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訴訟

運用審判權确認争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确認争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訴訟程序是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訴訟的功能不僅限于對過去發生之曆史事實的發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
  • 中文名: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名稱:訴訟法
  • 英文名稱:lawsuit;Litigation
  • 别稱:訴訟
  • 法律類型:民事訴訟
  •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代表大會
  • 國家:中國
  • 語言:漢語
  • 性質:解決社會系統中的利益關系
  • 類别:起訴,上訴,應訴,申訴
  • 分類: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
  • 領域:法律

基本概念

詞目:訴訟   拼音:sù sóng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争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2]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标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訴訟在西方人的觀念中,是指法庭處理案件與糾紛的活動過程或程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訴”為叙說、告訴、告發、控告之意,“訟”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兩個字連用即為向法庭告訴,在法庭上辯冤、争辯是非曲直。如果就“訴訟”一詞從法律角度下定義,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基本解釋

 [lawsuit;litigation;legal action] 法律名詞。訴訟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詳細解釋

 向執法機關提出控告、申訴,要求評判曲直是非。   

《後漢書·陳寵傳》:“ 西州 豪右并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 宋 蘇舜欽 《太子太保韓公行狀》:“郡将 皇甫選 為世吏師,開公治狀,歎伏不已,又贻之書而稱美之。自是他邑訴訟之不決者,必屬公平處。” 梁斌 《紅旗譜》五一:“ 嚴知孝 不願走動衙門,多管訴訟上的俗事。”

演化

在漢語中,“訴訟”一詞最初并不連用,許慎撰《說文解字》認為:“訴,告也”;“訟,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訟。”“訟”也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為上乾(天)下坎(水),中國的基本地勢為西北高東南低,有“大江東去”之說,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卻是東升西去,“坎(水)”與“乾(天)”運行方向相反,故“訟”卦用下坎(水)上乾(天)來表示。   從字面上看,“訴”﹦“言”+“斥”,可以指提出或發出排斥對方的言論,即控訴、告發、控告對方;“訟”﹦“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間各執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辯、糾紛等提交公共權力機構,以求在公共權力機構就彼此間争辯、糾紛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斷,而“言”則是訴訟各方對所争辯事物(原型)所作的語言文字表達(模型)。

雖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稱為訴訟的編名,但其所表達的内容卻與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仍有一定距離。據資料顯示,訴訟是日本古代從中國學去并賦予現代意義,而中國于清朝末年又從日本的法律用語中轉引回來的。從此,中國法律上明确用訴訟來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訴、告發或控告,由國家的權威機構(官府)解決控方與被告方的争議或糾紛的活動。

現代意義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作為一種解決社會系統中利益沖突的機制和一種專門法律活動,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點:

(1)訴訟是一種有效的“公力救濟”方式

在社會系統中,不同社會主體(兩方或兩方以上)之間因利益沖突而引起的争議和糾紛可能以多種方式解決:   ①自行解決與和解。這是最常見的方式,就被損害權益的恢複和補償而言,這是不動用公共權力的“私力救濟”。    

調解與仲裁。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能及時可能采用的方式。其特點在于參與解決社會系統主體間利益沖突的第三方或新的一方的出現。該第三方或新的一方出現的目的,在于勸導發生利益沖突的各方消除對抗,提出争議權益的處置和補償辦法,或對其做出裁決。但調解的基礎是争議各方的自由意志,仲裁通常也是以争議各方事前約定為前提。    

③訴訟。它意味着對國家意志及法律權威的接受與服從。顯然,以訴訟這種強制性、權威性的手段實施“公力救濟”,一方面是由于私力救濟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因為社會沖突的适當解決不僅關系個體權益,而且關系統治秩序和社會系統的整體利益,因此必須由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介入,以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強制力進行處置。公共權力的使用以及對訴訟結果的确認,往往使訴訟成為一種合法的、最有效的、從而也是最終的沖突解決手段。

(2)訴訟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在這個意義上說,訴訟法也就是程序法。訴訟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其規範性,這種規範性表現在:① 訴訟請求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僅訴訟請求的根據必須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而且訴訟請求本身(如賠償損失、沒收财産、判處徒刑等)也是法律上所允許的。② 訴訟還必須按照法律預先确立的具體程序進行。不僅是當事人,即便是法官也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為。③ 訴訟裁決的根據還必須是法律規範,任何與立法相抵觸的情理或道德規範不能作為解決沖突的根據。這種法律規範性,正是訴訟作為社會系統中利益沖突的重要解決方式所具有的完美形象和能夠被當事人及社會所接受和認可的基本根據之一。

(3)訴訟是一個運作過程

訴訟既是法治系統的一種結構形式,又是這一系統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和裁決、執行等。而對這一過程的推進,又是通過調查與辯論,對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争議、對抗、妥協與裁決等多種法定的動态流程來實現的。構成要素的複雜性、程序化處理方式以及時間上的延續性,使得訴訟具有一定的運作成本。而這種訴訟運作的成本和訴訟裁決的權威性,使一項特定的訴訟雖然是一個過程,但卻不能反複運作。

(4)訴訟基本上是一種三元結構系統

訴訟法上通常所說的“三方組合”實際上就是三元結構系統典型的“三元結構(Triad Structure)”模式為:原、被告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間作為權威的仲裁者解決原、被告之間的争議和沖突。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這種訴訟結構為适應社會沖突和訴訟争議的實際狀況可能發生一些變形。如在中國的刑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是訴訟當事人,他與檢察機關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場同時充當控訴者。而在民事案件中,各國大都将有獨立利益的其他人列為訴訟的第三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實際的争議者就不限于原、被告兩方。當然,不管怎樣變化,三元結構仍然是訴訟系統中的基本結構模式,在訴訟關系和訴訟系統的運行方式中起主導作用。

程序

訴訟程序是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

怎樣起訴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财産權益争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沒收财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财産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複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财産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财産權的。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内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起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産案件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管轄方面的法律規定較多,這裡就不一一例舉,您如需要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經過複議的案件,如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損毀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内提出;對于經過複議程序的,應當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收費的具體标準可查詢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怎樣應訴

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首先,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訴的,可在答辯狀中寫明。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并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和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複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可以提出回避申請,經許可,可對證人、鑒定人員發問,進行最後陳述,提起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回自訴,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或直接起訴,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許可,可對被告人發問,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

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裁定為10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裁定為5日。

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内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确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并附原裁決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并提交。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申請執行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功能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于對過去發生之曆史事實的發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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