應用日益普遍。各種貿易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利弊,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可行性較強,風險較小,收益較大的貿易方式。現如今,中國為了擴大對外開放,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商品,靈活地采用了國際上各種通行的貿易方式。

貿易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分屬兩國的當事雙方就實現技術轉讓這一目的而締結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與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相對應的,如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合作生産合同、設備合同等。其中許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也比較典型和廣為采用。因此,這裡僅介紹這兩種合同形式。

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産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标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于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條款及内容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

(1)合同名稱和編号。合同名稱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質和特征。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号是識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别、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系。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争議确定法院管轄權和适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鑒于條款,常用“鑒于……”語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标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産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緻。

(6)轉讓技術的内容和範圍。這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标;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産品設計資料、生産技術資料的範圍和内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範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标,受方可以使用技術制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産品的地區;商标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合同期限内,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規定。通常将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将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緻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币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複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于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範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産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将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後,逐年按合同産品的産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内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并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内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産出合格的合同産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内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于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适用和争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内容。這些内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标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

該條款要明确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态,列出專利号、專利申請國别、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将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随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緻專利失效,則合同将因此而解除。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标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标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對商标标識的管理;關于産品質量監督權等。

主要特殊條款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内,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于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

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隻能用考核合同産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驗收的産品型号、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内容、标準、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咨詢合同

技術服務和咨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于其内容、範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合同的内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

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内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

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曆、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托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咨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

委托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适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

若屬咨詢性服務,則在咨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後一定時間内,服務方要提供出咨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并确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

其他如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計價和支付;違約及其處理;關于工程設計、産品開發等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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